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机场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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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机场路管理办法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机场路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3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场路管理,保障机场路安全畅通、路产完好、路容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机场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在机场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场路是指市三环路古州飞虹环岛至观音机场立交桥区间的公路。市人民政府根据公路管理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机场路区间。

第三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机场路路政、养护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市公安机关主管机场路交通秩序、事故处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机场路管理工作。

机场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工作。

第二章 交通管理

第五条 在机场路快车道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车行道分界线行驶。

同方向划有三条车道的,自公路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条车道为行车道,第三条车道为紧急停靠道;同方向划有二条车道的,自公路中心线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超车道,第二条车道为行车道。

机动车超车时可以驶入超车道,超车后须驶回机动车行车道。

第六条 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助力车只能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第七条 机场路封闭路段区间,禁止摩托车在快车道上行驶(不含执行公安巡逻任务的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只能在紧急停靠道上行驶,遇有障碍时,可以借行车道行驶,越过障碍后应当驶回紧急停靠道。

第八条 行驶在快车道上的机动车因故需要临时停车时,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停到紧急停靠道上(无紧急停靠道的,停在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因故不能离开行车道时,驾驶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在车后一百米处设置警告标志;

(三)夜间开启示宽灯和尾灯;

(四)将乘车人转移到安全地带;

(五)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九条 在机场路行驶的机动车通过平交道口时,应当减速慢行;支线上的车辆和行人通过平交道口时,不得与干线上的机动车争道抢行。

第十条 在机场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行驶,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行超车、抢道行驶;

(二)随意停靠、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三)掉头、倒车、逆行;

(四)向车外抛掷物品;

(五)超员、超载行驶。

禁止教练车在机场路进行教课训练。

第十一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二)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机动车道;

(三)不准穿越车行道和坐倚隔离墩、防撞护栏;

(四)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 机场路两侧距道路红线一百米的一切建设项目,需经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同意。

在机场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禁止构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是指距机场路两侧边沟外缘二十米和弯道内侧边沟外缘五十米的范围。

无边沟路段的建筑控制区,从路牙石向外五米为外缘,按前款标准划定。

第十三条 在机场路及机场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车载货物触地行驶;

(二)利用机场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三)抛、洒、滴、漏污染路面;

(四)摆摊设点、集市贸易;

(五)晾晒物品、堆放杂物、倾倒垃圾;

(六)种植作物、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焚烧可燃物质;

(七)搭棚建房;

(八)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通行的活动。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交通标志、标线等机场路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 在机场路管理范围内确需进行下列活动的,应当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一)占用、挖掘机场路;

(二)运输车辆超过机场路及其桥梁限载标准通行;

(三)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坏路面的机具在机场路上行驶;

(四)跨越、穿越机场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五)在机场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六)在机场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前款行为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市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六条 造成机场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市公路管理机构,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场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市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勘验索赔,事故责任人赔偿路产损失后,方可放行车辆或退还执照。

第十八条 在机场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应当经市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机场路用地范围内的电力杆、通讯杆等设施上不得设置广告等宣传品。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九条 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机场路养护队伍按照国家公路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机场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完好、整洁。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人员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通常情况下,同一路段两侧不得同时封闭养护、维修作业。

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方向、标志、标线限制。

第二十一条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照设置的标志行驶,避让公路养护作业车辆和养护人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二条 机场路的交通标志、标线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设置并保持其完好、醒目。

第二十三条 对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市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先行清除。

第二十四条 机场路的绿化工作,由市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机场路用地上的树木;需要更新采伐的,应当经市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章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路产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其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市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在机场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除公路标志以外标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机场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构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机场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造成机场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未报告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破坏、损坏机场路用地上树木或未经同意采伐机场路树木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或补种树木,并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路产重大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赔偿路产损失,市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追究领导人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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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交发[2007]3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按照交通部及省政府关于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理顺我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程序,使其健康、协调、有序发展,为交通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特制订《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吉林省交通厅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吉林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交通信息化建设程序,积极推进交通信息化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吉林省信息化建设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信息化建设是指由财政资金、交通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投资以及交通行业筹融资的交通信息基础设施、交通业务应用及交通信息化保障体系建设。 
  交通信息基础设施由交通信息网络、交通数据交换平台等构成。 
  交通业务应用由利用信息技术处理的各类交通业务应用系统构成。 
  交通信息化保障体系由交通信息化标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管理体系和运行维护体系等构成。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包括日常的硬件设备更换及添置。 
  第三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范围包括省交通厅(含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市(州)交通局(含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县(市)交通局(含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 
  第四条 交通信息化项目建设纳入交通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各部门的原有职能和审批程序不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交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我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订全省交通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 
  (三)审定全省交通信息化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包括全省交通信息基础设施、交通信息技术、交通重大信息工程项目、交通信息资源开发及人才培养等)以及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解决我省交通系统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交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科技教育处,是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省交通信息通信中心(以下简称厅信息中心)负责处理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方针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和贯彻意见; 
  (二)负责全省交通信息化规划的编制,组织、协调和落实全省交通信息化规划的实施工作; 
  (三)负责全省交通行业内信息资源使用的协调、整合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硬件、软件)共享,避免重复投资造成资金浪费; 
  (四)负责全省交通信息化建设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交通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计划、立项、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中涉及技术方面的工作; 
  (五)组织研究我省交通信息化建设中涉及的关键技术,协调制订有关共性的技术和应用的标准; 
  (六)负责全省交通系统基础性和重大综合类信息项目建设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七条 各单位要在省交通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全省交通信息化规划的指导下,加强自身交通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交通信息化建设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及行业管辖范围内交通信息化建设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的前期工作,包括交通信息化规划,立项阶段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 
  第九条 交通信息化规划主要内容有:规划的依据与实际需求;信息化发展方针与目标;信息化重点建设项目与资金估算;建设的基本方式与保障措施。规划必须根据交通发展的需要、资金的可能和技术进步的实际及时补充、调整。 
  全省各市(州)交通信息化规划,须报省交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交通信息化规划和市(州)级交通行业信息化规划等,报市(州)交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建设单位根据交通信息化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的项目,列入《信息化建设项目储备库》,《信息化建设项目储备库》由厅信息中心建立、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审查后报厅批复。市(州)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厅资金补助的,报厅审批,非厅补助的报厅备案。 
  单项合同价300万元或其中软件投资1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100万元)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单项合同价300万元或其中软件投资100万元以下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 
  单项合同价30万元以下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二条 全省性重大交通信息化项目以及单项合同价100万元以上或项目中软件开发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三条 交通工程基建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仍按原交通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审批,厅信息中心参加审查。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中的项目概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 
  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百分之十以上的,或超过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交通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厅补助的市(州)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度九月底前向厅信息中心报送下年度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必须从《信息化建设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安排。 
  厅信息中心会同厅计划处、厅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依据全省交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交通信息化规划的总体要求及财力可能,根据建设需要、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平衡,于每年度十月上旬编制下年度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由省交通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分管领导审定,最终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六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投资的,必须按照项目计划报批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遵循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按照交通部及我省相关规定及办法申请、编报,由厅信息中心会同厅造价站审核。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国家、交通行业信息化标准。 
  第十九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吉林省交通信息化规划,必须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 
  第二十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严格按下达计划建设内容控制预算。 
  第二十一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变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投标,项目设计、监理、实施的招投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含厅直单位)和厅补助资金的市(州)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经厅相关部门审核,同时由厅信息中心对其中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并备案后,方可进行招投标。非厅补助的市(州)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本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非厅补助的市(州)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软件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需报厅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五条 全省性单项合同价1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交通信息化项目要实行项目监理制,其它项目也应逐步推行项目监理制。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安全保密方案,报同级保密部门批准。 
  安全与保密系统建设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需通过安全测评认证的信息化项目,未经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机构认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后一年为缺陷责任期,建设单位保留施工单位一定数额的工程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无异议后给付。对公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在系统试运行三个月后,由厅信息中心委托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测试,在测试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非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测试、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项目合同、用户使用报告(或是运行用户总结报告)、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系统维护手册、竣工报告、财务决算报告等技术文档和商务文档 。 
  第二十九条 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厅办公室和厅信息中心会同保密部门组织验收。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硬件和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有关交通信息化的所有自建、引进建设项目在招标、签订合同、鉴定验收、推广等环节中,都必须提出知识产权的拥有范围与形式,并提供体现知识产权的源代码、可发布产品、技术规范与标准等。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档案法和有关科技档案的管理要求加强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确保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利用。 
  第三十三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成果(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应用系统、数据库等)必须报厅信息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半年后,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化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厅信息中心。进行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能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等。 
  第三十五条 厅信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基础性的或对交通系统有较大影响的应用软件的测评和推广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交通信息化建设中违反本办法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将按照相关条款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交通部门应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交通厅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验收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验收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保险公司:
现将《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中国保监会的统一部署和方案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验收方案
一、验收标准
验收工作主要依据《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以及《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方案》(保监发〔1999〕31号)和《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68号)等有关规定。具体验收标准如
下:
(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保险中介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全面、彻底的自查,并按有关规定对主要问题进行了纠正,对重大问题的责任人作出了严肃处理。针对查出的问题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
(二)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设立了专门机构并配备了相应的专职人员。
(三)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严格按总公司制定的保险代理合同文本进行了重新签订,分支机构没有变更代理合同的行为;保险个人代理人做到持证上岗。
(四)保险公司与代理机构实行了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险费结算及时,手续费支付符合规定标准。
(五)保险公司除经保监会批准的外,保险代理人已无签发保险单的行为。保险单证管理严格,已发出的业务用章全部收回。
(六)保险公司已停止委托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事故的定损和理赔。
(七)保险公司已全部取消同非法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关系,已停止同非法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往来,已终止同境外保险公司或其驻华代表机构的违规业务往来。
(八)保险公司已有完善的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保险代理人档案健全;对违法违规的代理人行为已进行了查处。
(九)保险公司按照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认真填报统计表格及上报自查自纠情况的书面报告。
二、验收方式
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验收工作采取以保监会督察联络员为主,保险公司自上而下,整体验收,重点抽查的方式。
自上而下是指验收工作仍然以各保险公司系统为主线,抽调人员,分组验收,先从总公司开始,上级查下级,自上而下,贯穿到各级分支机构。
整体验收是指此次验收工作应着眼于各保险公司整体的清理整顿情况,各总公司应对各省公司清理整顿工作有一全面了解,包括领导班子是否重视,布置工作是否及时,采取措施是否有力,对于分支机构出现的问题是否坚决予以处理。同时也要注重其分支机构在清理整顿过程中的表现
,包括代理机构(人员)现状,自查自纠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是否及时予以纠正,对于严重的问题是否予以严肃处理。
重点抽查是指在此次验收过程中,在整体验收的基础上,分组对重点地区、重点分支机构进行验收检查。一方面,要按照《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方案》及《关于加强保险兼业代理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规定的重点内容,对保险公司进行检查验收;另一方面,要对各保险公司部分地
区的分支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三、验收的要求
(一)各级保险公司在验收开始前,应对本系统、本公司清理整顿工作作出认真、详细的书面总结。主要内容包括: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整章建制情况,自查出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严重违规案例及处理结果等。
(二)各保险公司可根据本通知,事先安排本系统的内部验收工作。
(三)各保险公司应认真填写本方案所附表格。
四、验收步骤
(一)验收时间:8月11日开始,8月31日结束。
(二)验收步骤:验收工作分两个步骤完成。8月11日至8月15日,完成对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华泰保险以及区域性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的验收工作;8月16日至31日,完成对人保、中寿、太保、平安四家保险公司的验收工作。
五、验收人员
(一)人保、中寿、太保和平安的验收工作,由第二阶段保监会派驻在这四家公司的督察联络小组组织验收。各督察联络组组长应事先同保险公司研究验收工作具体落实方案。
(二)其他公司的验收人员由保监会从督察联络员中抽调。
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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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对代理机构(个 |
| | 个人代理人 | 兼业代理机构 | |
| | | |人)单证清理情况|
| 公司名称 |------------------|-----------|--------|
| |持展业证 |持证率 |清理整 |持证| 原代理机 |清理后机|已收回|尚未收 |
| |人数(99|(99年| 顿后 |率 |构个数(99|构个数 |空白保|回保单 |
| |年3月) |3月) |持证人数| |年3月) | |单份数|份数 |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 | | | | | | | |
|------------------|-----|----|----|--|------|----|---|----|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 | | | | | | | |
|------------------|-----|----|----|--|------|----|---|----|
|中国再保险公司 | | | | | | | | |
|------------------|-----|----|----|--|------|----|---|----|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 | | | | | | | |
|------------------|-----|----|----|--|------|----|---|----|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 | | | | | | | |
|------------------|-----|----|----|--|------|----|---|----|
|新华人寿保险公司 | | | | | | | | |
|------------------|-----|----|----|--|------|----|---|----|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 | | | | |
|------------------|-----|----|----|--|------|----|---|----|
|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 | | | | | |
|------------------|-----|----|----|--|------|----|---|----|
|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 | | | | | |
|------------------|-----|----|----|--|------|----|---|----|
|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 | | | | |
|------------------|-----|----|----|--|------|----|---|----|
|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 | | | | | |
|------------------|-----|----|----|--|------|----|---|----|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 | | | | |
|------------------|-----|----|----|--|------|----|---|----|
|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 | | | | |
|------------------|-----|----|----|--|------|----|---|----|
|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 | | | | |
|------------------|-----|----|----|--|------|----|---|----|
|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 | | | | | | |
|------------------|-----|----|----|--|------|----|---|----|
|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 | | | | | | | |
|------------------|-----|----|----|--|------|----|---|----|
|民安保险深圳分公司 | | | | | | | | |
|------------------|-----|----|----|--|------|----|---|----|
|民安保险海口分公司 | | | | | | | | |
|------------------|-----|----|----|--|------|----|---|----|
|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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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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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保费清收情况 |整章建制情况 | 其他整改情况 |
| |---------|-------|-------------------------|
| |原拖欠代|已收回 |新建规|修改完|建立|建立|建立|建立|规范|清理|发出|地市以上|
| 公司名称 |理保费 |(万元)|章个数|善规章|机构|代理|手续|代理|寿险|整顿|情况|分支公司|
| |(万元)| | |个数 |台账|保费|费支|机构|营销|中介|通报|组织检查|
| | | | | |个数|台账|付台|档案|网点|处理|份数| 次数 |
| | | | | | |个数|账个|个数|个数|有关| | |
| | | | | | | |数 | | |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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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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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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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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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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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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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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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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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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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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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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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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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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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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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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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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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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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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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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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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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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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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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保险深圳分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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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保险海口分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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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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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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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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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