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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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7〕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海口市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6号)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规范市场储备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储备纳入政府计划,市级粮食储备规模按市政府批准的计划执行,市粮食局具体负责市级粮食储备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权属市政府。储备粮主要用于缺粮年份保障供应和粮食爆涨时平抑粮价,平稳市场。市级储备粮使用时,须由市粮食局提出意见,经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协商统一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承储企业必须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具备产权自有、质量完好、并有一定规模的专用粮食仓库。在同等条件下,对同一库区完好仓容5000吨以上的企业,优先承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储备粮的仓储管理、轮换管理和财务管理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海南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和《海南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储备粮的贷款管理参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检查监督,粮食承储企业应当遵照执行。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计息购进成本由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共同核定,储备粮计息购进成本实行“两年一定”。储备粮的保管费、轮换费、包装费和粮库简易建筑维修费,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补贴标准执行。储备粮的利息补贴,由市财政局依据农发行、市粮食局出具承储企业上季度的储备数量及储备粮的购进成本贷款额计算利息(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拨付承储企业。储备粮费用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七条 储备粮原则以原粮储备为主,适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成品粮食,按市政府下达的承储计划,原粮储备80%,成品粮储备20%,以保证公共突发事件和粮价暴涨时,用于应急市场供应。

  第八条 储备粮实行定期轮换和动态管理制度。承储企业按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推陈储新,定期轮换库存。按不同的储备粮品种,确定不同的轮换期限,我市储备粮(稻谷)两年内轮换一遍,其中第一年轮换数量不少于总量的50%,成品粮每三个月必须全部轮换一遍;在此前提下,由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属先购后销的轮换,企业自主决定轮换的批次、数量和时间;属先销后购的挂空轮换,轮换每批量不超过承储总量的1/3,轮换挂空期不得超过半年。轮换储备粮产生的价差盈亏,由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合理部分纳入同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第九条 储备粮可在本地收购,也可以外地购进,但必须是本年度生产的新粮,并达到国标中等以上质量标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部门制定的配套管理规章及行业技术规范,并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地方储备粮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陈化、霉变。对保管不善造成储备粮变质或损失的,依法追究承储企业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三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法人代表离任应进行离任审计。对账目差数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发现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由市粮食、财政、质检、价格主管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核定损失的粮食数量和价值,报市政府审定后核销粮食库存数量和库存值。储备粮跨省运输的正常损耗,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统一的定额标准核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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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12〕83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考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科学合理,民主公开,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实行分级考核。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五条 考核每年初进行一次,或与政务公开考核同时进行。考核根据被考核单位性质进行分类,县区政府为一类单位,市直部门、直属机构为二类单位。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各考评项目(分项)没有扣分因素即得分。具体评分细则在当年考核方案中确定。考核按照单位自评10%、日常通报15%、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数据测评50%、年终考核打分15%、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10%的比值,确定考核成绩。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参照省政府关于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考评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市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制订考核方案和细则,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后组织实施;

(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前1个月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应按照考核方案和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自查材料报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三)考核组采取实地查看、查阅资料、网站测评、社会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社会评议依据《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暂行办法》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打分,根据排名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形成考核情况报告;

(五)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考核工作结束后,形成书面考核报告报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考核结果及时书面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抄报市监察局、市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虚假和不完整信息澄清、协调发布、统计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规范编制、及时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明确主动公开工作程序;是否依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保密审查后,将可以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全面、具体公开。

(四)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办理程序规范;无超期办理情况发生;无投诉、举报及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五)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布情况。年度报告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向社会公开是否及时。

(六)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公开形式丰富多样。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单位栏目内容充实,分类准确,及时更新;单位门户网站与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有效整合。

(七)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情况。

(八)社会评议情况。

(九)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九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实施奖惩。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一)对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对在上级检查考核工作中影响全市考核成绩的单位、发生泄密事件的单位,本年度考核即为不合格。

(三)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折算分值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政务公开考核,同时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效能建设考核、依法行政考核和政风行风评议等考核进行衔接。

(四)被考核单位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对没有按期完成整改内容和要求的,提请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问责。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金融、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铜陵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铜政办〔2008〕87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一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

2.二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






附件1

一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9分)
落实组织领导
3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有文件)。

明确工作机构
3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本辖区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有文件)。有必要的人员、经费和设备。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3
有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行政权力

透明运行

(10分)
部署行政权力

公开工作
10
将已备案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流程图、行政职权办理结果等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及本单位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基础工作

(58分)
推进规范编制和更新目录、指南
2
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规范主动公开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做好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工作
30
有推进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招投标、生产安全事故、征地拆迁、价格和收费、重点工程建设、重大事项、重大事件等重点方面信息公开的举措,效果良好的。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基础工作

(58分)
推进财政信息公开
5
财政预决算栏目中内容丰富,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重要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等信息及时公开。

推进依申请公开工作
5
办理程序规范,无超期办理。无投诉、举报及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3
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和协调发布机制
3
有规范文件。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程序
5
在信息发布前特别是公文类信息制作中增加保密审查环节;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及时、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准确,每年1月31日前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指定栏目中公布并报送上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

公开方式

(15分)
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栏目、本单位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
5
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栏目内容充实,分类准确,及时更新。单位门户网站与信息公开网与有效整合,在首页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并将信息公开加入导航条。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公开方式

(15分)


政府信息查阅点建设
5
在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等处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查阅点应设置指示牌,规章制度上墙,配备专用上网查阅设备和打印设备,并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

完善传统公开形式
3
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丰富多样。

构建新型公开形式
2
积极创新,打造政务微博等新型公开平台。

监督保障

(8分)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力度
2
运用多种媒介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实际效果和社会反映取得新进展的证明或说明材料的。

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2
政府信息公开动态信息被国家和省市新闻媒体、政府网站采用的。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制度
2
有规范性文件。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学习培训,加强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2
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学习、交流、培训活动。把政府信息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和考核、普法的重要内容。











附件2

二类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组织领导

(9分)
落实组织领导
3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职责。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科室)(有文件)。

明确工作机构
3
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进、协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有文件)。有必要的人员、经费和设备。

领导机构认真履行督促指导职责
3
有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计划、目标、措施及组织实施办法,召开领导机构会议或专题会,研究落实工作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行政权力

透明运行

(10分)
部署行政权力公开工作
10
将已备案的行政权力和行政职权流程图,行政职权办理结果等通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及本单位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基础工作

(58分)
推进规范编制和更新目录、指南
2
规范编制和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规范主动公开程序
2
有相关文件资料。

进一步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30
做好财政预决算、政府决策、重大项目、民生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人事信息等重点内容的公开。

推进财政信息公开
5
财政预决算栏目中内容丰富,财政预算和决算报告、重要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支出等信息及时公开。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基础工作

(58分)
推进依申请公开工作
5
明确受理机构,在服务窗口设立受理点。办理程序规范,无超期办理。无投诉、举报及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3
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和协调发布机制
3
有规范文件。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中增加公开属性审查程序
5
在信息发布前特别是公文类信息制作中增加保密审查环节;无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无泄密行为。

及时、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全面完整准确,每年1月31日前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指定栏目中公布并报送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公开方式

(15分)
对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栏目、本单位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
5
政府信息公开网相应栏目内容充实,分类准确,及时更新。单位门户网站与信息公开网与有效整合,在首页设立信息公开栏目,并将信息公开加入导航条。

政府信息查阅点
5
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阅点应设置指示牌,规章制度上墙,配备专用上网查阅设备和打印设备,并指定人员进行维护,免费向公众开放。

考核项目
分 项
分值
评分标准

公开方式

(15分)
完善传统公开形式
3
具体落实或操作方法丰富多样。

构建新型公开形式
2
积极创新,打造政务微博等新型公开平台。

监督保障

(8分)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力度
2
运用多种媒介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实际效果和社会反映取得新进展的证明或说明材料的。

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动态信息
2
政府信息公开动态信息被国家和省市新闻媒体、政府网站采用的。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责任追究制度
2
有规范性文件。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学习培训,加强队伍和岗位工作能力建设
2
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学习、交流、培训活动。





唐山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建立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根据
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城、国营农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规划建
成区各种房地产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市、县、区成立由房管部门牵头、土地、工商、财政、物价、税务等
部门参加的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员会,从行政上、法律上对房地产交易市场进行
宏观调控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是指城镇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买卖、有偿转
让、有偿价拨、交换、拍卖、典当、抵押、私房和单位非居住用房的租赁以及相关
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等交易行为。
第二章 市场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国营农场建立的房地产交易所,是辖区内唯一合法的房
地产交易场所,辖区内所有的房地产交易活动,均应在交易所内进行。
市和各县、区(场)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管辖分工,由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委
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划定。
第六条 房地产交易所的业务范围:
(一)为交易当事人提供洽谈协商、中介服务、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种服
务;
(二)开展供求登记,接受有关房地产交易和经营单位的委托代理业务;
(三)受理房地产的买卖、租赁、互换、抵押、赠与、拍卖、典当、转让、析
产、继承、兼并、价拨、拆迁等评估登记业务;
(四)组织引导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个人进入固定市场。
第七条 房地产交易所,是管理房地产交易的集中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政区内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行政和业务管理;
(二)制定房地产交易活动规则,指导交易活动;
(三)组织查处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违章违法行为;
(四)负责审查交易当事人的资格,验证交易标的物的权属,办理买卖、租赁
契约的鉴证权属转移和过户手续;
(五)对房地产交易中的价格进行评估和管理,涉及国有资产的价格评估按有
关规定办理;
(六)提供有关法律、政策、业务咨询服务;
(七)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调解房地产交易中的纠纷。
第八条 进入交易市场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市场管理规则,照章交纳税
费,一切交易活动在市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九条 市、县(区)房产管理机关是该辖区内房产交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
辖区内房产交易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地产市场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其主
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验证,核发营业执照。
取缔无照经营单位。
(二)负责对房屋买卖、租凭等契约经济合同的审查、鉴证,依法对经济合同
纠纷进行调解、仲裁。
(三)在核发单位、个人营业执照时,审查其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房屋租赁
许可证等有关证件,证件不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四)对在房地产交易活动中的私下交易、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等违章、违法
活动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房地产交易中,负责房产交易中涉及到的土地使用
权转移的审批、收费和换发土地使用证的工作,并和财政、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依
照法律、法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二条 房地产交易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易当事人到当地交易市场或指定的交易场所交验证件,申请登记。交
验的证件包括:(1)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能证明交易标的
物权属的文件。经营开发单位出售商品房时,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
工程竣工决算书、有关图纸资料、质检合格证及经工商部门鉴证的销售合同等证件,
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登记确权。(2)交易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或法人资格证书。(3)
交易管理所认为应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交易管理所《审核确认提交证件有效后,提供统一格式的申请登记文本,
双方进行登记。
(三)交易管理所派人会同交易双方(必要时包括四邻)到现场查勘测量,评
估价格,验证申请登记项目。
(四)填写交易市场提供的统一格式的交易合同或契约文本,双方商定契约内
容。
(五)交易管理所审验合同或契约内容及有关原始资料,并要求交易当事人就
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六)交易当事人凭验证后的合同或契约,缴纳税费,办理有关权属转移手续。
按照上述程序办结的房地产交易,交易双方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买 卖
第十三条 房产买卖,必须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契约手续。办理房产交易
契约应是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必须
持符合法律要求的委托书。
第十四条 出售房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私有房屋出售时,应具有合法的权属证件及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证,并交
验产权人户口簿、身份证件和单位或居委会出据的证明。
(二)公有房产出售时,除应有单位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外,还要有
产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售房文件。全民所有制房产出售还要有当地国有资产
管理机关审核的证明。
(三)房屋开发单位出售商品房时,应先到房屋产权监理部门登记确权,然后
进入市场出售。
(四)出售已出租房产时,产权人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妥善处理租约
后出售。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五)共有房屋出售时,应持全部共有人同意的具结书,部分共有人出售自己
的所有权时,应有其他产权人的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六)享受国家优惠价格购买的旧公房出售时,除符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
按旧公房出售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七)享受国家或企事业单位补助购买、自建的房屋需要出售时,出售前应向
补助单位或房管部门交还购、建房补助费。如房屋发生增值,卖房人只应得个人实
际投资额占综合造价比例部分,余下部分交还原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
第十五条 购买房屋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个人购买房屋,须有房屋所在地正式户口;
(二)单位购买房产,须出据购房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购房文件;
(三)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埠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需购买房屋
时,应持办事机构上级批准的购房文件和书面购房申请;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一般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镇私有房
产。如特殊原因确需购买的,须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文件,报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房
地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禁止交易:
(一)无合法产权证件的或因被明令注销、吊销等其他原因失去法律效力的;
(二)产权归属不清,有争议的;
(三)批准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产;
(四)有关房地债务尚未清偿的;
(五)代管托管房产;
(六)依法限制权属转移及其他不得买卖的房产;
(七)不符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
第十七条 与买卖房屋相关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手
续,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由土地管理部门依据交易手续办理。
第十八条 房屋买卖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契税,并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
标准,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九条 回国定居和到各县(市)、区投资的港、澳、台胞、华侨及外籍华人
需要买卖房产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租 赁
第二十条 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单位出租自管非居住用房,应到房产交易所申
请租赁业务许可证。不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不得开展租赁业务。以租赁经营为主的,
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二十一条 租用房屋,必须由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契约,租赁合同以书面形式
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租赁双方当事人办理租赁手续,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证件:
(一)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应出据所有权证,个人还应出据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信;
(二)个人承租房屋,应出据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证明,并交验个人
身份证明;单位承租房屋须出据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单位承租私有房屋,应提供县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外地驻唐单位和户口不在本地的个人租用房屋,单位须提供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个人须出据乡(办事处)证明和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
登记临时房口的证件。
第二十三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双方商定,租期内一般不得要求承租人搬出,租
期届满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二十四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租约:
(一)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的;
(二)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承租人连续六个月欠租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损坏房屋结构的。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交易中价格评估业务由房地产交易管理所组织专业评估人
员进行。全民所有房产交易价格评估,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管
理。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专业评估员要经过专业培训,
经有关部门考核后,发给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评估员根据国家制定的计价原则、价格标准和市场供求等情况,合理评估房地
产的价值、价格,为房地产交易、房屋拆迁、企业兼并、房地产纠纷仲裁等提供依
据。
第二十六条 房屋买卖价格,由基本价格和地段级差价格构成。出售给个人的
商品房价格,由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价办法制定,对企、事
业单位之间及私人之间房产交易、租赁价格、采用价格评估办法确定。
第二十七条 房产评估价格由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部门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评
估价格原则确定,买卖租赁双方根据评估价格协商确定的实际成交价,超出评估价
格的部分征收一定数额的超标费。具体标准由房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等部门核定。
第二十八条 房产交易价中含有土地价格增值的,售房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
纳土地增值费。具体标准由物价、财政、房管、土地等有关部门制定。
增值费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上缴财政。
第二十九条 房产交易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高于核定价格的,按转让价计收
增值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价格低于核定价格的,按核定价计收增值费和土地管理
费。
第六章 惩罚与奖励
第三十条 凡利用房地产交易进行倒买倒卖非法牟利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
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单位或个人私下进行房地产交易,由房地产
交易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除责令限期补办手续,补交税费外,并对交易双
方各处以应补交税费五倍以下的罚款。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按国家
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房地产交易中隐价瞒价,由物价管理部门按价格管理条例有关
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偷漏税费者,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补缴欠款,并对
偷漏税费者处以应纳税费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和指使、授意、怂恿偷漏
税费行为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逾期未缴的,按日加收所漏税款5%的滞纳
金。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人员应模范执行本办法。有以权谋私、索贿
受贿者,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受
理部门应对揭发检举人保密。对揭发、检举有功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以适当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芦台、汉
沽农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的房地产交易,在本办法发布二个月内按本办法规
定补办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