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高技术服务业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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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高技术服务业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高技术服务业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2]3387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湖北省、湖南省、重庆市、深圳市、大连市发展改革委:
为推动我国高技术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58号)有关工作部署,2012年我委将组织实施高技术服务业研发及产业化专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目标
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以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任务目标,以提升高技术服务业创新能力为主线,强化关键技术支撑,推动服务模式创新,大力发展市场化服务,在研发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和相关数字内容服务领域培育一批骨干企业,2015年前3大领域高技术服务业收入年均增长20%以上,我国研发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和数字内容相关服务产业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为转变发展方式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重点和要求
(一)研发设计服务
1、骨干工业设计企业条件能力建设。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家左右骨干工业设计企业,支持其研发开发产品数字化建模技术、人机工程设计辅助建模等关键技术,提升设计水平,并创新服务模式,从产品外观和功能设计向产品发展策略咨询等综合性服务转变。
2、仿真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支持航空航天、高速铁路和城市交通系统、工业系统节能减排等关键领域和综合性仿真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二)信息技术服务
1、大数据分析软件开发和服务创新。面向生物及医疗卫生、地理地质、交通、能源、气象、基础研究、电子商务、社交网络、移动互联网和物联网等拥有海量数据的领域,为提高从海量复杂数据分析获取知识的能力,支持突破多源异构信息融合、海量异构数据并行挖掘和在线分析处理等关键技术,开发分析数据总量达PB级、非结构化数据(视频、音频等数据)不少于25%、可实现大数据实时处理的商业智能和数据挖掘软件,以及相关服务模式创新。鼓励上述领域相关机构向全社会开放数据,与申报企业利用自主创新成果共同发展相关服务业务。
2、复杂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营维护软件开发和服务创新。支持企业突破复杂IT系统智能监控、智能诊断和自动化处理技术,提升复杂信息系统运营维护能力。
3、工业软件开发和服务创新。重点支持面向石化、冶金等流程行业生产执行系统和全生命周期过程控制优化软件,面向航空航天、军工生产、装备制造等离散制造行业生产网络化智能管理系统、应用复杂场景虚拟现实技术的产品开发类工业软件的研发及产业化,促进工业软件在协同开发、协同制造与管理等方面的产品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
4、高性能计算机的应用软件开发和服务创新。支持面向能源、气象、地理地质、航空航天、生物和基础研究等关键领域的高性能计算机应用软件研究开发和服务创新。此领域申报企业应与相关应用单位联合申报。
(三)数字内容相关服务。面向网络视频服务、数字出版(数字报刊图书、网络教育出版)等新兴业态,支持数字内容制作、管理、传播、消费等环节共性关键技术开发,关键设备与集成系统研制,以及相关技术的集成应用创新和服务模式创新。动漫游戏相关工作由文化部统筹。
三、申报要求
(一)本专项实施三年。请你们针对上述三个支持领域和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三年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支持领域现状分析,未来三年相关领域工作思路、发展目标、保障措施和2013年拟重点支持项目(原则上每省市限报10个项目)。
(二)请你们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和《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备案和申报工作,组织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并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环保、土地、规划、节能等相关建设条件。地方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三)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在制定建设方案时,严格控制征地、新增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
(四)知识产权局、质检总局、文化部分别负责知识产权、检验检测和数字内容中动漫游戏服务领域重点项目申报,请你们对其遴选的地方企业申报项目做好组织申报工作,并于2013年1月25日前,将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及所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含有关附件)、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项目的备案材料等一式两份(同时须附各项目简介及所有项目汇总表的电子文本)报送我委(高技术产业司)。
(五)我委将根据你们制定的实施方案和2013年拟重点支持项目,并依据知识产权局、质检总局和文化部意见,初步遴选出2013年拟支持项目(不再组织答辩评审)。2013年上半年我们将组织专家跟踪评估项目进展情况,择优给予资金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1、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1210389852950115.pdf
     2、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2tz/W020121210389853339600.xls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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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29日 财建[2007]102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加固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

附件: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完成全国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的部署,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是指列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
(一)中部地区影响建制镇以上城镇安全、西部地区影响建制镇或人口密集村屯安全的小型水库;
(二)危及下游重要交通干线以及国家大型厂矿企业和重要军事、通讯设施的小型水库;列入《专项规划》的小型病险水库原则上不包括1990年以后建成和1998年以来中央已补助投资完成的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中央定额补助、投资按省包干使用、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部门监督检查、限期完成的原则实施。
第四条 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本省(区、市或兵团)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二)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三)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具体实施。

第二章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专项规划》确定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专项规划》以外的项目和规划内前期准备不充分的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专项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实行定额补助。
第七条 中央财政对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专项资金的分配计算公式:
省(区、市、兵团)分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额=规划内省(区、市、兵团)项目个数×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450万元×地区差别系数×(年度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规模/规划内中央财政专项补助总规模)
其中:地区差别系数中部为1/2、西部为2/3、东部为1/3;地区补助标准中部地区为225万元/座、西部地区为300万元/座、东部地区为150万元/座。每座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的地区,适当调整补助基数。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八条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安全鉴定的基础上编制《专项规划》,并视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第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前期工作。有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安全鉴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承担单位必须具备合格资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
(二)初步设计: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要根据大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的建设内容,充分论证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超出安全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十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安排和拨付

第十一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会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规划》内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在上一年制定下一年的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方案要体现轻重缓急的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水库效益明显,且前期工作扎实的病险水库,对遭受洪灾和地震破坏严重的小型水库要优先安排。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财政部下达预算时会签水利部。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落实具体实施项目,按有关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两个月内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具体项目清单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筹措地方配套资金,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等地方配套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决,不得将地方配套任务压给县级及县以下。
第十四条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及补充规定进行管理和核算,并按照规定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落实“三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和完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确定建设管理人员的数量、质量。各地可根据实际积极探索集中建设管理模式。
(二)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标投标秩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监理任务。确实难以落实监理单位的,应采取多座小型水库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办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完成除险加固并已消除险情的水库, 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水利部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也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及资金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对于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损失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根据各地项目完成情况采取适当的奖惩措施。对于年度完成情况较好的地区,适当奖励;对于年度完成情况较差的地区,适当扣减下一年度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项目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同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相关省(区、市、兵团)财政部门要按期汇总专项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项目完成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相关省(区、市、兵团)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31号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24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推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全面提
高呼和浩特市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先进适用
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技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
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全社会的科学技术进步。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设立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分设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不分等级,每两年奖励一次,授奖数额不超过2人(可以空缺)。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一次,每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为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五条 为维护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奖励委员会负责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推荐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机构,负责科技奖励日常工作。
第八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奖状和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授予在近3年为全市科学技术做出重大贡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人员:
(一)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取得重要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即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在全市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即候选人在科技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实现产业化,推动该领域的发展,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十条 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
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热爱内蒙古,热爱呼和浩特市,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且继续从事科学技术工作。
候选人的成果和贡献不足以反映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水平时,该评审年度可空缺。
第十一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全市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等方面以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中,在下列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科学技术开发项目中,实现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科学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项目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的;
(二)在实施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项目中,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经消化、吸收,形成规模生产,在调整产业结构中起到重要作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取得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该项目科技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公民,可以申报和推荐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二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特别是在发展高新技术的主要领域有重要创新,形成了产业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在本行政区域内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形成了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显著
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呼和浩特市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项目转化比较成功,示范作用明显、关联度大、带动和扩散能力强。项目的实施能提高本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和创新能力。能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升级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
第十三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仅从事行政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四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主要作用的完成单位。
第十五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按以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一)科学技术开发、应用推广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程度高,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先进水平,并接近自治区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得到转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本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在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实施产业化工作中,对消化、吸收高新技术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取得了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对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在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实施产业化工作中,对消化、吸收高新技术等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在采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实施产业化工作中,对消化、吸收高新技术等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取得了较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对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并且在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自治区内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在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先进水平,并接近自治区领先水平,已得到应用,取得了一定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重大工程项目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并接近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领先水平,并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开展技术协作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自治区先进水平,并接近自治区领先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行政区域内该行业的科技进步有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职责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1-1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奖励委员会成员由科技、经济、教育、卫生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4年。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市科技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对本专业范围内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任期2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由科技奖励机构根据当年市科技奖申报推荐的具体情况进行聘任,组成各专业评审委员会。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完成人,当年不得作为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识渊博,熟悉本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负责,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二十一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荐

第二十二条 申报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由申报人或组织提出,一般按行政隶属关系,推荐申报。
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实行限额推荐。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时,由主持单位负责,联合协作单位共同申报。
(一)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1、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2、市各有关委办局、开发区,市属高等院校。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1、各旗县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2、市各有关委办局、开发区,市属高等院校。
中央和自治区驻呼单位可直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内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个人可以通过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科技行政部门推荐;为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做出重大贡献的非本市单位,直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推荐单位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人选和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技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和建议,择优推荐。
第二十三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励:
(一)在知识产权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已获得国家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和其他盟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个人或项目;
(三)按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医疗器械、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未获得主管行政部门批准的。
第二十四条 被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五条 申报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
1、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推荐书;
2、申报人成就综述报告;
3、效益证明;
4、科研成就证明材料等。
(二)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1、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2、技术工作总结;
3、试验研究报告;
4、推广应用证明或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5、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或其它科学技术评价证明等。
第二十六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组织,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科学技术奖励机构提交申报推荐材料。市科学技术奖励机构负责对申报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可以要求申报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申报推荐材料。
第二十八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科学技术奖励机构提交相应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初评。各专家评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时,奖励委员会和各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表决,其规定如下:
(一)奖励委员会的审定会议和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应当经过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奖励委员会负责呼和浩特市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终审工作。奖励委员会对各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初评结果进行审定,评出获奖人选或获奖项目及奖励等级,并做出决议。
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一条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科学技术奖励机构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提供书面形式的异议材料,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材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及项目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三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励机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学技术奖励机构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进行处理。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市科学技术奖励机构审核。奖励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科学技术奖励机构审核。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科学技术奖励机构负责协调,提出处理意见。
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意见的,不得提交审核。
第七章授奖
第三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奖励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员、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七条 科教兴市市长特别奖,由呼和浩特市市长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每人10万元。
第三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颁发奖状、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对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实行限额,其中一等奖每项授奖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每项不超过7人,三等奖每项不超过5人。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预算专项支付。

第八章 纪律和责任

第四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四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责成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并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的解
释,由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1992年6月1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呼和浩特市“科技兴市效益奖”奖励规定》和1994年4月19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