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文正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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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权利问题的法哲学思考

2000年10月30日 09:41 文正邦

利益、行为自由和意志构成了权利要素;权利是一个主客观统一的价值范畴和关系范畴,它依赖于社会经济关系,既具有阶级性,又有社会共同性.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是权利的三种形态。法的本体是权利。权力与权利在本源上是一致的,即归根到底都根源于社会经济关系及其矛盾运动,无所谓谁先谁后。把权力看成是权利的渊源,只是形式上看问题.

马克思曾经指出:"无产阶级的第一批政党组织,以及它们的理论代表都是完全站在法学的权利基础之上的"。①权利,是法律机体的细胞,是法律大厦的基本构件,是真正的"法律上之力",法的领域都为它所穿透和吸引。因此,几乎可以这样说,认识了权利也就认识了法,揭示了权利的真谛也就揭示了法的真谛。要深刻地认识权利,不能仅限于法学的领域,还有必要就权利的相关问题进行更加深入的法哲学探讨。本文试图对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提出新的看法,以期引起关注和讨论。

一、权利的组成

尽管人们对权利概念的理解多有歧义,但对它的组成成分作如下分解,就可以发现:

权利的基本要素首先是利益,利益既是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又是权利的目标指向,是人们享受权利要达到的目的(以及起始动机)之所在。所谓权利,实际上就是人们为满足一定的需要,追求一定的利益而采取的一定行为的资格和可能性。

而利益既(主要)指物质利益,又包括精神上的利益即"道义"。道义要求或道德上的要求也是权利的基础之一,并往往以所谓"应有权利"的形式存在和出现,其进一步发展就会成为"现有权利"或"法定权利"。当然这种要求归根到底仍然是由物质利益而决定的。所以任何权利要求都有一定的功利目的,任何权利终归联结着某种利益。

其次,行为自由是权利的又一基本要素,是权利的存在形式和载体。因为,权利实际上就是一定社会中所允许的人们行为自由的方式、程度、范围、界限、标准。所以权利法学和权利本位论认为,法不应该(或不仅仅)是限制人们行为自由的工具,而是(或主要应是,至少社会主义法应该同时是)人民群众行为自由的保障,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行为自由既包括作为,又包括不作为。法之为权利既包括对行为自由的质的规定(既允许什么样的行为自由),又包括对行为自由的量的规定的(即允许有多大的行为自由)。法规定人们的权利,既是对人们行为自由的资格、能力、可能性的认可,又是对这种行为自由的性状和限度的界定。所以法赋予人们以权利并不意味着承认人们行为的绝对自由。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法所体现的社会必然性就是对自由的限定,即不得影响与危害他人和社会公众的行为自由和利益,否则行为自由就会走向反面而丧失自由。因此权利必然与义务紧紧相联,义务乃是行为自由的负值形态,是从相反的方面对行为自由的认定。履行义务,即遵循社会必然性而行为,它所维护的就不仅是行为人自身的利益,而且是他人、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自身的长远利益。正因为这样,所以义务也可以理解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权利也可以理解为尽相关义务的能力,二者都以利益为基础,以行为自由为存在形式和载体,只不过表现形态和价值倾向不同而已。

第三,意志也是权利的要素之一。权利并不纯粹是一个实体范畴,它具有人的主观意志性的特征,它必须符合一定社会的阶级、集团和人们的意志倾向性,即符合一定的价值标准。所以宁可说权利是一个价值范畴更为确切,法定权利乃是以符合一定意志倾向的社会规范之要求为存在前提。因此并不是任何利益要求或道义要求都能成为权利,权利是人的利益要求或道义要求与社会的规范性要求的统一,是人的个体意志得到了社会的整体意志的许可或承认。而权利的这种意志性正好是法的意志性的基础和前提,法的意志性是权利的意志性的升华和凝聚,它通过人们一系列的意志活动(立法、执法、守法等活动)使人的个体意志上升并实现为采取国家意志形式存在和起作用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行为和过程,所以法具有阶级性。

二、权利的性质和特征

从以上分析可见,权利是标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自由的目标、方向及程度、范围的法学范畴,而这种行为自由是符合一定社会规范所要求的,质言之,权利就是一定社会中人的规范性行为的自由度(行为自由的质与量的统一),它体现着作为社会化了的人的自主性和主体地位。

从哲学上说,权利既不纯粹是一种实体范畴,也不单纯是一种观念范畴,而是一种价值范畴和关系范畴。它是主客观的统一,这种统一就表现为人的行为自由或自由行为。即人们自觉地意识到或认识到了自身的正当利益,就要采取或表现为被社会所允许的一种积极主动的行动去获取它。因此,从静态上说权利就相当于利益加意志(价值取向),从动态上说权利就是为一定社会权威所许可的行为。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和法一样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并归根到底是受社会经济关系所制约和决定,"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②。法定权利不过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形式即法权关系,所以权利始终是在关系中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也即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并不是游离于其他社会关系之上,而是其他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一个侧面,是以法权形式存在着的一种思想、政治关系,它的实际内容仍然是经济关系和实际的社会关系,是以统治阶级意志为焦点,对这些实际社会关系的折光、影象和反映。统治阶级利用法律来确认人们的某种让利,并给予法律上的保护,就可以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本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实现其阶级利益。正因为如此,权利总是具有对经济关系的依存性,法定权利总是打上了统治阶级意志的烙印。

那么,权利有无社会性(确切地说即"共同性")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这是由于在一定社会中,相对于同样的社会历史背景和生存条件,不同的利益群体和权利主体之间必然也有着某些共同的需要、利益和要求。这不仅指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等,就如发展经济和文化,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方面等,也都关涉到人们若干需要普遍保护的利益和权利。正因为这样,所以权利主体不仅是指单个的自然人,社会组织、机构、团体,甚至一个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也都可以作为权利主体。在国际法和在外层空间法中,国家作为权利主体已是事实,在未来的星际交往中,整个人类作为权利主体亦将被引起重视。总之,随着法调整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之领域的扩大,权利的社会(共同)性问题将更加尖锐地摆在人们面前。

三、权利的形式和类型

权利有众多的形式和类型,法定权利是其中之一种,当然也是其中最值得注意和需要认真研究的权利。法定权利又可作多种划分,如: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对世权与对人权,原权(或称第一权利,如所有权)与派生权(如损害赔偿请求权),主权利(如财产所有权)与从权利(如抵押权)…等等。

以上都属于对权利(主要是法定权利)的传统分类。它们是侧重于从横向上对法定权利的形式和类型作出的划分。从法哲学的观点看来,对权利的划分应当坚持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应当认清权利的三种最基本的存在形态及其相互间的联系。

首先,权利的最初形态就是"应有权利"或"习惯权利",即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或公民作为社会主体在现实条件下和可以预见的范围内应当具有的一切权利。它是人们的利益和需要的自发反映,是"自在"的权利。马克思称之为"已有的权利"或"习惯权利",并认为法定权利即来源于这些"习惯权利"或"已有的权利"。所以他说:"各种最自由的立法在处理私权方面,只限于把已有的权利固定起来并把它们提升为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而在没有这些权利的地方,它们也不会制定这些权利③。这同他在另一处所说的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的思想是一致的。可见"应有权利"比起法定权利来说在内容和范围上要丰富、广泛得多。

"法定权利"作为权利的第二种存在形态,它是通过立法对"应有权利"的规定和确认,通过对"应有权利"的选择和整理来对"应有权利"进行认定和分配,是集中化和系统化了的"应有权利",是对人们利益和需要的自觉认识和概括,所以是"自为"的权利。

权利的第三种形态,即处于最后发展阶段的"实有权利"。它是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效果的实现,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而促成人们对法定权利的真正享有,对相应义务的确实承担,它是人们权利和利益的实现和完成。

权利的以上三种存在形态或三个发展阶段,在本质上都是人们利益和需要的自觉或不自觉的表现,它们之间乃是尚未被认定的权利和已经被认定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尚未实现的权利和已经实现了的权利之间的关系。三者在一定的条件下互相转化,通过法的创制使"应有权利"转化为"法定权利",通过法律的贯彻实施又进一步转化为"实有权利";"实有权利"的获得又将激发人们新的权利要求或对原有权利要求的可行性和合理性的重新估价,从而展开"应有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并实现为"实有权利"的新的发展过程,这也就推动着法的不断立、改、废。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就在于:一方面应大力探寻和发掘现实生活中人们在从事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项社会活动中所出现的诸种"应有权利",以扩大"法定权利"的基础和来源;另一方面又应加强立法工作以科学地确认这些"应有权利"使之上升为"法定权利",以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同时还应大力加强法律的有效实施和贯彻,使"法定权利"不至成为一纸空文,而真正能成为人民群众所享有的"实有权利"。

四、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在对权利的各种形态的研究和划分中,还有一种最特殊的权利形态--义务,需要予以专门论述和说明。义务,在一些人的眼中总是把它看作是权利的对立概念,但也有学者把权利和义务视为相互"关联"的概念④,强调权利与义务的联系和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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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国家休育总局


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公通字〔2002〕60号2002年11月22日)


我国保安服务业自1984年诞生以来,作为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服务的特殊行业,在服务社会,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全国1300多家保安服务公司、近46万名专职保安员管理相对规范,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服务客户的认可和赞同。但是,目前保安服务业发展与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保安服务市场相对混乱的问题十分突出。一些部门、组织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以各种形式非法从事保安服务;一些单位擅自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充当维护自身利益的打手,殴打侮辱群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这些问题的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保安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损害了保安服务企业的声誉和保安队伍的形象。为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保安服务市场,公安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指示为指针,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为目的,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结合当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专项斗争,彻底清理整治非法保安组织,查处保安服务市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推进我国保安服务市场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二、任务目标
通过清理整治,全面掌握了解保安服务市场的情况;坚决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保安组织、保安培训机构;依法查处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物业管理公司、居民社区雇佣的维护安全人员殴打侮辱群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以及违法生产、销售、穿着2(剧式保安服装等行为;坚决扭转保安服务市场管理混乱的局面,进一步加强保安服务队伍建设,树立保安服务职业道德,规范保安服务行为,推动全国保安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三、工作重点
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重点抓住以下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一)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保安服务业务,擅自招聘雇佣人员,设立保安服务性质的企业,并在社会上为受雇单位、个人提供有偿人力安全服务、金融及贵重危险物品押运护送服务、联网安全报警服务的;(二)娱乐场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上岗的;
(三)未经公安机关和教育、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或者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办保安培训机构,从事保安业务培训,并以推荐工作或实习为名向受雇单位输送所培训的学员,提供有偿人力安全服务的;
(四)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物业管理公司、居民社区雇佣的维护安全人员殴打侮辱群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破坏公共秩序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内部管理、经营不善,保安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低下,公司和保安员屡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违法生产、销售、穿着2000式保安服装的。
四、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组织部署阶段(12月10日至20日)。各地要成立由公安机关牵头,建设、文化、工商、体育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门办事机构,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督查。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汇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取得支持和帮助。
(二)调查摸底阶段(12月21日至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集中时间、抽调人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要彻底摸清非法保安组织、机构的底数和保安服务市场的情况,特别是对一些长期以各种名义或采取其他形式设立保安服务性质的企业,面向社会提供有偿人力安全服务的组织、机构,要通过明察暗访,摸清情况,弄清真相,努力做到一个不漏。
(三)集中整治阶段。2003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共同组织开展集中统一行动,依法严厉查处非法保安组织和机构,大力整治保安服务市场混乱的秩序。要抓住重点,因地制宜,将检查、清理和破案、打击、处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务求实效.
(四)巩固成果、总结阶段(2月1日至2月28)。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保安服务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反复整、回头看、查死角的工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各项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巩固清理整治成果。各有关部门可以组成联合工作组,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公安部、建设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将适时组织对部分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或指定互查,对工作做得好的地方予以表彰,对工作措施不落实的地方进行全国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严格规范保安服务市场、打击黑恶势力与发展经济、服务社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关系。要在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旷全力开展工作。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公安、建设、文化、工商、体育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信息,加强配合,协调行动,整体作战。对这次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相互配合,依法处理。同时,要注意督促和指导本部门万本系统的规范管理工作。
(三)注重宣传,把握舆论导向.各地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的作用,介绍保安服务公司的性质、任务和公安机关对其的监督和管理,大力宣传保安员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客户安全中所做的优秀事迹,揭露非法保安组织的真实面目和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恶劣行径,以正视听,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和了解保安服务业,逐步消除因非法保安人员造成的误解和影响,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严格依法办事,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那些虽经多次清理整治但仍然开办非法保安组织和雇佣、操纵非法保安人员的幕后指使人,以及干扰、阻挠专项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专项整治工作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彻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查,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各地要认真汲取以往屡次清理整治、总留有死角,风头上收敛、风头一过死灰复燃的教训。要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结合实际,认真研究解决办法。有条 件的地方要注意制定、修订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完善管理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保安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机制,并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和管理。保安服务公司是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性服务企业,不得行使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权。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真正摆上议事日程,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要从思想、组织、管理方法上采取具体措施,督促保安服务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保安员的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业务培训,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各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大型商场超市、物业管理公司、居民社区雇佣的维护内部安全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工作的监督指导,防止发生以保安员自称,殴打侮辱群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地要于2003年3月底前将总结报告及统计报表报送公安部。公安部汇总后会同各部门予以通报,并上报国务院.
附件1:
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王作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
一、查处未经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保安服务业务依据的法规和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公布)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至(五)……;(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对企业法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 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
第五十九条 :"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三)《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5号)
"保安服务公司统一由公安机关领导和管理。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任命必须经县(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查批准;非法设立的,一律予以取缔"。
(四)《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
"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独资开办,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经办保安服务公司o ……具体管理办法和经营范围由公安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88〕公发14号,此件已经国务院批准)
"保安服务公司的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业务活动由公安机关指导和监督。"
(六)《公安部关于贯彻落实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公通字〔1998〕70号)"保安服务公司的设立或撤销,必须经省一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注销手续。未经审查批准非法设立的,一律予以取缔。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或更换,要经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查处娱乐场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上岗依据的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 例》(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261号发布)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培训;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第三十七条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一)……;(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或者安排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保安人员上岗的;(三)至(四)。
三、查处未经公安机关和教育、体育部门批准,擅自开办武术学校、习武场所,或者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开办保安培训机构,从事保安业务培训,并以推荐工作或实习为名向受雇单位输送所培训的学员,提供有偿保安服务依据的政策
(一)《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0〕62号)"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均不得开设保安培训专业和组织承办任何形式的保安培训班。"
(二)《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1997〕9号)
"保安培训机构必须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的公安(警察)院校或具备培训条 件的正规学校。……对未经公安厅、局批准建立的保安培训班、学校、中心等,一律予以取缔。"四、查处单位内部保安、物业管理保安、社区保安,殴打侮辱群众,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依据的法律和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1997年3月14日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J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四)至(六) ……。”
(三)《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0〕13号)
第十三条 :"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搜查他人的身体或者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三)辱骂、殴打他人或者教唆殴打他人;(四)至(七)……。”
五、查处乱生产、销售2000式保安服装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主席令第十一号颁布,1992年9月4日修正)
第六十三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 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997年《刑法》重新修订后,第一百二十七条 的内容主要体现在重新修订后《刑法》的第二百一十三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五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颁布)
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注明他人的专利号;(二)至(四)…。”
第八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一)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二)至(五)……。”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1997年3月14日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r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号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附件2:清理非法保安组织规范保安服务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报表(略)

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简要本)

交通部


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简要本)

交通部规划司   



  序言
  进入新世纪,全球信息化步伐不断加快,信息技术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交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大力发展和推进信息化,是实现交通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交通信息化是运用信息技术对交通基础设施、运载装备和管理手段等进行改造,全面提升交通运输系统供给能力、运行效率、安全性能和服务水平,推动公路水路交通实现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的进程。信息化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交通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
  我国已经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历史阶段,交通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与挑战,交通信息化经过长期的实践与探索,已初步具备了全面发展的基础条件。“十一五”期间,为把交通行业建设成为创新型行业,必须力争在交通信息化领域取得新的突破。在进一步加速完善交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应更加注重交通信息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整合,提高行业运行效率,改善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监管能力,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提供全方位的交通信息服务,以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构建节约型社会和和谐交通的需要。
  为更好地指导“十一五”期间交通行业信息化的发展,特编制《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并作为《公路水路交通“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划坚持“统筹协调、分类指导、整合资源、强化服务”的方针,确定“十一五”期间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明确主要任务和建设内容,同时提出规划实施的建议和保障措施。
  一、现状与形势
  (一)现状
  目前,交通行业对加快信息化发展已取得共识,以信息化促进交通现代化的发展理念为全行业普遍接受。“十五”期间,交通信息化工作呈现出令人可喜的局面,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相继颁发了一系列宏观性指导文件,交通信息化发展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改善。交通行业信息化组织机构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保证了信息化建设的持续推动和有机协调。交通行业各类信息系统建设已逐步覆盖和深入到各个业务领域,交通标准化体系建设也进入全面启动阶段,交通信息资源得到了进一步积累和整合,信息共享的范围逐步延伸和扩大,信息化对行业发展的促进效应正逐步体现。
  1、交通政务信息化取得明显成效,管理效能普遍提升
  截止到“十五”期末,全国所有交通厅(局、委)都建设了机关局域网和政府网站;29个厅(局、委)应用了办公自动化系统;20个厅(局、委)建设了道路运输管理系统;6个厅(局、委)建设了港航运输管理系统;17个厅(局、委)建设了省级交通行业信息网络;11个厅(局、委)建立了省级视频电话会议系统;19个厅(局、委)实现了与省政府网络的连通。通过“十五”交通信息化的建设,交通行业政务数据资源得到进一步的整合和共享,公众交通信息服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和加强。交通政务信息化建设明显提高了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效能,改善了公共服务水平,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同时也为实施有效的行业管理提供了支撑和保障。
  2、应用系统建设呈现良好势头,行业运行效率显著提高
  信息技术广泛应用在公路水路交通规划、勘察、设计、运营和管理等领域。高速公路监控和收费、路面和桥梁养护管理、运政和路政管理、港政和航政管理、水上安全管理、公路客运联网售票、货运交易信息服务、港口物流等信息系统得到推广应用。截止到“十五”期末:
  ——全国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了高速公路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总里程突破26000公里,占高速公路总里程85%以上;跨省联网收费系统在京沈高速公路试点成功;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了联网监控;公路主枢纽客运站全部实现了微机售票,同城联网售票在部分地市已推广应用。
  ——沿海20多个港航企业建设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用户数超过1000个;集装箱智能化生产管理系统得到较为广泛的应用,大中型港口企业、海运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数字航道”系统建设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长江干线和京杭大运河逐步开展,广东、浙江、江苏、上海等省市以及长江航务管理局都建设了基于地理信息系统平台的各类水路运输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水上安全管理已初步建成了覆盖交通部海事局、所有直属海事局、所有海事分支机构和部分海事派出机构的四级海事专网。基于该广域网,初步实现了船舶管理、船员管理、事故与应急、通航安全管理、船载客货管理、行政办公和法规管理七大业务的信息化管理,并开通了视频会议和IP电话。海事信息系统的建设在保障海上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积极探索交通信息资源整合、综合利用和信息服务模式,推进交通行业信息化建设,交通部启动了“省级公路业务管理信息资源整合工程”、“区域道路客运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和“公众出行交通信息服务系统”三个交通信息化示范工程的建设。
  信息技术在交通行业的广泛应用,极大地提高了交通系统运营管理水平,有效地增强了交通运输的整体效能。
  3、交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支撑保障作用明显加强
  国道主干线公路通信系统初具规模,建成公路通信管道3.27万公里,敷设光缆2.92万公里;水上安全通信网络进一步完善,基本形成了以国际海事卫星、搜救卫星和海岸电台等多种通信方式组成的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系统,可满足近岸和远洋船舶通信的需要,长江干线航运通信基本形成。全国已经建设的26个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覆盖了我国沿海主要港口、台湾海峡、琼州海峡以及南京以下的长江干线水域。2005年交通部启动的信息化建设二期工程,将建设覆盖36个省级、5个计划单列市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一类结点)以及各主要港口和交通企事业单位(二类结点)的交通行业信息专网。交通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将构建起天地合一的交通通信信息网络,为交通行业信息化、智能交通系统(ITS)的发展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对交通基础设施效率的发挥和安全运营的保障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建设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还有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是:业务管理与信息化管理部门间、各业务管理部门间缺乏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机制和协同工作的观念,对运用信息化手段优化和规范业务流程、实施综合管理的作用认识不足,为社会公众提供交通信息服务的意识比较薄弱;交通信息化管理、运行机构和机制不健全,运行维护资金渠道不畅,交通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信息公开、信息报送等制度不完善等;交通信息化标准体系、评估考核体系建设严重滞后;全国不同地区交通信息化建设发展水平不平衡。总之,目前制约交通信息化发展的主要因素不仅仅是技术,更关键的是观念、机制和制度的建立。这些问题导致了行业内信息化建设大多还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使得交通信息资源共享程度低、信息服务能力不足,极大地阻碍了交通信息化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了交通信息化整体效益的发挥。
  (二)面临的形势
  “十一五”期间,公路水路交通将加快提升生产力水平,全面提高交通持续综合竞争力和国防安全保障能力,在总量、结构、质量等各个方面全面发展,为社会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交通条件与运输服务,与其他运输方式共同构筑布局协调、衔接顺畅、优势互补的现代综合运输体系,对交通信息化发展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1、贯彻“以人为本”新理念,需要以交通信息服务为重要任务
  “以人为本”是发展交通事业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加快,人民的生活将更加富足,“十一五”期间,预计国内旅游平均年递增10%左右,人均乘用交通工具次数将明显增加,民用汽车保有量将达到6000万辆,汽车开始广泛进入城市家庭,追求安全、便捷、经济、舒适和个性化的出行需求将更加旺盛,需要交通行业能够提供满足公众需求的出行信息服务,服务内容要更加丰富、服务范围要更加广泛、服务手段要更加经济和便捷、服务质量要更加优质。通过整合信息资源,提供全方位的公众出行信息服务将成为“十一五”交通信息化的重要任务之一。
  2、交通供给能力明显增加,需要借助信息化手段全方位提高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一五”期间,全国公路总里程将达到230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将超过7万公里;沿海港口(含南京以下长江港口)总吞吐能力将达到50亿吨;三级以上内河航道里程将达到1万公里;国家公路运输枢纽建设力度将大幅度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的规模扩大和网络的延伸,对交通部门保障网络畅通、提高管理水平提出新的挑战。需要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全面挖掘现有交通网络潜能,最大程度提高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增强交通网络的可靠性,保障和扩充交通运输的供给能力。
  3、加快运输结构调整,需要以推动企业信息化、发展电子商务为重要途径
  “十一五”期间,运输结构变动加快,对运输速度、质量、服务将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交通传统产业的改造与升级,推动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的发展,从而全面提高企业效益,改进和优化企业业务流程,使企业经营管理更加系统化、高效化,全面提升交通运输企业的竞争力,提高全行业的运输组织和管理效率,极大地缓解运输的瓶颈制约作用。同时,借助信息技术,进行多种运输方式间信息的快速采集、处理、传输和控制,从而将各种运输方式进行有效衔接,推进一体化综合运输发展,缓解总量供给不足的矛盾,促进交通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提高。
  4、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需要以电子政务建设为依托
  电子政务作为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手段,其最本质、最核心的内容是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政府的业务流程进行改造,使其更加规范和优化,支持政府完成其业务活动,实现其法定职能。“十一五”期间各级交通部门必须在实施市场监管、安全保障和公众服务方面充分履行政府职能,需要以交通电子政务的建设为依托,加强交通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不断提高政府决策水平、调控和监管能力以及服务质量,并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全方位提高政府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和科学执政的能力。同时,需要借助信息技术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
  5、实现交通可持续发展,需要信息化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十一五”期间,交通的快速发展与土地、能源、环境等资源条件制约的矛盾将进一步显现,公路水路交通必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运输效率,缓解资源压力,适应交通发展的新需求。通过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的建设,减少车辆在途时间和排队拥堵;进一步加强运输信息的交换与共享,不断提升运输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应用交通优化与管理系统,减少无效出行、空驶运输、重复运输、迂回运输,降低物耗和能耗水平,避免交通拥堵与事故,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行业建设,实现洁净运输和绿色交通,保障交通运输与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6、完善交通安全保障体系,需要以信息化手段为重要支撑
  实现安全、便捷、经济、舒适的交通出行,是交通新的跨越式发展面临的又一重大挑战。交通运输引发的安全问题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而且给国民经济带来严重影响,给社会安定带来巨大的负面效应,运输安全问题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关注。因此,应借助信息化手段构筑安全源头管理、预警、应急处理等全方位交通安全体系。加强覆盖公路、站场、港口、内河航道、海上交通网络与节点的重点实时监控、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指挥系统,提高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提升遇险救援水平,改善交通系统的安全性。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下,紧紧围绕交通实现新的跨越式发展这一主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市场监管、提高行政效能,服务百姓需要,坚持“整合、应用、服务、效益”的发展理念,建立政企互动、联合推进、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建设模式,以政务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共享为先导,以关键业务和跨部门协同业务应用系统建设为重点,提高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增强交通行业管理的科学性和协调性,发挥交通信息化在带动交通产业升级、构建现代化交通体系中的重要牵动作用,促进交通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十一五”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发展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分类指导
  从交通发展的全局出发,统筹规划和推进交通行业信息化建设,防止各自为政、盲目投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并按照“政府主导”和“政府引导”的推进方式进行分类指导,分级建设,促进行业内不同领域、不同区域的信息化协调发展。
  ·需求导向,突出重点
  紧密结合行业发展、公众需求和政府履责的要求,重点建设交通行业监管、安全和公共服务中需求迫切、条件具备、效益明显的应用项目,以点带面、有序推进。
  ·整合资源,注重实效
  充分利用已有的资源,以业务为主线,以核心部门数据为基础,按照“一数一源、共建共用”方式,推进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实现业务协同,探索低成本、高效率的发展模式,提高交通信息化发展的质量和效率。
  ·创新开放,确保安全
  坚持观念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充分利用市场和各种资源,鼓励竞争,扩大交流与合作。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在项目建设中同步考虑安全问题,确保系统可靠和信息可信。
  三、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间,力争在交通运输动态信息的采集和监控、交通信息资源的整合开发与利用、交通运行综合分析辅助决策和交通信息服务等四个方面实现重点突破,全方位提升政府科学决策水平,增强市场监管、应急处理和公众服务能力,全面提高交通行业整体运营效率,推动交通管理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为“十一五”交通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支撑和保障。
  --交通动态信息资源采集能力明显增强。以省级数据与图像相结合的高速公路联网监控和联网收费系统为主要基础,初步建成全国高速公路重要路段的动静态数据采集、分析系统;在主要港口、重要水道和航段实现船舶动态实时监控;通过对客运、危险品等特种车辆、船舶的监控、运营车辆的移动稽查以及对重点物资运输的监控,大幅度提高运输动态信息的掌控能力。
  --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重点应用项目的资源整合和业务协同取得实质性进展。初步建成行业政务信息交换体系和重大基础性、战略性数据库;开展跨部门、跨行业信息交换与共享,建成关键业务系统并发挥重要作用,促进部门间业务协同;通过信息技术与业务的结合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决策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应急处理能力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得到较大提高。
  --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政府对交通行业的整体监管水平。依托各类交通行业管理信息系统,综合运用行业管理信息资源,构建和完善交通行业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加强对交通建设、养护与运输市场的有效监管,推进公路水路交通“诚信行业”的形成和发展。
  --为公众提供的交通信息服务取得显著效果。在40%的省(市)交通厅(局、委)建成以多种方式满足不同出行人群需要的公众出行交通信息服务系统;在50%的主要港口实现基于EDI的货运信息服务;主要业务的审批实现网上办理。
  --建立和完善交通信息化保障体系。初步建立交通行业信息化建设与运营保障体系;完善交通行业信息化标准和信息安全体系。
  (二)主要任务
  “十一五”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主要任务可归纳为:建设两级数据中心、三大综合信息平台、三大应用系统,完善两大门户网站、三个保障体系和一个通信信息基础网络。
  以数据库建设为基础,以信息资源共享为目的,建设部、省厅(局、委)两级数据中心;以业务数据为核心,整合业务系统,构建部省两级公路、水路和综合类管理三大综合信息平台,从而形成交通电子政务平台的核心内容;以三大信息平台建设为基础,开发和推广交通运行综合分析、公路水路交通应急处理和公路水路公众出行信息服务三大应用系统;建设和完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内外网两大门户网站,作为信息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前端展示;构建和连通覆盖区域的交通通信信息基础网络,为交通信息的传输、交换与共享提供支撑;构筑交通信息化建设运营、安全保证及标准规范三个保障体系,确保交通信息化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
  1、适时建设两级数据中心
  部、各省厅(局、委)应在明确整合数据需求的基础上,分别规划、适时建设交通数据中心,有条件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建设地市级数据中心。各级数据中心均由公路管理、运输管理、港航管理、海事管理、行政管理等业务数据分中心组成,各业务数据分中心相对独立,分别由相关业务部门建设、维护和管理各类业务基础数据库群,上下级同类业务数据分中心以业务数据为核心,以业务流程为对象,分别构成完整的业务数据链。对于行业内需要交换与共享的数据,以业务数据库群为基础,进行抽取、转换、加工后形成部、省厅(局、委)两级资源共享数据库,由部、省厅(局、委)两级数据中心分别建设、维护和管理。
  2、构建三大综合信息平台
  (1)公路交通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充分整合公路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规费稽征、运输服务等信息资源,提高信息资源的使用效率,并根据业务管理的需要,加大相关信息采集与更新力度,集中力量建设公路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并积极引导公路运输枢纽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通过资源整合和共享,突破地域、行业内部门间的限制,优化配置公路资源,发挥公路交通整体效益。
  ·公路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重点推进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不停车收费和联网监控,推动联网收费结算中心和路网监控中心信息资源的整合,为建设省级路网运行综合管理平台创造条件,为全国公路网管理中心的建设奠定基础;重点完善全国公路数据库,推进相关业务应用系统与公路数据库平台的数据共享,互动更新。通过公路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改变以往基于业务、路段、路线分割的管理模式,从单一管理逐步实现对全路网的综合管理。
  ·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十一五”末,全国所有的交通厅(局、委)基本建成省市县三级联网的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道路运输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智能化。以省级道路运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为基础,交通部主导建设全国统一的运输业户、营运车辆、营业性驾驶员和执法检查数据库,形成异地共享稽查信息,实现全国范围针对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综合执法和对运输业户的信用管理,加强对运输市场的监管。
  ·公路运输枢纽信息服务平台
  省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在公路运输枢纽城市建立和完善公路运输枢纽信息服务平台,满足交通主管部门优化运输管理、运输企业提高管理水平、社会公众了解运输信息的不同需求,实现行业主管部门、运输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信息的有机互动与共享。
  (2)水路交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各级港航管理部门应加大港口、航道、船舶、港航企业、船舶交通等水路运输信息的采集力度,整合各类信息资源,构建港航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水路运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信息平台,并积极引导港口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试点工程建设。全面提高水路交通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港航企业竞争能力。
  ·港航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重点实现沿海及长江、珠江干线、京杭运河、长三角、珠三角水网地区的主要港口、干线航道数字化管理,初步形成部和地方港航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提升港口、航道的建设、运行和养护水平,提高港口和航道的综合利用效率。
  ·水路运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各级港航管理部门通过整合船舶、港航企业及重点物资运输量等信息资源,建设水路运输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运输船舶、港航企业的信用管理,提高水路重点物资运输生产的监管和调度能力,为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提供保障。
  ·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信息平台
  以现有海事信息系统为基础,通过对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电视监控系统(CCTV)、船舶报告制、安全遇险等系统的有机整合,全方位获取船舶、船员技术状态和船舶交通动态等交通安全信息,构建交通部海事局、直属海事局、海事分支机构和海事派出机构四级水上交通安全保障信息平台,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整体预防能力和搜救应急决策水平。
  ·港口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在交通主管部门的引导下,推进港口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促进港口与公路、铁路、管道等其他多种运输方式之间以及与国际贸易、海关通关、口岸管理与服务部门之间的信息融合,逐步实现政府、物流服务企业、工商企业之间实时、可靠的信息交互,拓展港口物流信息服务功能,增强港口服务能力,促进港口运输加速融入现代物流体系。
  (3)综合类管理信息平台
  主要建设内容:
  ——建立与完善各级交通法律法规数据库系统;
  ——建立与完善科技信息资源数据库系统,通过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构建交通科技信息资源平台;
  ——建立与完善交通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建立与完善交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完善公文及档案管理系统。
  ——完善交通政务信息管理系统。
  3、开发与推广三大应用系统
  (1)交通运行综合分析信息系统
  在公路水路交通各类管理和服务信息资源平台建设、完善和相互融合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交通统计信息,广泛吸纳各类社会经济信息等,开发建设公路水路交通运行综合分析系统,实现对各类交通数据资源的综合分析处理,有效提高对现有交通数据资源的利用深度和使用效率,全面掌控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运行态势,充分反映公路水路交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政府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全方位的辅助参考。
  (2)公路、水路交通应急处理信息系统
  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公路、水路应急反应处理系统,加强对全国公路网中事故多发路段、危桥、长大隧道以及渤海湾、琼州海峡、舟山水域、西南山区河流和长江干线等重点部位的监控,在路网、航路发生交通事故、突发事件和特殊气候等异常情况下,实时采集现场图像、语音等数据,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与预案,统一调度各方力量,缩短反应时间,预防连锁事件的发生,提高对交通紧急事件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
  (3)公路、水路交通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
  省市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交通信息化建设成果,建立和完善覆盖更广泛的人群、并提供更高质量和更丰富的信息服务内容的公路、水路交通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公众出行交通信息服务系统奠定基础。
  4、完善两大门户网站建设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基于三个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整合其它相关资源,构建和完善内外网2大门户,实现便捷的交通政务信息检索、查询、网上办公、展示和交流,并通过相关媒介手段实现内外网之间有效的信息传递与共享。
  5、善交通通信信息传输基础网络
  各省应根据实际需求,充分利用高速公路和国家公共通信资源,合理建设和完善覆盖省市县三级的交通信息骨干网和传输网,完善网络管理,形成管理有序、安全可靠、天地合一的交通通信信息基础网络,并根据国家和交通部的统一要求进行政务内外网建设,实现省部两级互联互通。
  6、构筑三大保障体系
  (1)交通信息化建设与运营保障体系
  加强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信息化机构建设,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培养熟练掌握信息技术与交通行业管理业务的复合型人才,保障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有序实施、信息资源的有效管理和系统正常运行维护。将政府主导建设的交通信息化项目按交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其建设管理、采集更新、运行维护资金来源由交通专项资金或财政资金解决。创建交通信息化建设与运营评价体系,加强对建设与运营资金使用效果的审计和目标责任制的考核,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交通信息安全体系
  信息安全体系包括组织体系、管理体系和技术体系三部分。信息安全体系建设的核心应该以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组织体系建设为本,以管理体系为保障,以技术体系为支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信息办的统一要求,建立行业内的安全认证体系,保障今后各类涉及身份认证、法律责任的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
  (3)交通信息化标准体系
  切实贯彻执行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和行业已有标准,结合交通行业应用系统建设,加快制定业务协同、信息资源共享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推动相关配套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建立覆盖全行业的交通信息元数据标准体系,逐步构建一个科学、系统、先进和开放的交通信息平台标准体系框架。同时,建立健全交通信息化标准管理机制,加强交通信息化标准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和协调。
  四、措施建议
  (一)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规划
  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转变观念,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协调推进信息化建设。要高度重视组织机构建设,健全管理体制,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形成上下联动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大不同业务部门间的协调力度。
  各级交通部门要根据部《公路水路交通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以及各地的特点、发展需求,加紧编制本部门、本地区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持续深化交通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动态调整信息化发展目标。
  (二)大力推进交通信息资源共享
  为推进交通信息资源共享,要加强有关政策的研究,完善相关法规,制定相关标准,尽快组织建立合理的交通信息采集和共享机制,根据法律规定和履行职能的需要,明确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和责任,实现交通各部门内部及部门间应共享信息的互通互联。
  (三)加强管理,整体推进交通信息化建设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信息化规划指导下,要按照“需求导向、资源共享、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分阶段(2006-2007年和2008-2010年)实施计划,确定重点推动的建设内容。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统一建设管理,完善评估体系。
  要认真做好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顶层设计,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探索成本低、实效好的交通信息化发展模式。
  交通部将以示范工程和试点工程的形式支持交通信息化重点领域和关键项目的建设,优先选择成熟、有效的应用系统,向全行业推荐。
  (四)加强信息化人才的培养
  各级交通部门要广纳贤才,采取多种措施,培养、引进既懂交通行业知识、又懂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交流、奖励等机制,落实各项人才政策,创建良好的人才环境。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信息技术和应用技能的培训,强化行业从业人员信息化意识和信息服务能力。
  (五)积极推进交通信息化的市场化运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的积极性,以市场化的方式积极规范、引导和推进交通信息化发展,发挥市场对信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到交通信息化的建设与运营中,探索新形势下交通信息化建设的管理体制与运营模式,加快使交通信息化建设和服务逐步走向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