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合同的关系/王海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46:08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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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合同的关系

王海宏


  合同是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依据法律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而债务人则应依据法律和合同钡有实施一定的行为的义务。当然债权人与会务人的地位是相对 的。在某些俣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即一方所享有的权利,乃是另一方所负有的义务,反之亦然。因此,双方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相对的,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合同?又称为相对权。
  合同内容是指难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主要是指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乃是债权债务的统一体。有关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的问题,我们将在合同的保详作讲解。
关于合同关系的客体的内涵,在民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其内涵是物,也有人认为其内涵主要不是物我,而是行为。因为债权人在债务人尚水?w 的之前,并不能实际占有和支配该标的物,而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所以合同债权指向的对象说要是债务人的行为而非物。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义务和现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尽管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包含了极为丰富和复杂内容,且广泛体现在合同的各项制度之中,但概括起来,其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中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聘请示,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的当事从提出合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鞭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
  3.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百责任是任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
  总之,俣同相对 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也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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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的决定



  (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批准1981年6月22日第67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1981年《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查没收购处理走私烟、烟用丝束的管理规定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查没收购处理走私烟、烟用丝束的管理规定
1991年7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
为加强对查没收购处理走私烟、烟用丝束(含滤嘴棒)的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26号文件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区、各部门查获没收的走私烟,由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指定的烟草公司统一收购。对伪劣假冒牌走私烟一律没收,公开销毁。
二、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对查没收购的走私烟的数量、品种、收购价格等,于每月初报国家局专卖办。省际间的调出、调入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准运证。
京、津、沪三市除处理当地查没收购的走私烟外,原则上不得从外省调入处理走私烟。
三、对销售处理的走私烟必须加注明显标志。整箱包装,要由省级烟草专卖局加贴“处理走私烟”签封;条包装,由烟草专卖局指定的国营零售单位加贴“处理走私烟”字条或加盖“处理走私烟”印记。调出方的省级烟草公司在调出走私烟的准运证、发货票上亦应加注“处理走私烟”字样。
四、凡调入走私烟的地区,一律在本地指定的国营零售单位销售处理,不得再将走私烟调往地区外,也不得搭配出售。除烟草专卖部门指定的国营零售单位可以销售处理查获的走私烟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准销售走私烟。
五、烟草专卖局指定的国营零售单位应设立专柜公开销售处理走私烟,限量直接卖给消费者,不准转手倒卖,不准批发。
六、处理走私烟各个环节的价格不得高于寄售烟的价格,以人民币结算,不准收取外币。
七、对查获的走私烟用丝束(含滤嘴棒),经检验合格后,由国家局或国家局委托的省级局按国家规定的标价统一收购,并统一分配处理。对伪劣的烟用丝束(含滤嘴棒)一律没收,公开销毁。
八、要严格纪律。对查没收购的走私烟、烟用丝束(含滤嘴棒),不准私分、不准私自处理、不准营私舞弊。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烟专〔1989〕19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