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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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下发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编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10月1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重庆、武汉、大连、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海南行政区分行,深圳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编制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照此试行。试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编制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适应建设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建设银行实行《信贷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结合建设银行现金收付的实际和特点,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是整个银行现金收支计划的组成部分。它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有计划地组织现金投放和现金回笼,促进建设银行信贷收支计划全面完成,促进基本建设和建筑生产发展。
第三条 建设银行的现金收支,主要是用于国家同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现金收付。
一、现金收入项目有:商品销售收入、服务事业收入、税款收入、乡镇企业收入、储蓄存款收入、汇兑收入、其他收入等。
二、现金支出项目有:国家工资支出、国家职工奖金支出、国家对个人的其他支出、部队存款支出、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农副产品采购支出、工矿产品收购支出、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乡镇企业事业支出、储蓄存款支出、汇兑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四条 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计划由下而上编制,计划的核定,可以分为两种,或者由同级人民银行核定,或者由上一级建行核定,由各分行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各级建设银行要积极组织现金回笼,严格控制货币投放,经常检查分析现金收支计划完成情况,认真采取措施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努力实现现金收支计划。
第五条 建设银行现金计划的编制和审核,按照下述程序进行。
一、年度现金收支计划,由办理现金业务的经办行、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根据所经办的拨贷款任务和本地区建筑施工、固定资产投资等有关计划指标,结合现金收支规律,在本年实际收支的基础上,考虑计划年度影响现金收支的主要因素进行测算编制(附一),逐级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并抄送同级人民银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市分行在报送省分行时抄报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汇总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附二),报经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衔接平衡后,报经建设银行总行。建设银行总行审查汇总后报送人民银行总行。
计划单列的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海南行政区分行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经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衔接平衡后,在报送建设银行总行的同时抄送省分行。省分行编制的计划应包括计划单列市分行在内。
二、各级建设银行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可以由同级人民银行核定货币投放或回笼指标,也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将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核定的货币投放或回笼指标,逐级核定给经办行、处,抄送当地人民银行。不单独向人民银行发行库存取现金的行、处,其现金收支指标应包括在上级行指标之内。
三、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各行需要调整计划时,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办理。凡由当地人民银行核定指标的,经当地人民银行调整核定后执行,建设银行应将核定的调整计划报告上级行备案,凡由建设银行核定计划的,由建设银行将调整计划下达所属行,并抄送当地人民银行。
第六条 建设银行只编制年度现金收支计划,编报时间与信贷收支计划同。各行现金出纳部门向人民银行发行库存取现金,根据年度现金收支计划向开户行发行库报送按季分月、分类别的用款计划和月度最高投放额。
第七条 各级建设银行要按月、按季和按年对本行现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现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的报表分月报和季报,月报按人民银行总行、建设银行总行“关于1985年信贷、现金项目电报统计的补充规定”执行;季报附三为基层行向上级行报送的报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不须汇总上报总行,但应在信贷收支执行情况每月的文字分析中反映现金收支执行情况。上级行按现金项目电报月报和季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总行只考核电报月报)。
各级建设银行除了按规定要求编制现金收支电报月报外,要着重对季度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要深入现金收付主要单位开展调整研究,具体剖析,了解掌握现金收支情况,结合经济、建设情况分析现金收支增减变化的原因,反映计划执行和现金管理方面的问题,按季提出分析材料,随同季报逐级上报,并向当地政府和人民银行报告。
第八条 凡建设银行尚未自办现金收支业务的行、处,不编制现金收支计划。但是,各分行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应考虑包括在计划年度内拟开办现金收支业务行、处的数字。
第九条 编制现金收支计划,要同加强现金管理密切结合。按照现金管理的要求收付现金,才能正确实施现金收支计划。为此,各级建设银行计划部门要与会计出纳和有关业务部门互相配合,同心合力,把现金收支计划编制和执行好。各级行领导要加强对现金计划工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编制1987年计划起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的编制办法,并抄报总行备案。
附一:1987年建设银行
编制行:
───────────────┬─────┬─────────────────┬────────
│1985 │ 1986年 │1987年
│ ├───┬───┬───┬─────┼──┬─────
收 入 项 目 │ 年 │ 核定 │九 月│预计年│比上年实 │计划│比上年
│ │ 计 │末 实│ 末 │ │ │预计年
│ 实际数 │ 划数 │际 数│实际数│际数增减 │ 数 │末数增减
───────────────┼─────┼───┼───┼───┼─────┼──┼─────
甲 │ 1 │ 2 │ 3 │ 4 │5=4-1│ 6 │7=6-4
───────────────┼─────┼───┼───┼───┼─────┼──┼─────
一、商品销售收入 │ │ │ │ │ │ │
二、服务事业收入 │ │ │ │ │ │ │
三、乡镇企事业收入 │ │ │ │ │ │ │
四、储蓄存款收入 │ │ │ │ │ │ │
五、其它收入 │ │ │ │ │ │ │
其中:各项债券收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入小计 │ │ │ │ │ │ │
货币投放 │ │ │ │ │ │ │
收入总计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补充资料:1.全行机构 个,其中:已开办现金业务 个,
2.全行计划年度预测经办任务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
划年度拟开办现金业务行经办任务 万元(其中:固
年度预测经办任务的 %。
行长: 主管: 编报人:
现金收支计划表 单位:万元
───────────────┬─────┬─────────────────┬────────
│1985 │ 1986年 │1987年
│ ├───┬───┬───┬─────┼──┬─────
支 出 项 目 │ 年 │ 核定 │九 月│预计年│比上年实 │计划│比上年
│ │ 计 │末 实│ 末 │ │ │预计年
│ 实际数 │ 划数 │际 数│实际数│际数增减 │ 数 │末数增减
───────────────┼─────┼───┼───┼───┼─────┼──┼─────
乙 │ 1 │ 2 │ 3 │ 4 │5=4-1│ 6 │7=6-4
───────────────┼─────┼───┼───┼───┼─────┼──┼─────
一、国家工资支出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其它单位支出 │ │ │ │ │ │ │
二、国家职工奖金支出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三、国家对个人其它支出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四、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 │ │ │ │ │ │ │
五、产品收购支出 │ │ │ │ │ │ │
六、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 │ │ │ │ │ │ │
七、乡镇企事业支出 │ │ │ │ │ │ │
八、储蓄存款支出 │ │ │ │ │ │ │
九、其它支出 │ │ │ │ │ │ │
其中:各种债券支出 │ │ │ │ │ │ │
│ │ │ │ │ │ │
支出合计 │ │ │ │ │ │ │
货币回笼 │ │ │ │ │ │ │
支出总计 │ │ │ │ │ │ │
│ │ │ │ │ │ │
───────────────┴─────┴───┴───┴───┴──
计划年度拟开办现金机构 个;
投资拨贷款 万元,其它各项拨贷款 万元)其中,已开办和计
定资产投资拨贷款 万元,其它各项拨贷款 万元)占全行计划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附二:1987年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汇总表
编制行 单位:万元 单位:万元
───────────────┬────────┬──────────
│ 1986年 │ 1987年
项 目 ├───┬────┼───┬──────
│核 定│预计年末│计划数│比上年实
│计划数│实际数 │ │际数增减
───────────────┼───┼────┼───┼──────
1 │ 2 │ 3 │ 4 │5=4-3
───────────────┼───┼────┼───┼──────
商品销售收入 │ │ │ │
服务事业收入 │ │ │ │
储蓄存款收入 │ │ │ │
其它收入 │ │ │ │
收入合计 │ │ │ │
│ │ │ │
│ │ │ │
国家工资性支出 │ │ │ │
国家职工奖金支出 │ │ │ │
国家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 │ │ │
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 │ │ │ │
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 │ │ │ │
乡镇企事业支出 │ │ │ │
储蓄存款支出 │ │ │ │
其它支出 │ │ │ │
支出合计 │ │ │ │
│ │ │ │
货币投放(+)或回笼(-) │ │ │ │
│ │ │ │
│ │ │ │
───────────────┴───┴────┴───┴──────
补充资料:
1.全行机构 个,其中:已开办现金业务的 个,计划年度拟开办现金业务机构 个。
2.全行计划年度预测经办任务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拨贷款
万元,其它各项拨贷款 万元)其中:已开办和计划年度
拟开办现金业务行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拨贷款 万
元,其它各项拨贷款 万元)占全行计划年度预测经办任务的
%。
行长: 主管:编制人: 年 月 日
附三: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季报)
编制行: 单位:万元
───────────────┬────┬─────────────┬─────────────┬──────
│ │ 至本季止累计实际数 │ 本 季 实 际 数 │
项 目 │本年核定├───┬───┬─────┼───┬───┬─────┤ 备 注
│计划数 │本年数│上年数│本年比上 │本年数│上年数│本年比上 │
│ │ │ │年增减数 │ │ │ 年增减数 │
───────────────┼────┼───┼───┼─────┼───┼───┼─────┼──────
1 │ 2 │ 3 │ 4 │5=3-4│ 6 │ 7 │8=6-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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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销售收入 │ │ │ │ │ │ │ │
服务事业收入 │ │ │ │ │ │ │ │
乡镇企事业收入 │ │ │ │ │ │ │ │
储蓄存款收入 │ │ │ │ │ │ │ │
其它收入 │ │ │ │ │ │ │ │
收入合计 │ │ │ │ │ │ │ │
│ │ │ │ │ │ │ │
国家工资支出 │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
国家职工奖金支出 │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
国家对个人的其它支出 │ │ │ │ │ │ │ │
其中:施工企业支出 │ │ │ │ │ │ │ │
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 │ │ │ │ │ │ │ │
产品收购支出 │ │ │ │ │ │ │ │
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 │ │ │ │ │ │ │ │
乡镇企事业支出 │ │ │ │ │ │ │ │
储蓄存款支出 │ │ │ │ │ │ │ │
其它支出 │ │ │ │ │ │ │ │
支出合计 │ │ │ │ │ │ │ │
│ │ │ │ │ │ │ │
货币投放(+)或回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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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 主管: 编制人: 编报时间: 年 月 日
附四:建设银行现金收支计划表和计划执行情况编制说明
表一说明:
一、本表主要用于反映计划年度内现金收入的来源和数量、现金支出的方向和数量,以及货币投放或回笼的数量.
二、收入项目内容及计算依据
1.商品销售收入:指经办的国营和城镇集体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地质勘探单位、勘测设计单位、土地和房屋开发公司、基建材料供销公司及其所属商业、工业企业以及其它商业、工业企业等单位销售商品的现金收入.
商品销售收入是建设银行全部现金收入的主要部分,编制计划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
(1)计划年度商品房销售量及个人购买量所占比率;
(2)单独开户的商业、基建材料供销企业、加油站销售商品营业额和工业企业自产自销产品产值的增长或下降比率.
(3)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等对外销售废旧建筑材料、水泥袋和让售建筑材料、油料等收入现金的增长或下降比率.
2.服务事业收入:指在建行开户的全民和城镇集体以及合资的服务单位的现金收入.主要考虑公路部门的养路费收入、渡桥管理部门的过渡费收入、邮电部门的邮电费收入、旅店的经营收入等增长或下降比率.
3.乡镇企事业收入:指在建行开户的乡、镇建筑队和其它企事业单位的现金收入.主要应考虑这些企事业单位下年度生产经营增减情况,参考当年实际收入现金情况进行编制.
4.储蓄存款收入:指各行办理各种储蓄业务的现金收入.随着建设银行储蓄业务的不断开展,这项现金收入也会有一定的增长.编制计划时,主要应依据:
(1)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增减情况,居民储蓄的增长趋势及比率;
(2)各行在计划年度准备办理的住宅储蓄、其它有奖储蓄种类、数量.
5.其它收入:凡是上列四项以外的各项现金收入均列入"其它收入",包括税款收入、农村信用社收入、汇兑收入等.计划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到下述几方面的因素:
(1)各项债券(含股票)的发行,包括计划年度准备发行的各项债券种类、对象和数量等;
(2)开户的财税部门、农村信用社、邮电部门等存入的税款收入、罚没收入、信用社现金、汇兑款等收入的增减比率;
(3)其它各项比较固定的现金收入增减比率和计划年度可能发生的数额较大的现金收入.
现金收入在执行中反映的一般比率大致是:商品销售收入占全部现金收入的35%~40%,服务事业收入占6%~8%,乡镇企事业收入占2%左右,储蓄存款收入占5%左右,其它收入占45%~52%.
三、支出项目内容及计算依据
1.国家工资支出:指全民所有制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勘测设计单位、土地和房屋开发公司、基建材料供销公司等单位的固定职工和计划内临时工的各种形式的工资和各种工资性津贴支出的现金.工资性今贴包括粮价补贴、副食补贴、煤贴、取暖补贴、房贴、水电补贴、伙食补贴、加班津贴、夜班津贴、节日值班津贴、地区津贴、野外、井下、高空作业津贴、其它各项津贴.编制国家工资支出可以从以下方面作为编制依据:
(1)施工企业职工工资.凡是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其工资支出按照计划年度完成建安工作量计划数的一定比例计算,即完成建安工作量计划数×核定的工资含量包干系数×工资所占比重(一般说工资和津贴占工资含量包干数的80%左右);凡是未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可以按照核定的工资基金并考虑计划年度完成工作量计划增减幅度进行计算,对各项津贴按照预计人员数和津贴标准计算.
(2)地质勘探单位职工工资.可以比照施工企业编制方法进行计算.
(3)建设单位职工工资.新建单位筹建机构的职工工资(包括新招收职工工资),按照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标准及津贴标准计算.
(4)勘测设计单位、土地和房屋开发公司、基建材料供应公司等单位职工工资.可以比照建设单位编制方法进行计算.
国家职工工资支出,在有的地区实行工资基金手册管理的,可以考虑按照开户单位工资基金手册结合计划年度的投资增减比率,进行综合计算.
2.国家职工奖金支出: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的现金支出.编制计划时,主要考虑以下编制依据:
(1)施工企业奖金支出,包括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全优工程奖、工期奖、质量奖、安全奖、综合奖、利润留成奖等.凡是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可按工资含量包干总额减去工资和各种津贴支出计算;未实行工资含量包干的企业,按照职工人数和发放奖金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2)地质勘探单位奖金支出,可以按照单位人数和工资总额以规定的标准(如按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以内)计算.
(3)建设单位奖金支出,实行投资包干的单位,可以按投资包干结余的一定比例(如10%)分年度计算计划年度奖金数额;未实行投资包干的单位,可按单位人数和发放奖金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4)其它单位奖金支出,按单位人数和发放奖金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计算.
3.国家对个人其它支出,指除国家工资、津贴、奖金支出以外的国家单位对个人的所有现金支出.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及工资性津贴和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以及离休人员的补贴、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家属工和临时使用的零星工人的工资或补贴、建设单位临时招用的民工工资或生活补贴、各项福利费用、劳动保险费用、劳动保护费、移民补助费、房屋拆迁费、计划生育保育费、出国人员服装费等.编制计划时,应就各项费用的现金支出分别不同情况逐一计算后汇总编制.
4.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指城镇集体单位工资、工资性津贴、各种奖金和对个人的其它支出所支出的现金.编制计划主要应是城镇集体施工企业,其编制依据比照国营施工企业的“国家工资支出”、“国家职工奖金支出”、“国家对个人其它支出”计算方法.
5.产品收购支出:指国营和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合资企业采购农副产品、工矿产品、手工业产品和建筑材料等的现金支出.编制计划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1)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用现金采购建筑材料的增减情况;
(2)未交付生产的建设项目基建试生产期间向农村生产单位和农户采购农、林、牧、副、渔产品作为原料的现金支出情况;
(3)其它属于数额大、比较经常的现金支出以及大宗的个别特殊的现金支出情况.
6.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指开户单位从行政费、事业费、企业管理费、商品流通费等各项费用内购买商品与非商品性支出的现金.编制计划时,主要应考虑:
(1)各单位差旅费支出的增减情况;
(2)核定各单位备用金额度,计算全年总额后应减除一定比例的不属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的现金支出部分.
7.乡镇企事业支出:指在建行开户的乡、镇建筑队和其它企、事业单位所提取的一切现金支出.编制计划的依据,主要是开户的建筑队人员数量和当地规定的发给每人每月生活费用的标准,结合历史情况编制.
8.储蓄存款支出:指各行办理各种储蓄业务的现金支出.编制计划时,主要应根据:
(1)居民储蓄的减少趋势及比率;
(2)各行在计划年度已到期应兑现的各种储蓄本息的数量.
9.其它支出:凡是上列八项以外的各项现金支出均列入“其它支出”,包括农村信用社支出、汇兑支出、建设单位征地及购置私房旧料的现金支出、支付外宾生活费等.计划编制时,主要应考虑:
(1)计划年度已经到期应兑现的各种债券和股票(或分红利润)的数量;
(2)其它比较固定的现金支出增减比率.
现金支出在执行中反映的一般比率大致是:国家工资支出占全部现金支出的40%左右、国家职工奖金支出占5%左右、国家对个人的其它支出占8%~9%、城镇集体单位工资性支出占25%~28%,产品收购支出占1%~2%、行政企业管理费支出占6%~8%、乡镇企事业支出占5%左右、储蓄存款支出占1%左右、其它支出占5%~6%.
四、“货币投放”和“货币回笼”,系指现金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差额,支出大于收入为货币投放,收入大于支出为货币回笼.
五、“核定计划数”,系指同级人民银行或上级建设银行核定本行当年全年货币投放指标或回笼指标,仅在“货币投放或回笼”项目反映,其它现金收支项目不一一细列.
六、本表“补充资料”是为了反映各行编制的现金收支计划在经办任务方面的状况.“全行计划年度预测经办任务”可以在计划年度上一年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测算.
七、本表计算单位为万元,小数点以后取两位数.
表二说明:
一、本表系省、市、自治区分行和计划单列市作为汇总上报的表式,主要用于反映计划年度内现金收入的来源和数量、现金支出的方向和数量,以及货币投放或回笼的数量.
二、有关项目内容参见表一说明.表一中的“乡镇企事业收入”并入“其它收入”,“产品收购支出”并入“其它支出”.
三、本表计算单位为万元.
表三说明:
一、本表主要反映至报告期止现金收入和支出以及货币投放或回笼的实际执行情况.
二、有关项目参见表一说明.
三、“本年核定计划数”,指上级行或同级人民银行核定本行本年的货币投放或回笼指标数,仅在“货币投放(+)或回笼(-)”项目中反映.
四、“至本季止累计实际数”,指年初至本季止各项收入和支出以及投放或回笼累计的实际执行数,分本年的累计实际数和上年的累计实际数.
五、“本季实际数”,指本季度实际发生的各项收入和支出以及投放或回笼数,分本年本季的实际数和上年本季的实际数.
六、本表计算单位为万元,小数点以后取两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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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府办〔2012〕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研究中心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专业性较强的决策,包括:

  (一)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宏观经济调控和重大改革开放决策的政策措施;

  (二)政府立法规划、计划,重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修订;

  (三)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

  (五)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六)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城乡建设、土地与海洋利用、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管理与社会事业发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的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重大政策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七)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八)与港澳共同编制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专项规划、合作计划,制定涉港澳的相关法规规章以及重大合作项目决策等;

  (九)与公共安全直接相关的重大行政措施的制定与调整及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第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上述重大行政决策前,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未进行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

  第五条 对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由相关专家从合法性、科学合理性、可行性、各种负面影响及风险分析、其他必要的相关因素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

  第六条 省政府、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设立或明确机构负责管理,健全完善工作规程和运作机制,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在遴选入库专家时,以本地区的专家为主。省政府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的专家库联网运行。省政府及其部门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时,在省政府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及其部门需要进行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可从本级政府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也可从省政府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县(市、区)政府不设专家库,当需要进行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时,可从地级以上市政府或省政府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参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按本机关议事规则确定咨询论证事项;

  (二)确定咨询论证专家;

  (三)向专家提供咨询论证所需的资料;

  (四)专家在指定时间内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相关研究;

  (五)通过适当方式听取专家的意见建议;

  (六)专家组编写《专家咨询论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七)整理、分析、吸纳专家的意见建议;

  (八)将咨询论证资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确定咨询论证专家应以入库专家为主、库外专家为辅,以技术专家为主、行政领导为辅。

  根据工作需要,可通过在专业领域邀约、特聘等方式邀请专家库以外的国内外专家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

  第九条 遴选进入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术造诣高,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领导经验或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四)积极性高,热心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条 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不少于5人;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有9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论证。在选择确定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咨询论证时,实行相关利益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的专家,具有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权利,同时要排除干扰、独立自主地开展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署名负责,并服从监督管理,承担应尽的保密等义务。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性、紧迫性等实际情况,给予专家比较充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咨询论证可采取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包括网络、视频、电话会议)、专家提交咨询论证书面意见或其他适当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要将专家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并落实到重大行政决策中。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可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性质,探索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专业研究、咨询、评估等机构进行咨询论证等行之有效的咨询论证方式方法。

  行政机关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的效果进行跟踪评估、总结完善,不断提高咨询论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中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和《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造成泄密的人员,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应进行专家咨询论证而没有进行专家咨询论证,或者对专家提出的合理可行的咨询论证意见建议不予采纳而导致决策不当,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按《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重大行政决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应经过专家咨询论证,并同时提交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省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一般由省发展研究中心牵头负责组织开展,已有明确职责分工或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省直各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由省发展研究中心和相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

  省发展研究中心负责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并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工作进行指导、督查,提供相关的协调服务。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和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工商局


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1998年1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79年至1996年期间发布的60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
,自行失效或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1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凡由其设定的行政处罚条款自行失效。清理结果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34件
(一)企业登记管理
001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总行关于代工商总局颁发四种证
照所收费用的分成比例和划拨手续的通知
〔82〕工商总字第43号 1982.3.23
0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86〕工商80号 1986.3.31
0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
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工商企字〔1987〕第38号 1987.2.17
0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7〕10号文
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7〕第71号 1987.4.6
0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检查有关问
题的请示》的复函
工商企字〔1987〕第326号 1987.12.9
0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制新营业执照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41号 1988.3.7
0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部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
外国(地区)企业审批登记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98号 1988.6.11
0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权不能
下放给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
工商企字〔1988〕第205号 1988.9.20
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
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 1988.11.2
0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
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 1988.11.22
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 1988.12.3
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
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78号 1989.4.24
0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 1989.7.14
0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
(试行)》的通知
工商〔1990〕第22号 1990.2.6
0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
(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49号 1990.3.12
0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
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66号 1990.3.20
0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
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
工商〔1990〕第80号 1990.3.29
018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
工商〔1990〕第152号 1990.6.6
0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
安排意见
工商〔1990〕第154号 1990.6.6
0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
工商〔1990〕第163号 1990.6.8
0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工商〔1990〕第166号 1990.6.6
0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174号 1990.6.16
0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
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1990〕第199号 1990.7.20
0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
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274号 1990.8.28
0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工作证的通知
工商〔1990〕第331号 1990.10.16
0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法人登记
公告等几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工商〔1990〕第332号 1990.10.12
0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讯系统企业登记注册
的规定
工商〔1990〕第343号 1990.10.12
0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第351号 1990.10.27
0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
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399号 1990.12.14
0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
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第429号 1991.1.7
0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69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号 1991.1.11
0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71号 1991.3.19
0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加工”经营
方式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4号 1991.3.30
03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
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5号 1991.3.30
03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
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 1991.5.11
03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 1991.6.5
03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
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 1991.7.25
03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
意见
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 1991.8.8
03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
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1991.9.6
04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
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311号 1991.9.7
04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
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 1991.10.4
0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注册登记发照工作中严格执行国
务院有关条例及施行细则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10号 1992.1.22
04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51号 1992.3.30
0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专业银行所属公司
重新登记注册和所属企业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67号 1992.4.7
04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报已登记注册的有关企业名称的
补充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83号 1992.4.19
04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政府无偿援建项目工程由援
建国企业承包是否免缴登记费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86号 1992.4.29
0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务院生产办关
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工商企字〔1992〕第96号 1992.5.4
0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分
局核准登记“三来一补”企业的函
工商企字〔1992〕第146号 1992.6.10
04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被担保的注册资金不实担保人应
承担什么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212号 1992.7.4
05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铁道部国家铁路运输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工商企字〔1992〕第231号 1992.7.22
05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旅”、“中旅”、“青旅”各地分社企
业名称的核定意见
工商企字〔1992〕第272号 1992.8.13
05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
问题的补充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 1992.8.22
05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冶金部直属企业名称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2〕第290号 1992.8.25
05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
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企字〔1992〕第306号 1992.9.11
05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武汉市工商局关于外地企业违法经营
活动应否受行为发生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请示的
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383号 1992.12.8
05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收缴管理
的通知
工商办字〔1992〕第384号 1992.12.9
05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沈阳市工商局《关于对野生动物或者其
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如何执行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2〕第394号 1992.12.17
05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
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54号 1993.2.18
05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机电仪产品维修服务站登记注
册事项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58号 1993.2.18
06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外商
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73号 1993.3.22
06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
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 1993.5.15
06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
工商企字〔1993〕第144号 1993.5.20
06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 1993.5.28
06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
件的若干意见
工商企字〔1993〕第244号 1993.8.11
06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
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322号 1993.10.19
06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必须严
格执行对中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3〕第332号 1993.10.30
06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经纪公司年检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14号 1994.1.24
06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有关问题的请示》
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20号 1994.1.28
06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民用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企业
加强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21号 1994.1.28
07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文化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22号 1994.1.31
07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
盲目发展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27号 1994.2.4
07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 1994.5.17
07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1989-1991年全国性清理整
顿公司过程中被撤销的公司能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请示》的
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132号 1994.5.25
07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法》实施前已设立的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250号 1994.9.10
07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
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 1994.10.27
07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
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4〕第305号 1994.11.3
07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等六种新式证照及核定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19号 1995.2.17
07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资金担保有关
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30号 1995.2.28
07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
施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工商企字〔1995〕第34号 1995.3.1
08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1994〕211号请示的批复
工商企字〔1995〕第36号 1995.3.1
08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资处合并后是否保留外商投资企
业核准登记权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55号 1995.3.24
08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注销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107号 1995.5.9
08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使用新的
行业分类标准与代码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114号 1995.5.15
08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美容服务机构管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117号 1995.5.17
08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京工商文字〔1995〕81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121号 1995.5.18
08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对新设立企
业的定期检查制度
工商企字〔1995〕第161号 1995.6.30
08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期货交易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

工商企字〔1995〕第175号 1995.7.12
08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适用公司登
记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执行意见
工商企字〔1995〕第177号 1995.7.18
08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
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207号 1995.8.8
09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重新登记实施意见
工商企字〔1995〕第215号 1995.8.22
0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从事物资借贷业
务是否应当办理登记注册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27号 1995.8.29
09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重新登记有
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41号 1995.9.19
09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企业名称相同的裁决是否应承担
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48号 1995.9.27
09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工商法〔1995〕25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55号 1995.10.10
0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年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工商企字〔1995〕第258号 1995.10.10
09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
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 1995.10.10
0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64号 1995.10.12
09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 1995.10.16
09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法律适用问题的几点请示》的答

工商企字〔1995〕第276号 1995.10.31
10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
〔1995〕54号文件的紧急通知
工商企字〔1995〕第296号 1995.11.21
1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资格必备
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332号 1995.12.21
1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工作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号 1996.1.2
1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2号 1996.1.2
1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纠正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联营商
业企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2号 1996.1.5
1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登记注册外商独
资商业企业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3号 1996.1.5
1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检字
〔1996〕2号请示的批复
工商企字〔1996〕第36号 1996.1.25
1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01号 1996.4.16
1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 1996.5.16
1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广东省各被授权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41号 1996.5.27
1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
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 1996.6.27
1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可否承包经营内资商
业企业等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245号 1996.7.8
1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承包施工是否要在
施工所在地办理营业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249号 1996.7.9
1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262号 1996.7.19
1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
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 1996.7.19
1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没收非法所得”处罚问题的答

工商企字〔1996〕第312号 1996.9.13
1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对食盐生产、批发企
业进行重新登记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316号 1996.9.19
1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封皮的通

工商企字〔1996〕第323号 1996.10.8
1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在区外设立
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341号 1996.10.17
1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365号 1996.11.4
1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可否对拟设公司或其股东进行处罚
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379号 1996.11.26
1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开展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6〕第403号 1996.12.19
(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
1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登记管
理的通知
〔86〕工商268号 1986.11.27
1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否从事
个体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87〕第134号 1987.6.15
1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7〕第290号 1987.10.28
1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个体、合伙经营及私营企业领有
集体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7〕第319号 1987.12.21
1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党政机关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可否从事个体经营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87〕第334号 1987.12.24
1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
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159号 1988.8.18
1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作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
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239号 1988.10.11
1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
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 1989.11.17
1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工商个字〔1990〕第334号 1990.10.29
1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37号 1991.2.11
1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
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1〕第274号 1991.8.2
1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 1991.10.21
13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
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
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 1991.10.26
13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
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 1991.12.27
13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户转借营业执照认定及处罚
时引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17号 1992.2.9
13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行
法规对个体客运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2〕第27号 1992.3.3
13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一人持两照
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36号 1992.3.14
13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等四种统一表格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2〕第124号 1992.5.28
14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赣工商办(1992)21号文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126号 1992.5.28
14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擅自改变字号名称
的处罚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2〕第262号 1992.8.8
1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或家庭举办裁剪技术培训班适
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3〕第46号 1993.2.8
14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个字〔1993〕第112号 1993.4.28
1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个字〔1993〕第225号 1993.7.25
14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

工商个字〔1993〕第267号 1993.8.30
14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
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4〕第53号 1994.3.7
1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鲁工商个字〔1994〕97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4〕第156号 1994.6.17
1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然人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注册和监督管理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4〕第325号 1994.11.18
14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纠正假集体企业程序的请示》的
答复
工商法字〔1995〕第111号 1995.5.12
15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利用合法证照从事封建迷信活
动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5〕第225号 1995.8.28
15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营业执照印制
管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5〕第226号 1995.8.28
15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
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5〕第254号 1995.10.9
15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人经营的“电话亭”需经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5〕第304号 1995.11.28
15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
答复
工商个字〔1996〕第325号 1996.10.10
15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引导和监管的若干意见
工商个字〔1996〕第347号 1996.10.21
(三)市场监督管理
156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纠正错案退
库问题的联合通知
〔79〕工商总字第28号 1979.4.13
157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的几个问题
的联合通知
〔80〕工商总字第8号 1980.1.25
158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把城市农副产品市
场场地列入城市规划的通知
〔80〕工商总字第155号 1980.10.30
15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维护城乡集市秩序保护正当
贸易的通知
〔83〕工商55号 1983.3.12
16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经济合同仲裁费和鉴证费收
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84〕工商1号 1984.1.18
16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石
油化工公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制止沿海地区利用海上
加油炒卖外汇活动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1985.7.30
16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的
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工商177号 1985.9.19
16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禁止销售进口旧服装的紧急
通知
〔85〕工商209号 1985.10.23
16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通部、国家物资局关于对买卖机动船
舶加强管理的联合通知
〔86〕工商58号 1986.3.13
16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在查处经济违法案件中
加强协作配合的联合通知
〔86〕工商169号 1986.8.4
16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部关于集体林区木材市场管理的暂
行规定
〔86〕工商181号 1986.8.19
16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关于加强拼装汽车
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7〕第241号 1987.9.9
16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销售进口汽车恢复验证盖章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7〕第286号 1987.10.26
16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企业租赁经
营合同管理的通知
工商同字〔1988〕第132号 1988.7.23
17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交易市场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8〕第169号 1988.8.15
17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的几个问题的请
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89〕第61号 1989.3.24
17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
部分工协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 1989.7.28
17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
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
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 1989.8.17
17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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