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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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操作规程
1997年9月2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一条 为规范中资企业保留限额外汇收入的管理,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符合本操作规程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
第三条 申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公司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3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年进出口总额在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
三、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年进出口额:是指外经贸公司或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型企业每年以海关报关单为依据所统计的进出口实际发生额。
第四条 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可以保留的最高限额由外汇局核定,不得转让。其核定限额的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该限额一般按照年度核定,不得结转使用。
第五条 企业外汇结算帐户可以保留的最高限额为本企业上年进出口总额的15%。该帐户的余额不得超过所核定的限额,超出最高限额部分必须办理结汇。
银行收到超过企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限额部分的外汇,可以先行予以入帐,并自超过限额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办理结汇;企业逾期不办理结汇的,银行应当通知外汇局,由外汇局责令企业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一个企业只允许开立一个外汇结算帐户。在一家银行开立不同币种的帐户视同一个帐户,外汇局根据企业申请和具体情况将帐户限额分割在不同币种的帐户中,不同币种的帐户限额,不得任意调整。不同币种帐户内的资金不得在无对外支付情况下进行外汇买卖。
第七条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将外汇结算帐户中的一定金额在同一银行作定期存款,但须报外汇局批准并纳入其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限额管理。
第八条 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限额的核定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对于非美元币种帐户的限额,按照核定日“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第九条 在核定的限额之内,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收汇后保留外汇的金额与时机。
第十条 企业如果需要将外汇收入保留现汇并进入外汇结算帐户,必须在开立外汇结算帐户的银行办理出口收汇业务,如果将外汇收入结汇,可以在任何银行办理出口收汇业务。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核定限额及申请开立外汇结算帐户须到外汇局领取并填写“外汇结算帐户核定限额申请表”(以下简称“核定限额申请表”)(见附表1)及“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见附表2),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保留一定限额外汇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三、外经贸部批准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件复印件;
四、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及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外汇局根据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对照外经贸部提供的企业年进出口总额情况进行审核,核定企业外汇结算帐户的限额,在“核定限额申请表”上盖章确认,并出具“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
企业按照规定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后,外汇局应当将核定的最高限额记入企业“外汇帐户使用证”相应栏目中。
第十三条 经外汇局批准开立的外汇结算帐户,其收入为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其支出为经常项目用汇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用汇。
第十四条 外汇结算帐户的开立、使用、撤销,帐户管理、年检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均按照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银行须按照本操作规程严格监督企业外汇结算帐户的收支范围及余额。
第十六条 各分局须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根据所辖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帐户收支统计表”及所辖地区审批外汇帐户情况填写“中资企业经常项目帐户情况汇总表”(附表3)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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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7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维护自治区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武装头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促进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各族人民群众,自觉地接受监督,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熟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要认真参加常委会组织的集体学习。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常委会交付的工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应通过办公厅向常务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或联组会议的,应向召集人或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并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围绕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要遵守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表决的结果。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了解和研究自治区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闭会期间按各有侧重的分工,参加常委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按照主任会议的安排参加视察活动,视察情况要向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视察活动要轻车简从。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廉洁自律,不牟取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收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要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应作出检查。
第十八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1993年9月7日

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期货字[2006]9号





各期货经纪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期货市场保证金存管制度,规范保证金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投资者从事期货交易,应当在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期货结算账户”)或选择已在结算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登记为期货结算账户。投资者可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

二、投资者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投资者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三、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经纪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

四、各期货经纪公司应在2006年3月10日前完成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工作,并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制作汇总表。汇总表应当以Excel格式制作,同时以书面和电子化形式向派出机构备案。要确保汇总表中录入信息的准确、完整,以备今后按我会要求直接导入升级后的结算系统。以书面形式报送派出机构的汇总表要由期货经纪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

五、对于新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当自开户之日起按上述规定办理账户登记和出入金;对于已开户的投资者,期货经纪公司应自投资者完成期货结算账户登记之日起按上述规定为投资者办理出入金。

六、各期货经纪公司应进一步普及并提高银期转账和网上银行的使用率,加强和结算银行的沟通协作,解决银期转账和网上银行出入金业务中的问题,通过技术进步提高期货经纪公司自身管理水平,提高期货结算账户启用后出入金效率,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保证金安全存管是今年期货监管的重点工作。落实本通知的规定是各公司开展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第一步,具体落实情况是今年年检的重要内容。从2006年3月份开始,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还将对期货经纪公司落实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情况进行持续性的现场检查。希望各期货经纪公司高度重视,尽快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要求。

附件1: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2: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3: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4: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附件5: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汇总表(报证监局备案的统一格式)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

(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期货经纪

合同编号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的内部资金账户


投资者电

话或手机

联系地址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

户名
开户银

行编号
结算银行名称(明确到具体开户网点)
期货结算账户账号
此账户是否开通银期转账(Y/N)
此账户是否开通网

上银行

(Y/N)



声明:以上为本人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人在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投资者签名: 被委托人签名:







附件2: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

(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开户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开户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

话或手机号码

期货经纪

合同编号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

的内部资金账户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

户名(全称)
开户

银行

编号
结算银行

名称(明确具体的开户网点)
期货结算

账户账号
此账户是

否开通

银期转账

(Y/N)
此账户是否开通

网上银行

(Y/N)



声明:以上为本单位登记的用于期货交易出入金的银行结算账户,本单位在公司的出入金均通过以上账户办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委托人签名:

法人投资者公章:





附件3: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

(自然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兹委托_______先生(或女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在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期货结算账户登记事宜。

本人知晓并愿意承担被委托人代本人进行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可能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委托人(签字):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附件4: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委托书

(法人投资者参考格式)



兹委托_________先生(或女士),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单位在_____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进行期货结算账户登记相关事宜,本单位知晓并愿意承担由被委托人代为登记期货结算账户可能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法人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粘贴)






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





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汇总表




投资者名称(法人投资者填全称)
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
投资者在期货公司的内部资金账户
期货经纪合同编号
期货结算账户户名
期货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明确到具体开户网点)
开户银行编号
期货结算帐户账号
此账户是否开通银期转帐(Y或N)
此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Y或N)
投资者电话或手机号码

 

负责人签字:





期货经纪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






1、 此表由期货公司根据投资者的登记表填写。







2、“投资者在期货公司的内部资金账户”指期货公司为每一投资者结算而设置的内部账户。




3、“开户银行编号”指期货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的编号,工行统一填”01”,农行填“02”,中行填“03”,建行填“04”,交行填“05”;

4、“此账户是否开通银期转账”、“此账户是否开通网上银行”两栏填“Y”或“N”,不要填“是”或“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