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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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1992年3月15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2号)




  第一条 为保护我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证地震预报工作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监测设施,包括地震台(站)、遥测台网、观测井(泉)、测量标志以及地震监测专用通讯、供电、供水等设施。


  第三条 全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局主管。
  各地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由当地地震主管部门或省直属地震台(站)主管。
  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地震主管部门做好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地震监测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


  第五条 地震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应在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周边设立标志牌,标明保护范围,井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国家尚无具体规定的,地震主管部门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划定临时保护范围。


  第六条 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应按地震观测规范的要求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并征得当地城乡建设、地矿和水资源等主管部门同意。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地震监测工程项目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


  第七条 禁止下列危及地震台(站)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擅自在台(站)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笨重物,倾倒垃圾或从事爆破、采石及其它振动性作业;
  (二)污染观测井(泉)或直接改变观测井(泉)出水状态;
  (三)在自流观测井(泉)保护范围内钻井取水或启用原有井(泉)超量取水;
  (四)擅自在观测山洞洞口保护范围内烧荒或砍伐林木;
  (五)在地电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堵设金属管(线)或设置变电设施;
  (六)在电磁波接收天线保护范围内新设电磁辐射装置;
  (七)在地磁观测墩到测量标志之间,或在地震监测专用通讯线路、供电设施保护范围内建房或设置其它障碍物;
  (八)在地下电缆线路保护范围内挖掘土石或擅自在专用供电线路上连接电器设备。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及地震遥测台网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遥测子台保护范围内挖掘土石;
  (二)在高频发射天线保护范围内成片种植影响高频发射的树木或堆放金属物;
  (三)设置与遥测同频的无线发射装置;
  (四)擅自在无线传输设施保护范围内烧荒;
  (五)擅自在专用供电线路上连接电器设备。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及地震测量标志安全或损害其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擅自移动测量标志;
  (二)在测量标志保护范围内挖掘土石或从事其它引起地形变化的作业;
  (三)在地磁测量标志保护范围内放置铁磁性物体。


  第十条 在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影响地震监测的工程,必须事先征得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商定补救措施;监测设施需要迁址新建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承担建设和搬迁的费用。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烧荒、临时堆放物品,或从事爆破、采石及其它振动性作业,必须经监测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地震监测设施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可视具体情节,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破坏、强占、盗窃地震监测设施,扰乱地震台(站)、遥测台网工作秩序,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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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和定西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政办发[2008]63号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和定西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和《定西市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试行)》已经2008年7月11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 O O 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定西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促进和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甘肃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具体评议考核工作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政府办公室、监察、人事、财政、审计、信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直属和派出机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应当将考评结果报告同级政府,或者与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所在地同级政府共同组织进行评议考核。

实行双重管理的中央、省在定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组织实施评议考核的,应当将考评结果报告同级政府;未组织实施考评的,按照本办法进行评议考核。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应当坚持权责统一、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奖罚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采取重点评议与普遍评议、自我评议与组织评议、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七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纳入本级政府的工作目标管理体系,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的全面工作以及行政执法人员政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评议。具体意见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监察、信访、行政执法投诉等途径反映。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上级政府要求、本地行政执法情况和人民群众反映,每年确定一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重点进行评议考核。每两年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普遍进行全面评议考核。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每年都应进行行政执法自我考评,并将考评情况按管理权限报告本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和上级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权限和依据是否合法、规范;

(三)行政执法程序和决定是否合法、适当;

(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落实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六)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评议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结果;

(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程序:

(一)自我考评。行政执法机关应于每年年底前对本机关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将考评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

(二)组织考评。政府法制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评组,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媒体参加,于次年3月底前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考评;

(三)综合考评。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各考评组考评意见,结合日常行政执法监督情况,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综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请本级政府审定;

(四)公布结果。经本级政府审定的考评结果,在新闻媒体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考评组考评方法:

(一)检查行政执法机关自我考评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和行政执法案卷,抽查的行政执法案卷应占当年办理案件总数的5%以上;

(三)采取召开座谈会、相对人发放执法评议问卷、设立公众意见箱、开设执法评议专线电话等方式和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途径,广泛征询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打分评议办法,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具体评议考核标准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监察、人事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政府给予表彰、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重大过失、过错或违法行为时,政府法制、监察等部门应当提请本级政府依照《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甘肃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89号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修订了《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彩票机构财务行为,加强彩票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彩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民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规定,结合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彩票机构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彩票机构是指福利彩票发行机构、体育彩票发行机构(以下简称彩票发行机构)和福利彩票销售机构、体育彩票销售机构(以下简称彩票销售机构)。

  第三条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彩票市场发展客观规律和彩票发行销售业务特点;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彩票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彩票机构年度预算,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按照规定归集、结算、解缴、划拨彩票资金,保证彩票发行销售正常进行;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切实降低彩票发行销售成本;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彩票发行销售和彩票机构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及监督,防范财务风险;参与本单位重大经济决策和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等事项。

  第五条 彩票机构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 彩票资金归集与分配

  第六条 彩票资金是指彩票销售实现后取得的资金,包括彩票奖金、彩票发行费和彩票公益金,具体提取比例按照彩票游戏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按照彩票品种和游戏、彩票发行销售方式归集彩票资金。

  第八条 彩票奖金是指彩票机构按彩票游戏规则确定的比例从彩票销售额中提取,用于支付给彩票中奖者的资金,包括当期返奖奖金和调节基金。

  彩票机构应当将彩票奖金存放到指定的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彩票奖金的管理按照彩票发行销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彩票发行费应当专项用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支出。

  第十条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按照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专项用于彩票发行销售活动。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提取比例,由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根据彩票市场发展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民政部门或者体育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应当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提取的业务费按规定分别上缴中央财政专户和省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彩票销售机构业务费实行省级集中统一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彩票代销者销售费用,由彩票机构与彩票代销者按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可以按彩票销售额的一定比例,从彩票代销者缴交的彩票销售资金中直接抵扣。

  第十三条 彩票公益金专项用于社会福利、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不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的上缴、分配和使用管理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彩票机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设彩票资金专用账户,包括彩票资金归集、结算账户,以及彩票投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账户。

第三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 彩票机构预算是指彩票机构根据彩票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彩票机构决算是指彩票机构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彩票机构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管理,单位预算和决算不纳入其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和决算,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彩票发行机构预算和决算报财政部审批;彩票销售机构预算和决算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根据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业务费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上一年度收入结余情况等,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彩票事业发展需要、财力可能、资产状况等,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彩票机构年度预算应当全面反映本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十八条 彩票发行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预算编制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下一年度预算,并经财政部审核批准后执行。财政部根据下一年度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开展需要以及中央财政专户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结余等情况,在批复预算之前可以下达部分预算指标。

  彩票销售机构编报年度预算,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财政部在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彩票市场调控方面的省际之间彩票市场均衡发展以及优化彩票品种及游戏结构等支出。

  彩票发行机构在报送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彩票市场运行调控需要,结合中央财政专户彩票发行机构业务费结余等情况,提出本机构安排的彩票市场调控资金数额及其分配方案申请。财政部批准后,通过中央财政专户将该项资金下达至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预算,以及彩票机构业务费上缴情况,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向彩票机构拨付资金。

  根据彩票发行销售业务需要,彩票发行机构在年度预算批复前,可以按照财政部提前下达的预算指标编报用款计划,向财政部提出用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 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年度预算一般不予调整。根据彩票事业发展需要或者国家有关政策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支出的,彩票机构应当按规定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调整当年预算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未拨付的彩票机构业务费,专项用于支持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以后年度彩票事业发展,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彩票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真实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加强决算分析和管理,并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入是指彩票机构为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 彩票机构收入包括:

  (一)事业收入,即财政部门核拨给彩票机构用于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的业务费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彩票机构从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彩票机构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彩票机构在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广告收入、租赁收入等。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彩票机构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加强收入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组织各项收入,及时分类入账,严禁坐收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支出是指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一)事业支出,即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主要包括:

  1、人员支出,包括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不包括应当在“经营支出”中列支的相关人员经费。

  工资福利支出,即彩票机构为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开支的各类劳动报酬、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即彩票机构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2、日常公用支出,即彩票机构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一般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项目支出主要包括:

  1、基本建设支出,即彩票机构用于购置大型固定资产和设备、大型修缮等发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大型办公设备购置、大型专用设备购置、业务用交通工具、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

  2、发行销售业务支出,即彩票机构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所需的费用,包括彩票研发费、彩票销售渠道建设费、彩票印制费、彩票物流管理费、检验检测费、广告费、市场营销费、市场宣传推广费、彩票销售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费、技术服务费、专线通讯费、开奖费、公证费、市场调研费、彩票销毁费、彩票兑奖周转金、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其他业务支出等。

  (二)经营支出,即彩票机构在彩票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彩票机构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查处非法彩票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九条 彩票机构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彩票机构应当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彩票机构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条 彩票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彩票机构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彩票机构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彩票机构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经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彩票机构结转和结余包括财政专户核拨资金结转和结余,以及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转和结余。

  第三十四条 彩票机构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形成的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项目支出结转资金。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在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报财政部门审批。

  彩票机构财政专户核拨资金形成的结余资金是彩票机构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形成的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应当全部统筹用于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用于相关支出。

  第三十五条 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余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事业基金是非限定用途的资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支持彩票事业发展。彩票机构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三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正确计算与分配结余资金。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彩票机构按照规定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彩票机构从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之外的其他资金结余中提取,或按照相关规定转入,专项用于彩票机构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二)彩票兑奖周转金,即从彩票机构业务费中计提,专项用于彩票游戏奖池、当期返奖奖金、调节基金不足以兑付或弥补彩票中奖者奖金时的垫支周转资金。

  (三)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即按不超过上年度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的10%提取,专项用于弥补因彩票市场变化导致的坏账损失,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发行销售损失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四十条 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彩票机构应当加强职工福利基金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提取比例和开支范围。

  第四十一条 彩票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彩票发行销售量,当期返奖奖金、奖池资金和调节基金的规模,以及奖金兑付情况等因素,提出彩票兑奖周转金提取、垫支和返还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彩票机构应当加强对彩票兑奖周转金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垫支并及时返还。

  第四十二条 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年末余额超过当年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的10%时,下年度不再计提。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彩票市场变化以及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使用等情况,调整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

  彩票机构使用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时,应当编制详细的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专户核拨资金。

  第四十三条 彩票兑奖周转金、彩票发行销售风险基金计提时,应当冲减彩票机构业务费收入,在财政专户中专账核算,并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彩票发行销售机构业务费安排的支出”科目下单独列示。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资产是指彩票机构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彩票机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库存彩票、存货等。

  库存彩票是指彩票机构购进的已验收入库的彩票,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存货是指彩票机构在开展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材料是指彩票机构库存的物资材料、电脑投注单和热敏纸,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十七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收款项和预付款项应当按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库存彩票应当按彩票品种分别核算。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彩票出入库制度,按彩票游戏建立库存彩票明细账和台账,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定期核对库存彩票明细账、台账与总账,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库存彩票,彩票机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十九条 彩票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五十条 彩票机构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在预计使用年限内,采用合理的方法计提折旧。

  第五十一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无形资产可以按规定进行摊销。

  彩票机构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彩票机构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彩票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彩票机构对外投资必须是与彩票发行销售业务有关的项目,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彩票机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第五十四条 彩票机构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五条 彩票机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六条 负债是指彩票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七条 彩票机构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预收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彩票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款项,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彩票奖金、应付彩票代销者的销售费用以及其他应付款等。

  暂存款项包括彩票投注专用设备押金或者保证金等。

  应缴款项包括彩票机构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的彩票公益金、彩票机构业务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预收款项包括彩票代销者预交的彩票款项、彩票购买者购彩预存款等。

  第五十八条 彩票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九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章 财务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彩票机构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彩票机构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六十二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

  第六十三条 彩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财务收支情况和资料。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2001年12月9日财政部发布的《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