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嘉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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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嘉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嘉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1〕1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要求审批嘉兴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浙政〔2009〕7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浙江省嘉兴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嘉兴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城市建设特色突出,红色文化价值独特。
  二、你省及嘉兴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订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传统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嘉兴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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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省政府令第111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黄小晶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0年11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省人民政府规章及属于规章性质的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福建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试行)》(闽政〔1987〕58号)

  二、《福建省群众治安防范组织暂行规定》(闽政〔1990〕50号)

  三、《福建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闽政〔1994〕6号)

  四、《福建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1995 年 5 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五、《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1997年7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4号令发布)

  六、《福建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发布)

  七、《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1996年6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根据2002年4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75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根据2002年7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订)

  八、《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4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根据2004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9号
━━━━━━━━━━━━━━━━━━━━━━━━━━━
印发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3〕17号),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主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 一、职能调整
 (一)继续承担原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增加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发展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配套法规,并检查落实;草拟计划生育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提出相关的政策,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
 (二)加强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根据国家下达的人口控制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全省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工作。
 (四)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及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管理、指导和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六)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七)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建设和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 (八)制订计划生育应用科学研究的规划,组织实施国家、部委级和省级的计生科研课题。
  (九)指导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和指导计划生育服务网络的管理和建设;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促进生殖健康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围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执行国家有关避孕药具管理的规定,编制计划生育药具分配计划,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使用与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和省财政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预、决算;管理、监督社会抚养费的使用;定期审计各项经费的使用。
 (十一)负责计划生育和有关人口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实施有关的国际援助项目;联系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工作。
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7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负责省委、省政府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要决定落实情况的督查;负责委机关文秘、档案、政务信息、计划总结、保密保卫、接待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协助委领导组织机关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执行;负责机关财务、行政管理等事务。
 (二)政策法规处(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处牌子)
 研究提出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草案;督促检查贯彻执行有关法规情况,协同有关部门查处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重大案件和恶性案件;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经济政策,建立、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工作;受理群众来信来访;管理、指导和协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人口规划,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人口计划;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研究;拟定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计划;负责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参与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人口变动抽样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国家和省拨付的计划生育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的预、决算及计划生育药具经费分配计划;组织评估中央和省补助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避孕药具专项经费使用效益,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社会抚养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负责机关和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四)宣传教育处
 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指导各地开展全民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协同宣传新闻文化等单位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宣传报道;规范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负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五)科学技术处
 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计划,指导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促进生殖健康发展;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围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标准;指导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预防、鉴定和治疗,检查督促《常用计划生育技术节育手术常规》的落实;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使用、发放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技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人事处
 拟定和组织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专业教育、公务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负责委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
 (七)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委机关党务、工、青、妇和计划生育等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1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后勤服务人员按机关行政编制10%核定事业编制5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