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埃及扣押船舶/吴星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30:45   浏览:99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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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埃及扣押船舶

吴星奎


埃及法院的涉外管辖权:根据埃及民商法典,不论原告和被告的国籍如何,埃及法院对于在埃及执行的紧急保全程序具有管辖权,即使埃及法院对于所涉及的实体纠纷没有管辖权。

准据法
在埃及的扣船可能适用两种个不同法律制度:
1. 经埃及批准的1952年布鲁塞尔公约,即《统一有关扣押海运船舶的规定的国际公约》。
2. 埃及海事商事法,第8/1990号,第59-66章。

申请扣船的当事人只要证明其请求属于上述公约第一条规定的“海事请求”范围即可,公约的范围和第8/1990号埃及海事商事法第60条的规定的范围类似。

程序和文件
扣船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提交证据证明债权到期且未获得清偿及此种债权系上述海事请求权。除这些证据外,下列文件也是必需的:
a. 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认证须在最近的埃及领馆进行。
b. 所有证明债权的相关文件,每一文件须附随由经宣誓的翻译作出的阿拉伯语译文。
c. 如果扣押不是针对当事船舶,而是针对当时船舶的姐妹船,则需提交证据证明拟扣押船舶系当事船舶的姐妹船。
d. 支付相关法院费用。

此后,包含相关证据的扣船申请须提交给法官,法官会批准或者拒绝,但是无论批准或者拒绝法官都不会给出此种决定的理由。

通常而言,批准扣船申请与否的裁定最多在3天内即可作出。如果扣船申请得到批准,则在批准的同时扣船令的效力立即会执行到被扣船舶上,尽管执行法官还需签发扣船记录及通知被扣船舶的船长船舶已经处于扣押保全之中。

通常,在埃及港口,执行法官也会将扣船令送达给港口当局、港口警方及海事检验部门各一份,借此告诉这些部门法院批准了扣船,这些部门应当保证船舶处于扣押状态。

反担保

在埃及法律下,无论原告是埃及居民或者外国人,申请扣船均不需要提供反担保。

扣押姐妹船

原告可以申请扣押姐妹船,前提是在债权发生时,该姐妹船为同一债务人拥有。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通常会被法院要求证明当事船舶和姐妹船为同一实体所拥有。如果船舶是光租的,原告有权申请扣押光租人经营的当事光租船舶或光租人所有的其他船舶。当然,在申请扣船时原告须提交此种证据。

释放程序

以下措施可以采取以在埃及港口取得船舶扣押的解除。

首先,向法院财务部门提供合适担保。在提供没有时间限制的无条件的银行保函的情况下,被扣人可以向有权的法官(一审法院的院长)申请解除扣押。担保函必须由埃及当地的一流的银行出具,担保金额为被扣船舶的价值。法官在审阅申请和担保函后会做出决定。如果担保函满足必要的条件,法官会签发裁定将担保金额存放于法院财务部门(担保后续事宜取决于针对海事请求做出的决定,此种决定包括法院的判决书和双方友好达成的和解协议),然后释放对所涉船舶的扣押。在签发此种解扣文书时,被扣人会取得有关解除扣押的相关执行人文书,递交给执行法官办理扣船所必需的手续。执行法官会赴海事检验部门,签发解扣记录。后者会通知其他部门解除船舶扣押及保证船舶顺利开航。这里必须解释的是埃及法院并不接受保赔协会的担保函以解扣船舶。

其次,无需提交合适担保以解除船舶扣押。如果船舶扣押无疑是错误的,不论是由于程序还是实体的原因(如相关债务已经清偿),被扣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一个紧急案件,请求法院确认船舶扣押无效。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做出的判决是立即可以执行的,不需担保金也不需要上诉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如果扣船人针对此判决提起上诉)。在通常情况下,审理此种案件需要30至45天。

扣船人针对解除船舶扣押所提供的担保的不足所提起的上诉

如果扣船人认为被扣人根据法院命令为解除船舶扣押所提供的担保含有其不能接受的情形,无论是从数量或条款方面来说并不足够,则其可以针对法院签发的解扣令的执行提起异议。相应地,如果异议诉讼被提起,则解扣令不得被执行。但是,为此目的,异议诉讼应当在法院实际解除船舶扣押之前提起。在异议诉讼提起后,执行法官会及时安排一个庭审。诉讼完毕后,法官会做出判决,要么中止解扣令的执行(如果船舶尚在扣押之中),要么驳回异议诉讼,继续执行解扣令,在这种情况下船舶可以开航。

错误扣船的责任

作为通常的规则,权利人有权请求法院对其扣押行为进行审查。如果显示船舶扣押是错误的,如债务已经被清偿,法院可以判决扣船人赔偿损失给被扣船舶的船东、租船人、经营人,赔偿的损失包括利润损失。当然,这些损失应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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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应尽快建立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金制度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尹科峰

某些刑事案件中涉及受害人经济赔偿或补偿,但由于证据或诉讼时效等方面原因而未能进入诉讼程序,因此成为不捕、不诉案件,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或补偿,由此产生了很多的矛盾和上访现象。因此,在检察机关中,应尽快建立司法救助金制度,以解决此类矛盾和问题。
一、基本情况
自2005年以来,某县人民检察院不捕、不诉案件中涉及受害人经济赔偿或补偿的情况如下表:
年份 不捕案件
总数 不捕涉及赔偿或补偿数 比例 涉及
金额(万元) 不诉件
总数 不诉涉及赔偿或补偿数 比例 涉及
金额(万元)
2005 15 9 60% 15.8 2 1 50% 2.3
2006 15 10 67% 17.6 1 0 0 0
2007 15 8 53% 15.5 5 3 60% 5.9
2008 2 1 50% 0.8 1 1 100% 1.7
从上表数据分析得知,在不捕案件中,每年至少都有50%的案件涉及受害人经济赔偿或补偿,在不诉案件中,除了2006年,其余年份也都有50%的案件涉及受害人经济赔偿或补偿。
二、建立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金制度的必要性
不捕、不诉刑事案件当中有一半的案件涉及受害人经济赔偿或补偿,可是到现在都没有建立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金制度,使得这一部分受害人的损失和所受到伤害无法得到公正的对待,极易在社会中产生不稳定、不和谐因素,这也还是涉法涉检上访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这使得建立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金制度显得具有非常重要的大局意义。
其次,从保障民生和以人为本的角度看,也非常有必要建立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金制度。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本身就受到来自另一方不人道、不仁慈的对待,转而寄希望于司法机关,希望能得到公正的对待。在不捕、不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无法追究,这对受害人而言是一个极大的精神打击,如果自身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赔偿或补偿,这无疑是雪上加霜,特别是某些特别困难的受害人,生活异常困难,司法机关如果对这一部分受害人不加以救济,无法体现保障民生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三、建立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金制度的几点思考
建立检察机关司法救助金制度,应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1、采取财政拨款为主,多种渠道筹集资金的方式保证救助金制度的运行
刑事案件中涉及受害人经济赔偿或补偿是一项非常大的民生工程,如果仅仅依靠检察机关自身的努力,实践当中将无法开展,甚至会出现难产现象。因此,应由财政拨款予以解决主要资金来源,加上检察机关自身筹集、接受社会赞助等方式,保障救助资金的到位,应该可以保证救助金制度的运行。
2、规范司法救助金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司法救助金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必须规范,不然就会使该制度陷入权力的附庸而根本达不到当初的目的。司法救助金主要是用于不捕、不诉刑事案件中的由于经济或人身受到损害,需要赔偿或补偿的经济困难的受害人。司法救助金的使用应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做到透明、公正。
3、完善立法,尽快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
一项制度如果要持续而健康的发展,必须使其上升到法律的阶段。现在,已有不少的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呼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法》,全国人大已将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法列入2007年预备立法项目。如果司法救助金制度能写入该法,该制度就会得到彻底的保障。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住房补贴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3]28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下同)的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事业单位收到财政预算拨入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收到财政专户拨入的住房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住房补贴”科目。事业单位支付的住房补贴,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参加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的住房补贴,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及原始凭证,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对财政授权支付的住房补贴,事业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记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科目;从零余额账户支付使用时,借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
年度结账时,事业单位将“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的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财政补助收入------住房补贴”、“事业收入------住房补贴”科目,贷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贷记“事业支出------基本支出(住房补贴)”科目。
年度终了,事业单位将当年住房补贴收支相抵后的余额直接转入“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住房补贴结余”科目,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住房补贴结余)”科目(如果当年住房补贴支出大于收入,作相反会计分录)。
执行《医院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住房补贴的会计核算按照上述方法作相应的调整。
除上述财政预算拨付和财政专户拨付的住房补贴外,事业单位其他住房资金收支,如自管住房出租收入、留归单位使用的售房收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资金利息收入、发放的购房补贴支出、自管房维修管理和改造支出等,仍在“专用基金------住房基金”科目核算。

二OO三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