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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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

汇发[2012]3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境外投资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所涉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简化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回管理
境内企业已汇出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部分的对外直接投资资金,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后,可以直接汇回境内,无需办理减资、撤资登记手续。
二、简化境外放款外汇管理
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允许境内企业使用境内外汇贷款进行境外放款。取消境外放款资金购付汇及汇回入账核准,境内企业开展境外放款业务,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核准放款额度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收付。
三、适当放宽个人对外担保管理
为支持企业“走出去”,境内企业为境外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提供对外担保时,允许境内个人作为共同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及担保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
境内个人应当委托同时提供担保的境内企业,向境内企业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担保申请。若外汇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境内企业为此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则可在为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的同时,为境内个人的对外担保办理登记。外汇局不对境内个人的资格条件、对外担保方式和担保财产范围等具体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核。
外汇局在为境内企业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时,可在该企业对外担保登记证明中同时注明境内个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对外担保的情况。境内个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时,所在地外汇局凭履行债务的相关证明文件办理。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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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更新改造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铁道部


铁路更新改造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1982年10月30日,铁道部

为了加强铁路运营企业、施工企业、工业企业、供销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162、286号,(1982)61号文件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铁道部门的更新改造投资计划,实行总额控制,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在国家规定的更新改造投资计划总额范围内,批准和调整部管更新改造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定和调整各铁路局所管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总额。各铁路局在铁道部核定的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及利用本局历年更新改造资金结余,批准和调整局管项目的年度计划,并报铁道部备案。超过铁道部核定的投资计划总额的(不包括铁路局所属工附业单位自提自用的部分),必须事先报经铁道部批准。
二、确定更新改造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论证,落实建设条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防止盲目投资,重复建设。
三、铁道部下达和调整铁路局、部属工厂、供销企业的年度更新改造项目投资计划,核定和调整局管项目投资计划总额,同时抄送建设银行总行、有关省、市、自治区分行、铁路局、部属工厂、供销企业的经办行。铁路局批准下达铁路分局的年度投资计划,同时抄送经办行。各级建设银行应根据下达的投资计划,在开户单位的更新改造资金存款内供应资金。
四、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同人民银行贷款合用的,由人民银行管理;同财政拨款、建设银行贷款合用的,由建设银行管理;同人民银行、建设银行两行分别贷款合用的,现在是谁管的仍由谁管理。
五、更新改造项目周转金和更新改造资金历年的结余,因已参加流动资金周转,不再划转建设银行。以后年度因调整投资计划而由更新改造资金调整周转金定额,仍由人民银行办理。利用历年结余的更新改造资金安排当年更新改造项目的,应转存建设银行。
六、铁路局和部属工厂、供销企业用于更新改造的各种资金,应当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并应编制更新改造财务计划,送经办行。
七、铁道部集中提存的更新改造资金,按照提取进度存入建设银行总行,并根据当年更新改造投资计划,按月下拨铁路局及直属单位。存入经办行更新改造资金户。
八、铁道部属工厂和部属供销企业,以及铁路局所属工附业单位提存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凡已确定用于当年更新改造的,应按提取进度存入经办行,先存后用;凡未确定用于更新改造的,仍应在人民银行专户存储。
九、铁路局所属的运营单位和大修单位承建更新改造项目应收取的工程价款,上级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需要,通过建设银行分次汇拨各单位的存款户。
十、铁路施工企业及所属单位的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应送经办行,其管理方法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十一、铁道部及所属单位在建设银行的更新改造资金存款,按月息1.5‰计算利息。
十二、铁路局、部属工厂和部属供销企业进行更新改造措施工程,由于更新改造资金的提取和拨入同使用时间不一致,暂时发生资金不足,经办行可在上级行分配的贷款指标范围内,核实发放临时性周转贷款,贷款期一般为半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月息4.2‰,逾期贷款加收利息的20%,挪用贷款加罚利息的50%。此项贷款,用企业以后提取和上级拨入的更新改造资金及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归还,不得挤占应上缴国家的税利。
十三、各单位承建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要根据计划编制施工预算,按规定程度报经审查批准后,作为签订承包合同和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并按开工预拨、月估季验、竣工结算的办法进行拨款和清算。工程完工后,应编制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表,连同末次计价表(比照基建施工单位计价表)办理竣工验收和清算手续。施工预算、承包合同、竣工结算表要及时送经办行,据以监督拨款。
十四、工期短,计划投资额小的项目,可根据施工预算,按实际需要分次拨款,竣工后一次办理结算,对机车车辆及设备工器具购置,按照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核实拨付;对自制设备,按计划分次拨款,竣工后进行清算。
十五、路外单位和路内基建施工企业承建更新改造项目,其盈亏及所提企奖和留成按照建筑安装企业的有关规定办理。铁路局所属运营单位和大修单位承建更新改造措施项目,按预算清算,在更新改造资金中单独反映。铁路局汇总以后,所得盈余,百分之二十归铁路局支配,其余部分由铁路局按照部、局更新改造项目投资的比例,分别退还部、局的更新改造资金存款户。
十六、上级拨入的更新改造资金年末结余和项目竣工以后多余的资金,属于部管项目的退回铁道部,属于企业自有的仍归企业所有。
十七、铁路局更新改造资金在不影响当年执行更新改造计划的前提下,可与企业流动资金、大修理基金临时调剂使用。
铁路局、部属工厂和供销企业应在提报原规定的季度决算时,同时向经办行填报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情况表,并按表列有关项目进行核算。
十八、铁路局、部属工厂和供销企业使用更新改造资金,应接受经办行的监督检查。经办行有权调阅有关资料。
十九、铁道部机务局、车辆局、基建总局、工业总局、物资管理局和各直属单位、各大专院校的更新改造项目,其存款和使用办法均比照本通知办理。
二十、各铁路局、工程局、铁道部主管局(公司)、部属工厂和供销企业以及建设银行,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二○○三年十月十日)

1999年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促进了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工作,并且取得了显著成绩。2002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677亿美元,是1998年的3.4倍,占全国出口额的比重由1998年的11%上升到20.8%,年均增幅35.2%。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还存在较大差距。为抓住新形势下全球高新技术产业转移的机遇,推动我国外贸出口和高新技术产业向更高层次和更高水平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技兴贸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关于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为指针,把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特别是电子信息产品出口放在科技兴贸的首位,大力支持和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加快出口促进体系建设,着力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加大研发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关键设备的力度,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实现出口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

(二)奋斗目标。提高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5至10年内,培育10家左右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在50亿美元以上的大型出口企业和跨国公司,100家左右年出口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出口骨干企业,一批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中西部地区出口企业。力争到2020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达到4500亿美元,年均增长13%以上,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比重达到45%左右。

(三)工作原则。一是把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同提高传统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结合起来,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及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全面提高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引进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改造传统出口产业。二是把保持加工贸易政策连续性同加强对加工贸易的引导结合起来,着力提高加工贸易的本地配套能力。三是把整体推进同重点扶持结合起来,加大对科技兴贸重点城市、重点企业、出口基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支持力度,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可持续发展。四是把全过程支持同重点环节的支持结合起来,将支持政策向产品源头延伸,特别要支持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技术引进和技术进步以及建立技术标准。

二、加快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促进体系建设,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

(四)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材料和环保型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根据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优先给予扶持。

(五)鼓励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在海外建立科技园,并为其创造有利条件和政策环境,带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走出去”。鼓励出口企业横向联合,构建产品出口战略联盟,向海外拓展市场。选择部分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分销体系。

(六)发挥区域经济合作、多双边会议和磋商机制等方面的作用,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合作。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多双边合作与援外、对外承包劳务工作结合起来,大力推介我国的高新技术产品、企业和技术。

(七)建立和完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息服务系统。通过数据采集、政策咨询、发布市场供求信息等,帮助企业增强应对国际市场变化的能力。推动电子商务在进出口贸易中的应用。

(八)在重点行业和地区发展一批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服务的规范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在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上进行新的探索,加强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建立正常的出口秩序。

三、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九)增加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资金投入。每年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并逐年增加,主要用于支持出口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出口中介组织以及与国外技术交流等。

(十)鼓励出口企业技术创新,增强研究开发能力。有关部门要利用现有渠道继续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

(十一)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商业银行要按照信贷原则积极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出口信贷,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下浮10%的幅度内确定。进出口银行要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优惠出口信贷利率提供出口信贷,加大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支持力度。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建立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买方信贷利率风险补偿机制。鼓励企业以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等多种担保方式获得出口信贷,解决流动资金短缺的困难。尽快研究通过提供政策性贷款和贷款贴息,鼓励出口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关键设备。

(十二)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积极作用,鼓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展具有融资功能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按照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规定,对高新技术产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费率予以适当浮动,要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量身订做”新的险种,积极提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收汇保障,为企业提供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便利。

(十三)尽快研究建立创业投资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和出口。率先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推进创业投资机制建设。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和其他公司及个人参与对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的购并活动,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回购;支持创业投资企业所投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

四、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营造良好的出口环境

(十四)海关要继续对年出口额大、资信好的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提供便捷通关服务。中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资信好的生产企业,经批准可以享受便捷通关服务。加大高新技术产品加工贸易监管模式改革力度,对符合海关监管条件的出口企业优先实行联网监管,取消手册管理。

(十五)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大、出口批次多、产品型号变动快、资信好的出口企业,经质检部门批准可享受免检或便捷检验以及绿色通道待遇。

(十六)继续简化重点出口企业因公出境销售、维修服务人员的出境审批手续。对出口企业从事国外市场开拓、反倾销应诉和售后服务的商务、技术人员因公出境,实行一次审批、全年有效的办法。

(十七)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的作用,加强对驻在国的市场调研,及时反馈驻在国对我国出口商品实施贸易壁垒的有关信息以及驻在国高新技术的发展动态,做好开拓国际市场的服务工作,对我出口企业加强指导、提供帮助。

(十八)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坚决查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建立和发展各类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加强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的评估,对取得的科研成果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和促进自主发明和有序的技术转让,努力创造优质名牌产品。

(十九)加快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建设。加强各有关部门在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的信息交流与配合,建立技术性贸易措施咨询服务体系和预警与快速反应体系。利用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WTO/TBT和SPS)咨询点,及时收集、通报国外技术法规及产品标准的变化信息,对影响我国产品出口的国外技术法规,及时组织专家研究、论证,同时与国外有关方面交涉,帮助企业打破国外技术壁垒。

(二十)提高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检验检测水平。加强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安全质量检测与监控,提高对产品设计安全、健康、环保性能的检测能力,重点解决新型建材、工程设备、电子信息技术产品、机械电气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核心检测技术。加强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检测技术机构和实验室的技术手段与基础建设,强化出口产品标准化管理。加快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计量基标准及量传体系,开展和推进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等认证管理体系的研究和应用,引导企业走质量安全效益型发展道路。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联合工作机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已建立的实施科技兴贸战略部际联合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发挥作用,并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科技兴贸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为促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持续增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