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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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七政办发〔2012〕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金沙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七台河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障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及市政排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用于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和利用生活污水、达标排放的产业废水(以下统称“污水”)和大气降水(下称“雨水”)的管网、沟渠、河流、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和闸门、雨水口、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包括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是指由城市排水或污水处理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市政排水设施。
  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社会、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排水设施。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居民和非居民单位及业主。
  第四条 七台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七台河市排水管理处是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城市排水(含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和排水监测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揭发。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发展规划,编制城市排水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排水设施建设规划,应当安排相应的泵站、污水处理厂、养护班点等城市排水设施。
  第七条 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发展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规划区域内公共排水主干管网尚未到达的区域,自建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发展规划,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造成或增加水污染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工程技术标准和生态景观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据城市排水发展规划同步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排水管理部门的同意,报经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承担建设费用。
  第十条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资、企业自筹、市场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第十一条 自建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发展规划。
自建的排水设施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的,应当按规定设置沉砂井、格栅、隔油池、化粪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承担接通管道设施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排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竣工资料分别移交城建档案馆(室)及排水管理部门存档。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章 排水设施的管理与养护

  第十三条 城市排水实施排水许可制度。排水户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废水、污水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向排水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条件后,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排水管理部门在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过程中不得收费。排水管理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排水管理部门的预算,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十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或总有机碳)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值、化学需氧量(或总有机碳)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第十七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排水管理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第十八条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排水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九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排水管理部门。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排水管理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第二十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排水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一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排水户对排水管理单位检测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申请重新检测。
  第二十四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二十五条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维护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发现污水外溢、管道堵塞、设施损坏、丢失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在3小时内进行疏通、维修、更换设施或采取临时措施,并及时清理现场。
  第二十六条 因维护需要中断排水设施时,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应采取相应的临时排水措施,保证城市排水正常运作。确需排水户暂停排水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24小时告知沿线排水户暂停排水的时间,并尽快恢复正常排水。沿线排水户应按照要求暂停排水。
  第二十七条 致使有毒、有害或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或因其他行为影响城市排水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时,应立即报告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和造成危害。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排水设施防护范围内施工的工程,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经由城市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阻挠、防碍或漫骂、殴打排水管理、作业人员或有意破坏排水设施,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当由住建、环保等部门处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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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法官在庭审中所使用的语言技巧

王姗姗


  法庭是法官进行审理和裁判案件从而定纷止争的特定场所。在法庭这一特殊的舞台上,法官的语言素质的高低对于实现审判的公正与效率,维护人民法官的形象和法律尊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官的语言技巧是指法官巧妙地使用语言的技能,也就是法官巧妙地掌握和运用语言进行口语表达的能力。
一、法官庭审语言的概念及特点
  本文所指的法官的庭审语言,是指法官开庭审理案件时所使用的话,即说话的声音、腔调、态势、使用的词汇等。其应具备以下特点:
1、服从性。即法官的庭审语言要服从当事人的需要,对当事人不懂的语言,法官应为他们提供翻译,让他们听懂。服从诉讼参与人的需要,是法官庭审用语的突出特点。
2、地域性。法官审案,应使用“当地”语言,一般不准使用“外地”语言。法官庭审语言的地域性,要求法官尊重当地人的语言习惯,尊重当地人的语言权利。
3、通用性。这种通用是指在审判案件的当地普遍使用,普遍的人能听得懂、说明白,不是在整个方言区通用,也不是在所处的省份通用。我国是一个多民族语言、多种方言并用的国家。依照我国《宪法》第四条第四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法官只能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
4、法律性。法官审判案件,是代表国家审判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不可避免地要使用“法言法语”,主要是使用一些必须的法律术语,如“回避”、“辩论”、“陈述”等词语。法官在法庭上使用的这些术语,虽不具有“地域性”、“通用性”,但他是法官庭审用语的专业要求,是不能不用的,也是不能用当地语言替代的。
5、对话性。用对话式的语言是法官庭审语言的又一个突出特点。法官的庭审语言必须是对话式的语言,与当事人产生互动,一问一答、一答一问地进行,当事人还可以向法官请求提问,而且互相对对方说的话都要听懂,否则,庭审便不能进行。
法官庭审语言的这些特点,是我国法律“以人为本”思想在法庭审判阶段的体现,是法官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官尊重当事人语言权利,亲民、近民、爱民的切入点。
二、法官庭审语言的要求
(一)法官庭审语言要合法
  法官的言辞要求合法,因为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言辞是代表人民法院讲的,是国家法律的体现,法官的身份要求其庭审语言要合法。具体的:
1、使用言辞的顺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要注意在哪个诉讼阶段,就使用哪个诉讼阶段的言辞。不能在开庭审理阶段,就使用审理完毕时的言辞;更不能在案件审理阶段,就告诉当事人案件处理的结果。
2、法官的言辞不能违背法律。例如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法官不能说“把律师押下去”“传律师”或“把证人押上来”之类的话。
3、有法言法语可用的,则不能用普通言辞。例如到法院去起诉,通常人们会说去打官司。但法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只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正当的”,而不能说“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打官司是正当的”。不能说“原告所讲的是胡说八道”,而应当说“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支持”。
(二)法官庭审语言表达的音调要求平稳
  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进行的口语表达,直接关系到他所进行的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关系到诉讼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甚至决定了他们的前途与命运。因此,法官所讲的话,一定要让对方听清楚。如果法官在讲话时太激动、音调忽高忽低、讲得太快、或者讲得不连贯,都会影响讲话的效率,都有可能使对方听不清楚,从而影响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率,影响当事人的利益。体地说,法官在讲话要注意以下几点:1、以让对方听清楚为原则。2、讲话时以中音为主。3、以平直调为主,也兼顾其他语调。但是,审判口语并非全部是你问什么,对方就完全按照你的意图回答什么。因此,审判口语也不排除有时也用高升调、降低调或曲折调等。4、以中等语速为主。5、以连续为主,兼用必要的停顿。审判口语虽以连续为主,但也不排除必要的停顿,乃至有时的故意停顿。
  上述五个方面的要求并不是孤立的,而是彼此关联、相互渗透的。
(三)法官庭审时的态势语言要得体
  态势语言主要包括手势、眼神、站姿、坐姿、步态以及肩部、头部等的动作。法官是代表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因此,他们口语表达的态势直接关系到人民法官的威信,关系到法庭庄重与严肃的气氛能否形成。法官进行口语表达的态势一定要得体,一定要与人民法官的身份和人民法庭庄严的气氛协调,具体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力求少而精。一般来说,在进行审判口语表达时,需要用态势来配合的不多。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的态势变化不多,有些动作的态势是有规定的,有的态势是很单一的。例如:在容貌上,都着统一的服装,男女发型及男同志的胡须都要符合身份。在姿势上,一般都有预先规定,如指挥法庭辩论要坐着,在宣读判决书时要站着。在神态上,一般不需要丰富的表情和面部的肌肉变化,就是眼睛,也不需要变化无常。在动作上,尤其是在法庭上,一般不需要较复杂而又繁琐的动作。审判人员在进行口语表达时,只有在必须使用态势语言加以解决、说明时,才能使用态势语言。
2、力求审慎。例如,在法庭审讯时出示证据,当然要用手,但手拿证据的部位、方向、距离、高低等,都应以被告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能看清为止。在宣读判决书时,目光不能到处乱扫,更不得摇头晃脑。如果在法庭上随意走动、谈天说地,既有损人民法官的身份,又与人民法庭的庄严气氛不相协调。因此,审判人员在进行审判活动时作出每一个动作,都要审慎,绝不允许在法庭上乱说乱动,谈笑风生。
3、力求自然。在审判口语中,在借用态势语言时,一定要自然、贴切、恰如其分,不能矫揉造作,更不允许随意变换、创新态势。
此外,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法官的态势语言还应有所不同。
1、刑事庭审中。应突出法官威严的形象。刑事案件面对的被告人绝大多数是应当受到谴责的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犯罪嫌疑人。法官代表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根据检察院的指控,通过审查证据,进一步查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判断其构成的罪名,决定是否剥夺被告人一定年限的人身自由,甚至是否要剥夺其生命,是否要判处其他刑罚等。这是一件极为严肃的事情,因而表情要庄重、肃穆,手势要果断、明确,目光要有力度感。而在少年刑事案件庭审中,法官的形象则要有所不同。少年被告人心理状态容易不稳定,思想和行为的可塑性较强,庭审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还要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最终目的。故法官的形象不宜过于严厉,要像对待偶尔犯了错的孩子一样来对待少年被告人,态度可以温和一些,眼神可以柔和一些,语气也可以平和一些,使少年被告人感受到社会还没有完全拒绝他,只要认识错误,好好改造,还有前途。
2、民事庭审中。民事案件以解决平等主体间的纠纷为目的,庭审中,法官要着重体现出居中审判的立场,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在法庭里,不宜对某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态度过于热忱的举动,如握手,也不宜对某一方态度过于冰冷,如不理不睬。在质证过程中,要给予各方同等的质证机会。在辩论过程中,要给予各方均等的发言时间。当事人发言过程中,除非有侮辱、讽刺的话语或重复太多,一般不要随意挥手打断。
3、行政庭审中。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官民在行政程序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在诉讼程序中的法律地位则是平等的。原告往往由于要求得不到满足、认为受到不公正待遇而“愤然”起诉,诉讼过程中难免带有一些对政府不满的情绪。而由于工作接触较多,法官与被告方工作人员有可能比较熟悉。这就要求法官在法庭上态度必须严格中立,要格外重视保护原告的诉讼权利,注意自己对待原、被告双方的态度,绝对不能在法庭上以表情、举止暗示被告,对原告则要尽可能地宽容一些,只要不违反法庭纪律,可以允许原告多讲一些,法官应当专注地听取其意见,可以用手势多鼓励原告发表对自己有利的见解。
4、在主持调解的时候,法官要保持一种良好的情绪状态和具有亲和力的形象。要促使当事人顺利达成和解,法官必须先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好感,具有一定的亲和力。一般比较具有亲和力的法官形象是:讲道理、谦和、大度、彬彬有礼、不卑不亢。在同当事人交谈时,要注意对方的情绪反应。一般认为同性之间交谈时,只有相互注视到对方的眼睛时,彼此的沟通才能建立,若想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信赖关系,在整个谈话时间里,双方目光相接累计应达到50%至70%的时间,这一点在法官主持调解时应当意识到。而如果面对蛮不讲理、出言不逊的当事人法官要沉着冷静、不急不躁,防止不良情绪的流露。否则,容易使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沟通受阻,使调解难以顺利进行。
三、司法实践中有关法官庭审语言应用的规定及注意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官行为规范(试行)》(法发[2005]19号)(以下简称《规范》)以及一些相关规范性的文件(如法律出版社2006年发行的《审判工作规范手册》)中有关法官语言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
  1、法官庭审中的言行规范
关于法官语言(包括态势语),《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如下七项:
  坐姿端正,杜绝各种不雅动作;
  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庭审活动无关的事;
  不得使用通讯工具、在审判席上吸烟、随意离开审判席等;
  礼貌示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发言;
  不得用带有倾向性的语言进行提问,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辩论、争吵;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敲击法槌的轻重应当以旁听区能够听见为宜;
  严禁酒后参加庭审。
  关于庭审语言中当事人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的情况,《规范》第三十条规定:其一,诉讼一方只能讲方言的,应当准许;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可以由法官或者书记员用普通话复述;其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陈述,他方表示不通晓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
  2、法官庭审外的言行规范
  《规范》第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三条均要求法官庭审外应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
  3、法官着装仪表的规范
  《规范》第六条:严格执行着装规定,保持良好形象;工作时间穿制服时,应当配套;穿便服时,做到整洁、庄重;工作时间不浓妆艳抹,不佩带与法官身份不相称的饰物;开庭时按规定着法袍或者穿制服。

牡丹江市效能监察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效能监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促进监察对象勤政、廉政,尽职尽责地工作,使效能监察工作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效能监察是各级监察部门(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及其效果实施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应主动、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条 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勤政廉政,提高效率,增加经济效益,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通过开展交通监察,保证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路线的贯彻落实,更好地为我市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开展效能监察要坚持勤政与廉政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专业部门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管理相结合,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效能监察的范围内容

第五条 对行政机关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坚持民主科学决策,服从宏观指导;是否尽职尽责,勤政高效,保证中心任务和管理目标的实现;是否热情为基层服务,做好统筹、协调、监督工作。
第六条 对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规划(计划)及市场需求安排生产计划;是否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目标;是否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和生产资金,是否坚持优质低耗,努力降低成本,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生产过程是否安全,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要求。
第七条 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活动是否合法,产品销售价格是否合理,经营目标是否实现,经营过程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 对科技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方面的方针、政策;是否合理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技术转让及项目引进;是否为科技人员创造良好条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尽快出成果、出效益。
第九条 对人事、劳动、教育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贯彻了有关方面的政策、法律,选拔任用干部是否贯彻了德才兼备的原则和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是否严格履行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工资、奖金的分配是否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和国家有关政策;劳动管理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的规定;教育和培训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条 对产品质量管理活动和服务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质量、标准、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产品质量管理和服务质量管理的措施是否落实;是否认真履行合同的有关要求,用户是否满意。
第十一条 对设备、物资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对设备、物资采购供应是否按期、按质、按量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是否按照选优、择廉的要求,积极采购适合本单位应用的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设备、物资;设备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设备、物资储备是否完好合理。
第十二条 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对象是否按照国家的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是否执行预算计划、消耗定额和费用标准;是否有降低成本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对基建工程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对工程项目是否按国家建设管理程序审批立项;是否履行了报建手续,是否按规定进行主工程市场招投标;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与进度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工程预决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对工程量是否进行了严格审核。
第十四条 对国有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三产单位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投资效益如何,是否遵守主办单位的规定及要求;经营是否合法,开支是否合理。
第十五条 对后勤服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对象是否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在住房、食堂、医疗、卫生、交通、通讯、办公条件等方面建立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是否认真执行“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加强群众监督)的办事制度,积极为各部门进行职能活动及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十六条 对上级统一组织、本单位领导交办,以及其它属于监察范围事项进行效能监察。

第三章 效能监察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七条 效能监察包括专项监察和综合监察。它贯彻于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可分为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察、事后改进性监察。效能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为:选题立项,制定计划;查明情况,找出原因;提出建议,改进管理;落实责任,严格奖惩。
第十八条 选题立项。各级监察部门(机构)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群众反映较大的问题等,从实际出发,选出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提出立项建议,填写《立项表》(见附件2)。经批准后正式立项,通知被查单位,并报上级监察部门(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查清问题。通过查帐目、记录、有关文件、制度和找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找出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清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严格奖惩。对忠于职守、廉洁勤政、成绩突出的人员,要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提出改进管理建议。针对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建议,填写《监察决定书》,经本级行政领导审批后下发,被监察的单位在接到《监察决定书》1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执行情况报监察部门(机构)。如有不同意见,应的在接到通知10日内向监察部门提出复议,复议后维持原决定的,有关部门要按决定执行,并报告执行结果。
第二十二条 写出终结报告。监察部门(机构)发出《监察决定书》后,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奖惩决定和整改措施。确认《监察决定书》落实后,填写《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见附件1),经本级主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监察部门备案并整理相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章 效能监察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监察部门(机构)负责效能监察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向行政领导提出效能监察立项、实施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工作;负责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问题;负责总结、交流经验,检查督促立项的落实;评选优秀成果,宣传和推广勤政典型和高效运行的管理经验;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的效能监察工作负全责。有关企务主管部门和专业监督部门应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任务,保证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效能监察必须贯彻奖励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效能监察的结果要作为考核、使用和提拔干部的一项重要依据。奖励范围包括监察对象、实施部门(机构)、监察人员。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决策,发明创造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防止事故发生,挽回经济损失,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的;廉政勤政成绩突出,在效能监察中解决关键问题,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动挖掘案件线索,与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组织开展效能监察的有功人员。
第二十七条 发现监察对象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盲目决策,失职渎职的;对分管工作存在的问题长期失察,不落实监察建议的;其它违法乱纪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都要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监察对象属于国家公务员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监察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人员,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奖惩。
第二十九条 奖金来源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以从奖励基金中解决。行政领导特批,经有关部门同意,也可以从效能监察所增加的经济资产或挽回的经济损失中适当提取。
第三十条 奖励办法。奖励由相关部门与单位提出,监察部门汇总核实,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提出奖励建议,送交相应财务部门审议后,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实施。监察部门(机构)也可以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后进行直接表彰给予一定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牡丹江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每年的第一季度,市监察局根据各单位推荐的效能监察优秀成果和对实施工作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新规定相抵触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