英国法院如何认定雇佣合同/李凌云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9:29:00   浏览:94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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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如何认定雇佣合同

李凌云


内容摘要:雇主与雇员合同(the contract of employment)关系;雇主与个体劳动者(self-employment worker)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合同关系(the contract of service)关系。这两种合同关系在理论和法律层面上容易区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常常被混淆。英国是判例法国家,通过考察各个时期的典型案例,我们能够发现法院认定雇佣合同的指导思想不断发展的轨迹。
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由合同来规定的。当然,在大多数时候,一切进行都很顺利,雇主和劳动者常常不需要样按照合同行事,并且可能受到一些没有合同效力的非正式的约定和习惯的影响,法律被遗忘了。然而,一旦出现任何问题,最终还是要按合同的约定来解决。因此合同对于调整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至关重要。但不同类型的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合同性质不同。我们必须将签订雇佣合同的雇员与签订劳务合同的个体劳动者区分开来。
进行这样的区分有以下五个原因:首先,我们援用的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规范通常只对签订雇佣合同的雇员有效,而不能适用于个体劳动者;其次,在普通法中,每个雇佣合同的必备条款双方都是默示承认的,而在其他合同关系中却不存在; 第三,交纳税金和国家保险金的责任也因雇员与个体劳动者的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第四,许多获得社会保障利益的权利只有雇员才能享有;最后,比起对个体劳动者,雇主对雇员所要负的注意义务和对雇员的行为所承担的责任都要大得多。
怎样将两类不同性质的合同区别开来?雇佣权利法案(Employment Right Act)对我们的帮助不大。它将雇员定义为签订了雇佣合同的人,而这里的雇佣合同是指关于提供劳务的合同(the contract of service)或学徒合同(the contract of apprentice)。因此我们只能到判例法中寻找答案。回顾一个世纪以来英国上诉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的典型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法院认定雇佣合同的几种方法:
1. 有效控制认定法(Effective control test)
早在十九世纪,调整雇用关系的法律是《主仆法》(the law of master and servant)“个人就是按照主人的命令以他应该的方式进行工作的人。”也就是说,主人能够有效地控制仆人的工作方式。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对家庭佣人或者非熟练手工业者进行工作方式的控制可能会奏效,但是对那些掌握某种特定技能或从事工作时需要相当程度谨慎的劳动者来说,这种控制就很能实现了。不仅是外科医生,就连足球运动员也不可能受雇主的控制,因为球员们的工作方式明显让足球经纪人很难把握。在1910年“沃科诉水晶宫队”(Walker v.Crystal Palace FC)一案中,一位名叫沃科的足球运动员在休假期间意外受伤,遂提出工伤赔偿。上诉法院将问题的焦点集中在雇主是否有权控制球员的工作方式,何时何地实施了这种控制,球员在假期享有那些权利。如果足球俱乐部的控制已经延伸到甚至不准球员假期居住公共房屋,那么法院就不难认定沃科是雇员,有权得到工伤赔偿。
2. 一体化认定法(Integration test)
1952年的著名案例“斯蒂文ž福登和哈里森诉麦当劳和伊万丝”(Stevenson Fordan and Harrison v.MavDonald & Evans)确定了一种“一体化认定法”。这种方法更加重视雇员工作的内容,认为“在雇佣合同中,雇员的工作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在个体劳动者所签定的合同中,虽然其工作也是为企业服务,但是并不是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而只起到辅助作用。”但是随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出现了所谓的“三叶草组织”(shamrock organization),这种观点就显得越来越不适用了。“三叶草组织”有三种不同类型的劳动者。第一种类型是永久的全职的劳动者(the permanent, full-time workers)。他们通常掌握着某种不可替代的专业技能,并享受传统上与雇佣关系相结合的各种社会保障,如养老金、医疗保险,并且能够获得提升;第二种类型是补充劳动者(the supply workers)。他们只是完成某些特殊的任务,与企业不存在永久的雇佣关系;第三种类型是灵活劳动力(the flexible workforce)。这种劳动者在当地劳动力市场上通常很容易找到,因为是在他们需要的条件下进行工作(比如做兼职或是在家里工作),只要时间安排合适他们就愿意工作,并排只按工作的时间取得报酬。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后两种劳动者可能是,也可能不是企业的雇员。不具有雇员身份的劳动者对雇主往往很有吸引力,因为可以减少管理和其他经济负担。单从工作的内容上看,后两种劳动者所做的工作也常常是企业事务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拿医院的清洁为例,过去医院都是雇佣清洁工来做这项工作,并且还要雇佣专门的管理者进行监督。而近些年,医院则与清洁公司签定合同购买清洁服务或是将以前的清洁工作为一个整体,同他们的代表签定合同。显然,清洁工不再是医院的雇员了,但是清洁工作对医院的正常运作同样是不可缺少的,一体化认定法在这里显得无能为力了。
3. 多因素认定法(Multi-factor test)
60年代开始法院采用了一种多因素认定方法,他们把所有与合同相关的因素都考虑进来,衡量这些因素的权重从而作成最后的决定。在“市场调查公司诉社会保障部”(Market Investigation v.Minister of Social Security, 1969)一案中,考克法官的判决给我们提供了范例。他提炼出以下几个因素:1)劳动者是否提供私人劳动;2)雇主能否有效控制雇员的工作,虽然这一点已不再作为唯一的决定性因素,但它无疑是总要考虑的因素;3)是由雇主还是雇员提供工具和设备;4)劳动者是否雇佣自己的帮手;5)如果有财务风险的话,劳动者承担了多大风险;6)劳动者对投资和管理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劳动者能否通过更努力的工作直接获利。
1968年的“锐迪混凝土公司诉国家养老保险部”(Ready Mixed Concrete v.Minister of Pensions and National Insurance)是多因素认定法的典型案例。锐迪公司制定了一个产品装运计划,让一个由个体司机(owner-driver)组成的车队把混凝土运给顾客。问题就在于这些司机是不是公司的雇员。如果是的话,公司就与责任为他们交纳国家保险金,而公司则认为他们是个体劳动者,正象当初在书面合同中规定的那样。在这个案子中相关的因素有哪些首先司机是卡车的所有者,他们必须用自己的钱来维修卡车。卡车是个体司机从锐迪的附属公司那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的,并且车身都涂上公司统一的图案,并且公司指挥他们进行维修,指定具体维修点。另外,司机们只能为锐迪公司工作,而不能为其他人服务;第二,至于提供私人服务,司机可以授权其他称职的司机代替完成工作,但是公司也有权坚持司机本人完成;第三,公司对个体司机的控制问题。司机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并且可以选择自己的行车路线。 但他们必须做到当公司需要他们的时候能找到他们,并且象雇员一样服从合理的指令;第四,至于收益和损失的奉行,实际上司机获得的是典型的个体劳动者的报酬,但也同计件工人和按销售额百分比计算佣金的销售代表相似。但无论如何,他们都能得到一份年度最低工资。法官认为,正象雇主所主张的那样,司机是在独立进行装运,这与事实没有什么不符。但有许多人提出,如果法官从问题的反面出发来想司机是作为雇员提公司工作,这与事实也没有什么不符。是的,司机的确可以授权他人代理,提供私人劳动这一基本要求似乎已不存在了,但事实上,公司有权要求司机提供私人劳动,司机只是在理论上,在广义范围内有权让他人代理。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重要的观点,就是这种多因素认定法揭示了并没有一系列明确、必要而又充分的条件来认定雇佣合同。私人劳动是必需的,但是并不适用于区分雇员和个体劳动者。对于上面所提到的因素,没有一个是实质性的,并且在得出雇佣合同存在的结论之前,也不清楚是否所有的相关因素都已经提出来了。雇佣合同由一组因素构成。如果认为雇佣合同包含A至E五个因素,那么某个合同可能只有A、B、C三个因素,而没有D、E;另一个合同可能只有D、E或A、C而缺乏其他因素,所有这些合同都能成为雇佣合同。这就使得出一个结论更加困难,但是我们最好还是接受这种观点,因为要寻找一个唯一的绝对的标准将是徒劳。
4. 公共利益认定法
1976年“福格森诉约翰ž德森公司案”审理过程中,上诉法院对雇佣合同的认定似乎又有了新的想法。原告福格森是一名建筑工人,他从被告建筑工地的屋顶上摔下来受了伤,因为屋顶没有安装安全护栏。如果原告是个体劳动者,他就必须对自己的安全负责而不能起诉公司取得赔偿。通常情况下,建筑行业工人的报酬没有扣除税款和国家保险金,这种报酬机制建立的基础就是建筑业工人是个体劳动者,他们要对自己的扣减额承担义务。然而原告是作为一名非熟练劳动力被雇佣的,并且受到工地负责人的控制,如果他需要工具都是由公司提供的,并且按小时取得工资。上诉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当事人给合同贴上什么标签,其实质都是雇佣合同。
这个案例,表面上法院还是用多因素法认定雇佣合同,但实际上指导思想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发现当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问题发生争议时,法院更倾向于将原告认定为雇员。这有一点在上诉法院对“雷恩诉赛如风公司”案(1995)的判决中明确体现出来。原告雷恩也是一名建筑工人,他有自己独立的业务,但是由于工作量小,所以同时受雇于被告公司。这个公司本来就不愿意对雇员程度责任才招收象雷恩这样的按日计酬的临时工。雷恩在给一所房屋铺瓦的过程中不慎从梯子上摔下来受了伤。他认为公司未能为他安全工作提供脚手架,这是公司的疏忽。而公司则认为雷恩不是公司的雇员,不能取得工伤赔偿。在上诉法院的判决书中,法官提到90年代中期的雇佣关系与以往已有了很大的差别,越来越多的临时工,越来越多的个体劳动者和灵活的用工形式,使传统的认定方法难以适用。“当涉及到劳动安全这一问题时,若认定雇佣关系存在这里就有一个真正的公共利用存在”。法官的话给法院的判决定下了一个基调,虽然雷恩有自己的义务,并要自行交纳税金,工作时也没有受到监督,并且只承担特定的工作,但是不能因此就认定他是个体劳动者,在法院看来这些因素同样适用于依据短期雇佣合同工作的人,因此雷恩是为公司工作,所以认定雷恩与公司之间是雇佣合同关系。
回顾一个世纪以来英国上诉法院的典型案例,不难发现法院认定雇佣合同的指导思想不断演变的轨迹。最初,法院总是试图设计并套用固定的认定标准,但是无论怎样费尽心机都难免挂一漏万。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法院逐渐意识到,对合同性质的认定虽然建立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但却无法忽视大量存在合同性质不确定的现象。这种不确定性最容易造成对劳动者利益的损害,依据公共利益原则确定雇佣关系,有利于实现对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
原载《劳动保障通讯》2002年第8期。

作者简介:李凌云,博士,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理事,华东政法学院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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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湖北省人大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修正)
颁布单位: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19971203

实施时间:19980101

内容分类:测绘

题注:(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

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地图编制出版

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五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工作管理,促进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军事测绘单位在本省境内从事民用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测绘局是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测绘工作。 市(行政公署)、州、县(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政府应设立或明确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对测绘工作提供便利,不得妨碍和阻挠测绘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

第二章 测绘规划及其实施

第五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的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按照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经省计划、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列入省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后,组织实施。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鄂有关单位编制本部门和本单位的专业测绘规划,应当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地籍测绘规划、计划,制定技术标准和取费标准,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规划的实施,并统一管理地籍测绘作业单位的资格认证和质量监督。地籍测绘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土地登记费中支付。

第七条 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从事经营性测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测绘资格证书》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第八条 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不得超出《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单位名称需要变更时,应及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变更手续。测绘单位终止测绘业务,应及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交回《测绘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测绘资格证书》。

第九条 凡承担测绘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施测前应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任务登记。

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测绘为目的的航空摄影与遥感的单位,应事先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以及测绘技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 因建设、城市规划和科研需要,局部地区可以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并应与所在城市或地区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同一城市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当地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改用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大、中城市和大型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报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九条的规定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其他城镇和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

第十三条 公开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由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章 界线测绘与地图编制出版

第十四条 涉及省界的测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州、县、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民政部门编制规划,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编制公开出版本省各类地图,出版前必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出版后将出版原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公开出版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事先将专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悬挂、报刊刊登、影视播放、书刊插附的未经公开出版标有国界线的示意性地图,必须事先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 编制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地图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编制公开出版地图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地图准印证》,由具备资格的出版部门和印刷单位出版、印刷。公开出版的地图必须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

第四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测绘成果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测绘成果实行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

第二十条 测绘单位在本省境内完成的基础测绘和专业测绘成果,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编制测绘成果目录向有关单位提供。

第二十一条 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予提供的通知,测绘成果所有权单位凭通知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专业测绘成果,按照专业测绘成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测绘成果需要保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对外提供或者携带保密测绘成果出境的,应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应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二十四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测绘成果实施质量监督,实行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年检等制度。

第五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的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所属专用测量标志,由部门负责管理。永久性测量标志应设立明显标记。设立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政府或有关单位确定专人管护,按规定签定委托保管书。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测量标志的义务,对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禁止擅自移动、损毁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禁止在永久性测量标志上架设电线、搭建帐蓬、拴牲畜;禁止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半径十米范围内挖沙、取土,半径三十米范围内架设高压电力线,半径五十米范围内建造高压电力线塔架、微波站等。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其失去效能的,建设单位应事前按有关规定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支付拆建费用。

第二十八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经费按不同等级实行分级负担,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列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予以处罚:(一)未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或伪造、涂改、借用《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二)超越证载范围经营测绘的,责令停业整顿,收缴其超越证载范围的测绘成果,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三)转借、转让《测绘资格证书》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办理测绘任务登记进行测绘的,由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处以该项测绘任务总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第三十条 未技本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报审而擅自编制公开出版地图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公布作废,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按该测绘成果提供使用时应收费用的三至五倍处以罚款,有关部门应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测绘质量累计二次不合格的、降低其测绘资格等级;测绘成果质量累计三次不合格的,没收其《测绘资格证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测绘经营项目,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测绘收费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阻挠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的,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进行其他危害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赔偿恢复测量标志所需费用,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从事测绘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台湾高等学校在北京等六省(市)招收自费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台湾高等学校在北京等六省(市)招收自费生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港澳台厅〔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校招生办公室:
  2010年8月,台湾方面承认大陆41所高校学历,开放大陆学生赴台学习。2011年,台湾高等学校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六省(市)招收自费生。为保证大陆学生赴台就读工作稳妥、有序进行,特成立“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与台湾负责招收大陆学生的“大学校院招收大陆地区学生联合招生委员会”(简称陆生联招会)对口沟通协调招生相关事宜。大陆其他机构不得擅自接受台方委托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相关工作。经商国务院台办交流局、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台湾高等学校招收大陆自费本科生
  (一)招生学校
  经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成立并准予在大陆招收本科生的高等学校。
  (二)报名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六省(市)参加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中毕业生,可报考台湾有关招生院校。具体报名手续及相关信息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http://hxla.gatzs.com.cn)。
  (三)信息传递
  台湾“陆生联招会”于6月22目前向“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提供本科学生报名数据,“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于6月25日前向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六省(市)招办提供报考台湾高校考生信息,上述六省(市)招办于6月27日前将考生高考成绩、六省(市)本科一批和二批分数线及相关信息提供给“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于6月28日前向台湾“陆生联招会”提供考生高考成绩。
  (四)录取
  台湾有关招生高等学校于2011年7月4日前结束本科录取工作,并将录取名单通过“陆生联招会”提供给“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将录取名单提供给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市)招办。凡被台湾高等学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大陆高校统一录取,有关省级招办不得再向大陆其他高校投放已被录取的考生档案。
  二、台湾高等学校招收大陆自费研究生
  (一)招生学校
  经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核准成立并准予在大陆招收研究生的高等学校。
  (二)报名
  毕业于台湾承认学历的大陆41所高校且目前户籍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六省(市)的毕业生或入学前户籍在上述六省(市)的41所高校应届本科或硕士毕业生,可报考台湾有关招生院校。具体报名手续及相关信息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http://hxla.gatzs.com.cn)。
  (三)报名审核及录取
  详见“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发布的2011年台湾高校硕士、博士招生简章。
  三、台湾高等学校招收大陆自费生的宣传、咨询及招生章程
  “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负责对口协调台湾高校招收大陆学生的宣传、咨询等工作。“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网站(http://hxla.gatzs.com.cn)将受台湾“陆生联招会”及招生院校的委托,登载台湾招生院校招生章程、学校及专业介绍等相关信息,以便查询。
  四、证件办理
  大陆学生需持台湾高等学校录取通知书、台湾主管部门核发的入台许可证明及北京、上海市台办和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四省地级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五、学位认证
  被录取考生必须在台湾修完全部规定课程,并论文答辩合格后取得台湾高等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方可作为大陆有关部门认证的依据。
  在台湾“陆生联招会”和“海峡两岸招生服务中心”备案的大陆学生在台湾学业期满,获得台湾高等学校颁发的学位证书,大陆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承认。
  六、毕业生就业
  在台湾高等学校学习的大陆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