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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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运行规则(试行)》的通知
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局律管处、公管处、基层处、执业监督处、法制处、政治部宣教处: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运行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运行规则
(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上海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的正常有效运行,保障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结合本系统的运行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系统定义)
本系统是集律师、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的执业信用信息采集、监督、管理、公开于一体的信息管理系统,由内网(司法行政工作内部办公网络,下同)信用信息系统和外网(因特网,下同)平台组成。
第三条(基本原则)
执业诚信信息的收集、整理、使用、披露,应当按照“信息使用分级、信息数据分类、维护权责明晰、运作流程规范”的要求,遵循客观、规范、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日常管理机构)
局办公室是市司法局的信息技术部门,同时是本系统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相关的数据维护工作,对本系统进行日常检查,并保证内网信用信息系统和外网平台数据的每日导出导入工作。
第五条(用户分类及其权限)
本系统用户分为公众用户和内网用户。
公众用户登录外网,可以查阅公开级、公告级信息和依申请查询级信息(目前没有使用)。
内网用户依权限分为内网管理级用户和内网普通用户:1、内网管理级用户包括市司法局领导以及局办公室、律管处、公管处、基层处、执业监督处、法制处、政治部宣教处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对相应的数据进行增加、修改、删除等操作;2、本系统其他单位或部门为内网普通用户,只能对相关数据进行查询。
第六条(信息公布及有效期)
内网系统的各类数据为永久性信息,长期公布,供内网用户按权限查阅和使用。
外网系统按公告栏、法规栏、咨询栏和查询方式公布各类数据信息。
公告栏按如下期限发布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诚信信息:1、行政、行业奖励表彰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公告1年;2、停业整顿、停止执业处罚信息公告至执行期满;3、吊销执业证处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信息自执行之日起公告2年;4、行业公开谴责处分信息自发布之日起公告1年。
法规栏公布法律服务诚信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
咨询栏公布经审核的法律咨询及解答等相关信息。
公众可以直接查阅有效执业期间的公开级信息,即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行政、行业奖励表彰(2003年1月1日以来),执行期内停业整顿处罚、公开谴责等和执业人员的姓名、性别、执业类型、执业证号、联系电话,2003年1月1日以来的行政、行业奖励表彰、执行期内停止执业处罚、公开谴责等数据信息。
第七条(基础类数据维护)
基础类数据是指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主要是指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和执业人员的姓名、性别、执业证号、执业状态、联系方式等信息。
律师基础数据由局律管处根据业务要求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律师管理平台,局办公室每天从律师管理平台导出并导入本系统内、外网。
本系统公证和基层法律服务基础数据的更改、添加由局基层处、局公管处根据业务要求确认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系统。
第八条(服务类数据维护)
服务类数据主要是指法律法规、法律咨询及解答等相关信息。
局法制处应及时将与法律服务行业诚信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更新入本系统“法规中心”。
各相关业务部门在内网收到咨询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形成电子文档,报局法制处统一审核,并由局法制处在1个工作日内新增并发布于内网系统。对于不宜直接在外网答复的咨询,由相关处室提出不宜答复的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不在外网答复。
第九条(处罚类数据维护)
处罚类数据主要是指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信息。
行政处罚信息由局执业监督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系统。行业处分信息由行业协会自决定正式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送至局执业监督处,由局执业监督处自收到处分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系统。
所有投诉类信息由局执业监督处负责审核并处理。局执业监督处应当每天对外网系统导入的投诉信息进行筛选,并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系统。
第十条(奖励类数据维护)
奖励类数据是指对法律服务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作出的所有行政奖励和行业奖励信息。
奖励类数据包括由局级(含以上)机关、行业协会所颁布的各类奖励:
1、由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奖励信息,由局政治部宣教处在收到行政奖励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系统。
2、由市级行业协会(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作出的行业奖励信息,应当于作出行业奖励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局政治部宣教处,由局政治部宣教处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系统。
3、获全国、司法部、上海市、市委政法委、市级机关系统、各区县委、政府、各委办局等其他奖励表彰信息由局政治部宣教处负责收集,在收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录入内网系统。
第十一条(信息数据变更)
相关职能部门如发现系统内信息数据导换有误的,应当经由OA系统(“任务驱动”模块)向局办公室提交数据更改通知,局办公室应当在接到通知后 1个工作日内对数据进行更改维护。
第十二条(泄密责任)
获得使用本系统权限的部门、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系统内不宜公开的数据信息,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泄露系统信息数据,违反者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期间)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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