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言法语的功能/郭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25:53   浏览:8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浅谈法言法语的功能

郭辉


  法律是一种专门的技艺,法言法语是法律思维的基本材料,是这个专门技艺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是法律工作别于其他职业的“基本功”。
  为什么要提倡用法言法语呢?法言法语具有三个功能,一是交流功能,二是转化功能,三是阻隔功能。当一位当事人向法官述说案情时,他花了2个小时仍然令接待的法官“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相反,一位律师将案情向法官陈述时,只需要几分钟的时间,这就是律师与法官的交流中双方都抓住了要害,抓住了案件的争议焦点。这说明使用法言法语进行交流,能够促进交流与沟通,能够使争论观点快速凸显。
  转化功能,所有的社会问题,不论它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一般都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法律思维的形成的重要标志是用法律语言进行交流。法律思维的应用举个110的例子。比如,“110报警台接到懒汉请求帮助购买早餐”事件,可不可以为懒汉买呢?答案是否定的,但为什么不能买,几种解释但都不具有说服力。这是一个普通的社会问题,似乎与法律问题无关,但是,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法律语言转化,则问题就很清楚,它是可以解决的。我们把它“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是——110报警台是国家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一切国家机关或机构在成立之日起均必须有明确的职权与职责,所谓“无法律授权则无行政权力”,即使你国家机关做好事的权力,也必须是有法律授权的。而110报警台在成立之时因“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热情冲淡了依法行政的法治观念,以“有警必接”“有求必应”、“有难必帮”“有险必救”等“四必”口号代替了法律对职权职责的界限划定。至此,问题的关键就很清楚了,要解决问题,也就有了突破口。这就是法律语言的转化功能。
  阻隔(就是隔离)功能。当政法机关处理一件案件时,法律思维在社会中占有主流时,法律语言就起到了阻隔非专业的思考,排斥法律以外因素的干扰。不会以政治、经济、道德或习惯等领域中的价值理念为基点,在法律思维中,这样的语汇就会减少,如“民意”、“需求”、“情理”等,如过去刑事案件判决书中常常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就是一例。结果最终是以政治、经济、道德或习惯等领域中的价值取向为标准,按照学者的观点,所谓司法环境好不好,实质上就是法律思维与其他思维那种占上风的问题。法律思维占上风的地方,司法环境就好,如果其他思维压倒法律思维的地方,司法环境就差。比如公安机关的非警务活动。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媒体干预执法的炒作等等。


北安法院郭辉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5%以下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设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对第(一)、(二)、(三)项违法行为处以工程总造价5%至10%的罚款;对第(四)项违法行为处以工程总造价3‰的罚款: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承担建筑跨度、跨径和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工程以及二层以上住宅的设计任务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或者未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未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取得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为无证单位提供资质证书,超过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或者设计、施工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的资质证书。”
三、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1997年11月2日

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6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改善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在室外设置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以下统称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凡利用城市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的,其广告设置权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五条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区户外广告的主管机关,负责依据本办法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杭州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部门)负责对已设置的户

外广告对城市容貌的影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单位周围一定范围内;
(二)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街景、影响绿化和市容市貌的;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的使用的;
(四)利用交通安全设施的;
(五)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需占用道路的;
(六)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要求的;
(七)其他不宜设置户外广告的。
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应严格控制设置户外广告。
禁止在道路上设置过街横幅广告。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设计和街景规划。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八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实行公开拍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容、规划、公安、市政、园林绿化、物价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拟定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方案,并由市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开拍卖。
第九条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 市级各有关部门对通过拍卖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用户属于原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审批手续,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发证时通过集体办公的形式一并办理,用户不再一一到有关部门去单

独办理。
第十二条 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参加公开拍卖,有偿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参加拍卖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应持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向拍卖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缴纳保证金后取得竞买资格。
第十三条 拍卖机构应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并在拍卖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进行。拍卖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拍卖,参加拍卖的单位必须遵守

拍卖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应与拍卖机构当场签订拍卖成交合同,并在拍卖成交合同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和有关费用后,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户外广告设

置许可证》,需要取得其他许可证件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其他部门的委托一并发给有关许可证件。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单位不得擅自将户外广告设置权再行转让。
第十五条 利用自有场地、设施、建筑物为本单位作广告宣传的,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可以不实行公开拍卖。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应持有关资料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按涉及的业务范围向

有关部门发出《户外广告审核联系单》,各有关部门应当在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返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不返回的,视为同意。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有关部门返回的审核同意意见后,应及时发给申请者《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并将批准情况抄送市容等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涉及烟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食品、酒类、化妆品等特殊商品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批准后,

方可设置发布。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设置,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十八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内,户外广告内容或图案变更而设置地点不变的,必须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户外广告设置权使用期限已满需要继续发布广告的,其户

外广告设置权应重新拍卖。
第十九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容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有效期

满后应立即清除。
第二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权拍卖所得扣除成本(包括组织拍卖活动的正常支出以及返回给场地、设施、建筑物所有者的占用费),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统一管理,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

市容环境整治以及公益事业,管理部门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批准期满后,其户外广告设置权应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第三章 户外广告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内容设置,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中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健康、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户外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式样美观、形体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设置牢固、安全,定期维护。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及时修复、更新陈旧、破损的广告。遇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

发生意外事故。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
第二十九条 张贴式户外广告,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可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张贴于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禁止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

电杆、灯以及公共场所、街道、信箱等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
公共广告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定点设置、管理。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核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证明材料、广告样本、批准编号等造册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一条 除国家建设以及公益活动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告栏。
第三十二条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垄断或变相垄断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利用设置的户外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责令广告主限期改正,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以

上5倍以下的罚款;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取得《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擅自更改批准的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发布,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户外广告不按规定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时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更改批准的时间、地点、形式、规格发布户外广告的,责令其停止发布、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以外张贴或散发印刷品广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陈旧、破损,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户外广告到期后未及时清除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损坏经批准设置的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及其附属设施和公共广告栏的,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城市规划、道路、交通、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因户外广告坍塌、坠落等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由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容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县(市)城镇户外广告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杭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