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0:59:45   浏览:96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促进村镇规划的实施,加快城镇化进程,加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维护村民合法的居住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琅琊、南谯区(不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翻建供家庭居住的个人住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的选址、条件审核及办理规委会讨论同意的村民住宅建设的具体审批手续。

南谯区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条件审核及审批工作。

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南谯、琅琊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村民住宅建设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村民住宅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村民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五条 村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采取统一建设住宅小区(以下简称“统建小区”)与村民自建相结合的办法。鼓励统建小区,在村民自建中鼓励建设四联体、双联体住宅。

第六条 市规划局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统建小区和村民自建点规划。

统建小区和村民自建点详细规划由南谯、琅琊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统建小区建设应当采取市场机制进行运作。

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规划,并在村庄、集镇和建制镇规划范围内统一规划统建小区或村民自建点。

村民自建点内的建筑式样、色彩、高度和平面布置应当在规划中提出统一要求。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根据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因实施村镇规划,经依法批准需要调整农户宅基地、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收回和承包方自愿交回的承包地、集体经济组织开垦复垦增加的土地中调整解决,或者通过承包户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方式解决。

第八条 鼓励村民在建制镇村民自建点建房或购买统建小区住宅。村民凡退出原有宅基地,在建制镇村民自建点建住宅或购买统建小区住宅的,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其中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全免),免费转非农户口,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对其承包地,按照本人意愿,可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城市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80平方米,村民自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规划区外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60平方米,村民自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50平方米。

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家庭户,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条 1992年12月31日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居住的村民户、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退役士兵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建设个人住宅:

(一)因国家建设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宅基地被征用的;

(二)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原住房经鉴定为D类危房确需拆除重建的;

(四)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建设个人住宅:

(一)宅基地面积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

(二)私有住房出售、出租或赠与他人的;

(三)私有住房拆迁已实施安置的;

(四)规划撤并村庄范围内(除D类危房外)的;

(五)1993年后迁入集体经济组织户口的村民;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建房条件的。

第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并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建设的住宅禁止转让给城镇居民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擅自转让的不受法律保护,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颁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建房条件的村民,建房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已被征用完毕的村庄,对村民按照征地补偿方案可采取统建安置或贷币安置等方式给予统一安排的,原则上不再新划宅基地。

(二)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或未被征用的,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应入住统建小区。未建设统建小区,但已规划了自建点的,在规划的自建点建设;没有规划自建点的,可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自建。

第十四条 村民申请建房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建房人持户口簿向村民小组提交书面建房申请。联体式住宅由共建村民共同提交申请。

(二)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后,报村民委员会。

(三)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在建房户所在的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

(四)经公示,未发现有不允许建设情形的,由申请人填写《个人建房申报表》和《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表》,经村民小组、村委会签署意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报市规划局或南谯区建设局。

(五)市规划局或南谯区建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批准用地,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经市规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由南谯区建设局核发《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土地、规划或建设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放验线。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建房户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并建立管理档案。

(八)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土地、规划或建设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验收合格后,属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由南谯区建设局发验收报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市规划局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需备案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建房户持《农村村民宅基地申报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或《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文件办理土地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用地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村民建设住宅不得阻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日照、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七条 村民自建住宅一般不得超过3层,层高不得超过3.4米。2层(含2层)以上的个人住宅建设,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所有加层的改建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 2层(含2层)以上建房户应当与施工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十九条 2层(含2层)以上且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质量安全流动抽查与定点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抓好工程的结构质量和施工安全。2层(含2层)以上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设部门应当指导建房户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或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设计服务,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房户不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自行施工或自行组织施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建房户负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并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擅自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未按规定放验线进行建设的;

(五)未取得宅基地批准手续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建房户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后继续施工的,查处违法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时,应当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碍。

第二十五条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等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经查实,即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殴打、谩骂、阻挠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县、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1998年2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6月1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残疾人就业实行各单位按比例分散安排、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和残疾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尽的责任。
福利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有关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自谋职业,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实施,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财政、统计、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予
以配合和支持。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整个劳动就业计划,统筹规划,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组织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不含下岗职工和用工一年以下的临时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城镇残疾人就业;乡村企业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的比例安排农村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现已安排的残疾人,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计入安置比例。用人单位因工致残的残疾人,由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并计入安排比例,但用人单位不得以超过安排比例为由拒绝安排。
用人单位安排盲人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的,安排1人按2人计算。
第六条 按本规定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省常住户口;
(二)符合法定就业年龄;
(三)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
(四)无业;
(五)本人有就业要求。
第七条 各级劳动、教育及有关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统筹规划,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开发残疾人的职业技能。
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工作。
残疾人应当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学习劳动技能,提高就业能力。
第八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招聘。
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优先推荐、用人单位优先招聘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致残的残疾人和有较高文化水平或者职业技能的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也可以优先招聘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残疾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办理招聘、录用手续。
第十条 用人单位对招聘、录用的残疾人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岗位,合理核定劳动定额,在转正、定级、晋升、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生活福利、评奖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不得歧视。
被招聘、录用的残疾人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统计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的规定,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上年度在职残疾人职工花名册、开户银行及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划等情况。
第十二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年末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未安排的人数和当地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当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缴纳。下年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停止缴纳保障金,但以前缴
纳的保障金不予退回。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按照省财政部门和省残疾人联合会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保障金原则上不予减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需要缓交或者减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批准。
第十四条 保障金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取,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具体办法,按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自有资金或者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缴纳的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得以缴纳保障金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一条规定,迟报、虚报、瞒报、拒报有关统计资料的,由统计行政部门依照统计法规处罚。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保障金使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财政、审计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残疾人,是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6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9日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1992年9月29日,能源部

为适应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和电力建设的需要,部在原水电部〔87〕财基字第107号文颁发的《水利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竣工决算试行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现颁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水电部颁发的《水利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竣工决算试行办法》同时废止。凡是1991年以后竣工的项目,没有编报竣工决算的,一律按本规程的规定办理。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随时向部反映。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编置依据
第三章 平时资料的积累
第四章 编制竣工决算时的资料准备
第五章 编制内容
第六章 编制要求
第七章 编制方法和说明
第八章 附录
1.设备核算卡片及编制说明
2.编制竣工决算操作程序
3.其它费用编制“样表”(略)
4.其它费用构成内容、会计列帐和分摊情况说明(略)
5.基本建设项目贷款、还贷明细表(略)
6.基本建设项目贷款转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情
况表(略)
7.新予规发电工程项目划分表与电力工业企业固
定资产目录对照参考表(略)
8.能源部驻能审(1992)6号转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署、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建设
银行关于下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电力工业基本建设单位的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正确考核投资效益,结合能源部电力基本建设管理转变职能新体制的特点,特制定《电力发、送、变电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 电力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是指全部工程完工后,为正确及时反映工程筹建到竣工验收实际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的投资用向、投资效果和建设经验的总结性文件。
它的作用在于考核设计概算的执行结果,分析建设成本的节约与超支,为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投资方审查核销基本建设拨、贷款的报帐,以及移交生产使用单位登记与核算固定资产的主要依据。
它对积累各个历史时期的基本建设技术经济指标,为今后选择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法以及加强控制建设单位工程管理费用,节约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凡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恢复和迁建的火电、水电、核电、风力、潮汐、地热发电、送、变电以及微波、载波、光纤通讯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后,均应按本《规程》的要求及时、全面、正确和完整编制竣工决算。(地方电力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编制竣工决算工程费用的范围。应包括从工程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建设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和其它费用(含:建设工程前期费)。
第五条 编制竣工决算应按大、中、小型工程项目分别编制。大、中、小型项目的划分标准仍按国家计委、建委、财政部计字(1978)234号文的规定要求执行;

(一)电站:
大型: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上(包括25万千瓦);
中型:装机容量2.5万千瓦 ̄25万千瓦(包括2.5万千瓦);
小型:装机容量2.5万千瓦以下(不包括2.5万千瓦)。
(二)输变电工程:
大型:电压33万伏以上(包括33万伏);
中型:电压22万伏和11万伏(线路长度等于或超过250公里者);
小型:电压11万伏以下(不包括11万伏)(线路长度小于250公里)。
第六条 凡按国家规定具备机组投产和投资计划销号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如尚有零星未完收尾工程和费用,可以预计纳入竣工决算,并按概算项目编报未完 收尾工程明细表,同时进行相应帐务处理。但预计未完工程的工作量,不得超过总概算的5%。在资金上留足投资,由基建移交生产单位包干使用。
第七条 竣工决算编报单位。竣工决算报告应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筹建开始,就要做好编制竣工决算资料的积累工作,明确以财务部门为主,计划、统计、预算、施工、劳资、供应和质检等有关部门负责提供有关数字和文字资料,并根据编制要求,指定专职人员收集,积累和归集,分别向财务部门提供正确的有关专业资料。
第八条 编制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建设单位应在机组投产验收的同时,组织成立编制竣工决算领导小组,由单位领导或总会计师任组长,财会部门任付组长,计划、统计、施工、预算、劳资、供应和质检等有关部门为组员,并邀请经办建行和生产使用单位协同参加编制工作,在竣工决算未编出前,编制领导小组不能撤销,有关人员不能调离,善始善终做好竣工决算编制工作。
第九条 竣工决算编报时间。大、中型工程项目,应在机组投产和投资计划销号后六个月内编报能源部、中电联、电管局、省(市)电力局和投资者各方并经办建行。小型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个月内编报主管省(市)电力局和经办建行。
对已经竣工而尚未编报竣工决算的按老《预规》编制的工程项目,亦应按照本《规程》的编制要求和老概算规定的项目内容,从速编报。
第十条 竣工决算上报份数。大、中型工程竣工决算,应报送省(市)电力局一份、电管局一份、能源部三份、中电联三份、能源投资公司二份、电力规划设计院一份、审计部门、生产使用单位、建行总行和经办建行各一份。
地方投资的大,中型项目,在按规定报地方财政部门和投资者各方的同时,也要报送上述有关部门。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只编报省、(市)电力局和经办建行。
第十一条 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只能汇编一个竣工决算报告,不论是中央投资、地方投资或有多种投资方组成的投资项目,虽然基本建设资金来源渠道很多,但只要是一个概算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只能集中编制一个竣工决算报告。
第十二条 竣工决算报告的报批手续。凡不超过批准概算和符合历年批准财务决算的大、中型竣工项目,我部委托电管局和直属省(市)电力局在一个月内办完批复手续,对个别超过概算和不符合历年财务决算审批数的竣工项目,要先行送审上述主管部门提出审定意见后,再按规定报批程序办理。
小型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由各省(市)电力局负责审批。
第十三条 编制竣工决算应坚持专业人员与群众相结合,对编制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弄清经过,及时解决,做到情况明,数据实,内容要符合编制规定。保证编报质量。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划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审基发(1991)430号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建设单位在竣工初验后,应即报请审计机关派员审计,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竣工决算是重要的经济档案,必须注意保密,妥善保管,永久保存。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十六条 编制竣工决算的概算价值,应根据有权主管机关最终正式批准文件的修正概算数为依据。
第十七条 竣工决算的实际价值,应根据正确的会计帐面数字为依据。
第十八条 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材料消耗数据,应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的数据为依据。
第十九条 各项计划指标应根据经上级计划部门批准下达的计划数为依据。
第二十条 各种资金来源数和基建支出数,应根据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历年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数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投资包干金额应根据招标合同和投资包干协议等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应根据鉴定验收委员会正式验收鉴定书有关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 预计未完工程量,应控制在总概算工程量的5%为依据。
第二十四条 投资经济效益的分析,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作为分析依据。

第三章 平时资料的积累
第二十五条 编制竣工决算的条件。一是要有专人负责编。二是要有完整正确的资料,两者缺一不可。这些资料的来源主要靠平时积累。因此,在日常会计结算中,从工程筹建开始,就要全面考虑到编制竣工结算的要求,为将来编制竣工决算创造条件。
第二十六条 帐户的设置。基本建设支出核算的内容,除应按照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外,还应根据概算编制的工程项目,适当补充会计核算明细科目,以便与将来编制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和固定资产目录相衔接。
第二十七条 建立设备核算卡片。电力设备约占总投资的55%左右,是电力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主要对象,也是编制竣工决算的基础,设备核算卡片就是给每台设备从开始订货到交付使用,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订货、到货、验收、付款、领用和交付使用等内容。使设备管理和核算工作以核核算卡片为中心环节有序地展开。主要做法:
(一)建立设备核算卡片,做好概算记录。
(二)做好合同记录,掌握订货情况。
(三)控制到货付款,缩短在途时间及时验收入库。
(四)做好领用记录,反映安装部位。
(五)做好交付使用记录,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六)做好结余设备分割记录。清理多余设备的处理。
(详附录)
第二十八条 建立各种费用登记簿。
根据现行概(预)算制度规定,其他费用共为十项,但在实际发生时,往往内容错综复杂,性质各异,要有一个分类归集的过程。
(一)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费用登记簿。记录土地征用费金额、亩数、座落地址、收款单位、土地占用税、旧有设施迁移赔偿的计算标准等。
(二)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用登记簿。此项购置费是为工程投产后保证正常生产而必须购置的办公和生活家具。记录名称、规格、供应单位、制造厂、单位、数量、金额、领用部门、领用人等。如此项购置费用基建付给生产单位包干使用的,可注明每次付款的日期和金额,并请生产单位返回实物清单。
(三)其余各项费用的具体内容,如: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费用登记簿。
第二十九条 掌握总概算情况资料。总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掌据工程付款的依据,也是工程竣工决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财会部门不但要参加概算的讨论和审查,而且要熟悉概算,对概算中各工程项目的投资变动增减情况,及批准动用预备费的工程内容,文件编号要及时掌握,并做好必要的记录。
第三十条 积累各种有关资料。
1.设计概算的构成内容和变动情况。
2.施工工程量和造价的变动情况。
3.工程质量鉴定情况。
4.各个时期完成的工程数量和规模。
5.其他基本建设工作的进行及费用支付情况。
6.施工工程消耗劳动力和主要材料的情况。
7.工程成本和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8.跨年度工程历年投资拨贷款和使用情况。
9.有关会议记录。
10.工程简报。
11.工作总结。
第三十一条 随时编好单项“交付使用财产”清单。
每年根据转入“交付使用财产”科目的投资,在年度结算中或平时就要做好交付使用财产的有关报表。
为使工程竣工决算的大量编报工作量不集中到最后,应在平时,对这部分投资按其性质,分别编制移交使用的财产房屋及建筑物一览表(竣建05~1表),移交使用的财产安装的机械设备一览表(竣建05~2表),和移交使用的财产不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器具工具及家具一览表(竣建05~3表)(其中的费用部分,可暂列一个总金额,不必分摊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作为移交生产的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待工程全部竣工,编制竣工结算时,将历年转入交付使用财产的清单进行一次整理、调整和核对,并将各项费用按其不同性质,分摊到各有关工程项目。
以上资料,有的可从有关原始凭证或帐面取得,有的依靠有关部门提供,因此,必须随时积累,及早归集整理,能为及时、全面正确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和情况说明书,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章 编制竣工决算时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二条 明确各部门的任务。
(一)财务部门:
1.将历年批准决算数,各个工程项目的投资完成额,拨、贷款数、应交款项,结余资金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整理和核对,特别是投资完成额,要与计划统计方面配合,结合现场施工情况进行细致的核对,做到工程款结清,设备不漏列,不多列,进度和统计相符。明确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产权归属。
2.清理现场、清理帐务。
工程竣工,要督促有关部门进行一次仓库盘点和现场清理工作,多余的设备、材料要全部退库,债权债务要落实并及时清理,水电工程的大型临建回收金额较大,要全面清理回收入帐。防止工程结束后无人处理。
3.做好其他费用项目的分析分摊工作。
其他费用项目,因其性质不同,财务上有各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有的作为费用直接拨给其他单位,有的作为增加固定资产,有的作为流动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有的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有的要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但分不出为哪一个工程项目支付的共同费用,而要采取分摊的办法,即使分摊,也要按其不同性质,作出不同的分摊方法,具体说明如下:
(1)《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费》,按占地面积或工作量比例摊入到房屋及建筑物各工程项目;
(2)“建设单位管理费”,按工作量比例摊入到房屋及建筑物和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各工程项目。其中,属于车辆购置和另星固定资产购置的,作为固定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
(3)“研究试验费”,摊入有关研试服务对象;
(4)“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厂费”,不分摊,不增加固定资产造价;
(5)“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不分摊,作为流动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
(6)“联合试运转费”,摊入安装工程费;
(7)“勘察设计费”,按工作量比例摊入到房屋及建筑物和需要安装的机械设备各工程项目;其中,属固定资产购置的,不分摊,作固定资产移交生产单位;
(8)“供电贴费”,不分摊,作为转出投资处理;
(9)“通讯设施防送电线路干扰措施费”,分摊到安装工程通讯线路部分;
(10)“电力施工企业基地建设贴费”,根据能源部能源基(1991)34号文关于颁发《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预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已并入“四、临时设施费”项目中,不再作“其他费用的构成”;
(11)“基本预备费”,这是概算中一个资金来源,不是工程项目,除规定的使用范围外,要动用此款,需经一定的审批手续。
4.“预计未完扫尾工程5%”在计划上列入投资计划,按概算项目留足投资额,落实承包单位包干使用的,在财务核算上,可列入“交付使用财产”科目。
(二)其他有关部门:
编制竣工决算虽以财务部门为主,但其他有关部门如计划、统计、物资、劳资、施工、预算及施工单位必须密切配合,共同研究,提供有关资料,以满足报表编制的需要,如:
1.批准的设计文件。
2.经过批准的调整概算文件。
3.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之间费用的相互调整资料。
4.予备费动用的批准文件。
5.5%扫尾工程投资包干合同。
6.有关统计报表。
7.土地征用、青苗赔偿等文件和合同。
8.水电站库区淹没移民搬迁赔偿等资料。
9.清理现场和核算投资完成额。
10.盘点预计5%未完扫尾工程项目具体内容,根据概算中所列项目一一列出清单,做到不重列和漏列,进度和统计数相符。
11.主要材料消耗数量。
12.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计划和实际数。
13.采取措施使工程投资有明显节约的具体方法和总结资料。
14.劳动生产率和工程的耗工数等。

第五章 编制内容
第三十三条 竣工决算的费用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前期费和从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的全部费用:
(一)建筑工程费
(二)安装工程费
(三)设备购置费
(四)其它费用(包括:建设工程前期费)
价差预备费。即:实际发生数摊入上述有关项目。
第三十四条 竣工决算报告由以下五部分组成:
(一)竣工决算报告封面。
(二)竣工决算报告目录。
(三)竣工工程的全景彩照及主体工程彩照。
(四)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
(五)报表编制说明。
(六)全套竣工决算表格。
第三十五条 竣工决算报告情况说明书的内容。总括反映竣工工程建设成果和经验,全面考核分析工程投资与造价的书面总结,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织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工程总的评价。从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和造价四方面来进行分析说明。
1.进度。主要说明开工和竣工时间,对照合理工期和要求工期是提前还是延期。
2.质量。要根据启动验收委员会或相当一级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评定等级,合格率和优良品率进行说明。
3.安全。根据劳动工资和施工部门记录,有无设备和人身事故进行说明。
4.造价。应对照概算造价,说明节约还是超支,用金额和百分率进行分析说明。
(二)建厂条件。主要以厂址的地理、地貌、交通条件、水源、电源、原材料来源,三废处理等方面进行说明。
(三)建厂依据。应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概算批准书”“修正概算批准书”等的批准单位、批准日期和文件号码进行说明。
(四)主设备和主体结构。说明主体工程结构和主设备方面的有关资料,说明工程概况、工程规模、主要建筑的布置和主体设备的合理性。
(五)施工管理。说明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和解决办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是否恰当,现场布置是否合理,施工中采取了哪些合理化建议,采用了哪些技术,哪些先进科学方法,涌现了哪些先进事迹取得了哪些经验和教训。
(六)各项财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
1.概算执行情况分析。根据实际投资完成额与概算进行对比分析。
2.新增生产能力的效益分析。说明交付使用财产占总投资额的比例;占交付使用财产的比例;移交其他单位固定资产和转出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不增加固定资产造价占投资总数的比例,分析有机构成和因果。
3.基本建设投资包干情况的分析。说明投资包干数,实际支用数和节约额,投资包干节余的有机构成和包干节余的分配情况。
4.财务状况分析,列出历年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
(七)财务管理。财务部门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制定了哪些规章制度,采取了哪些措施,促进了财务管理工作的开展,对控制投资、节约投资、支持工程、服务工程,提高经济效益的成绩。
(八)大事记。是基本建设项目的历史性记录,要把建设期间包括筹备建设期间,上级部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的有关活动和对工程的支持,协调记录下来,以及建设单位本身的重大事情记录下来,按时间顺序进行编纂。
第三十六条 竣工决算报告表格。表格共分四部分,全部表格共14种。
第一部分是“竣工工程概况表”为专用表,由建设单位根据发电、送电、变电竣工工程的不同性质和特点选用,其余部分各表为通用表,各表名称如下:
(一)竣工工程概况表:(专用表)
1.“火力发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1表”。
2.“送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2表”。
3.“变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3表”。
4.“水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4表”。
(二)竣工工程决算表:(通用表)
1.“竣工工程决算一览表”,“竣建02—1和02—续表”。
2.“预计未完扫尾工程明细表”,竣建02表附表”。
3.“其它费用及应核销其它支出明细表”,“竣建03表”。
4.“其它费用分摊计算表”,“竣建03表附表”。
(三)移交资产、投资明细表:(通用表)
1.“移交其它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转出工程明细表”“竣建04表”。
2.“移交生产单位使用的财产总表”,“竣建05表”。
3.“移交使用的财产房屋及建筑物一览表”,“竣建05—1表”。
4.“移交使用的财产安装机械设备一览表”,“竣建05—2表”。
5.“移交使用的财产不需要安装机械设备、器具、工具及家具一览表”,“竣建05—3表”。
(四)“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竣建06表”。(通用表)“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贷款、还款情况表”“竣建06表”附表。

第六章 编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 电力基本建设发、送、变电工程项目,应一律按照本《规程》规定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竣工决算报告,不得随意减少应编的表格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 竣工决算报告是建设项目重要的经济档案,表格中所列数据必须与有关部门核实,根据财务帐面数字如实填报,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
第三十九条 竣工决算是提供正确计算固定资产的依据,因此,在可能情况下,要尽量符合水利电力部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的建卡要求(详附录:能源部新予规发电工程项目划分表与原水电部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对照参考表)。

第七章 编制方法和说明
第四十条 “竣工工程概况表”。
(一)本表反映基本建设竣工工程的规模,工期、造价、造型、技术经济指标、特征等基本情况。为全面考核竣工工程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工程造价分析提供依据。
(二)根据发电、送电、变电工程的建设内容和特点,将本表分为四种格式;
1.“火力发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1表”。
2.“送电工程概况表”,“竣建01—2表”。
3.“变电工程概况表”,“竣建01—3表”。
4.“水力发电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建01—4表”。
(三)本表应根据批准的最新概算设计文件、计划、统计和会计核算等有关资料填列。
(四)工程进度栏“开工日期”根据上级批准的开工报告按建筑安装工程最先一个永久性工程开工项目日期填列;“竣工日期”按建筑安装工程最后一个工程项目完工日期填列。
(五)“工程造价”各栏,概算部分根据批准的设计概算填列;实际造价部分根据会计核算资料填列。
(六)“投资包干总额”是指订立投资包干合同的包干总金额,按签订的全部投资包干合同的总额填列。
(七)固定资产形成率是指实际交付生产单位的固定资产总额占实际总投资的比例。
公式:固定资产形成率=实际交付生产的固定资产总额÷实际总投资额×100%。
(八)“劳动力(工日)”应包括折除工程的人工。应根据劳动工资部门、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填列。
(九)“钢材、水泥、木材、导线、钢绞线消耗”各栏,应根据材料供应和施工部门提供的数据填列。
(十)“工程质量鉴定”栏,应根据竣工验收报告填列。
(十一)“建设性质”栏按新建、扩建、改建、恢复和迁建的性质填列。
(十二)“招标总额”栏,反映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投标招标协议数,而不是建设单位招标的标底数,一个工程如有两个以上协议(合同)的应汇总填列。
(十三)“实际投资”指实际发生的构成工程投资完成额的投资支出。即:基建支出总额减去应核销其它支出后的余额。应与“竣建02表”“投资合计”数相符。
(十四)“总造价”栏,应与“竣建02—续表”“工程造价”栏相符。
(十五)“概算投资”栏应与“竣建02—续表”,“投资合计”栏的概算数相符。
(十六)“概算造价”栏应与“竣建02—续表”中“工程造价”栏的概算数相符。
(十七)“实际造价”栏应与“竣建02—续表”中“工程造价”的实际价值相符。
第四十一条 “竣工工程决算一览表”,“竣建02—1,02—续表”。
本表反映工程投资、造价、考核概算与实际或投资包干的执行情况,据以向生产使用单位移交财产总值。编制方法如下:
(一)“项目”栏,应先按总概算表分系统编制一张汇总表,然后再按批准概算扩大单位工程项目填列。
(二)“投资合计”栏,指工程总投资,其概算数和实际数均应与“竣建01表”中的概算投资包干和实际投资数分别相符。
(三)“预计未完收尾工程”栏,指需要继续完成的未完工程量。根据“预计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的合计数填列。
(四)“投资借款利息”,指全部或部分用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建设的工程,即建设期间中所发生的全部投资贷款利息,但不包括投产以后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在概算中不列入,实际发生数要摊入工程造价。为了概算投资数与实际投资数作同口径比较,故把此贷款利息数单独反映。
(五)“投资包干节余”,是指投资包干项目所提取的投资节约额。包干超支数用负数填列。这个数与投资贷款利息一样在概算数中不列,为了概算与实际对比口径一致,故也单独反映。
(六)“减:特殊施工机械购置费”。根据现行规定,由甲方购置租赁给乙方使用,但实际有多种处理方式,有的工程完工以后,产权移交给乙方,有的在工程一开始甲方交给乙方包干使用,具体情况要具体处理。(如产权属于建设单位的不减)。
(七)“不增加固定资产造价的投资支出”是指构成投资完成额但不计入工程造价而作为核销处理的投资支出。如:生产职工培训费及提前进厂费:这一栏数字应与竣建03表的“不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栏的合计数相符。
(八)“移交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栏是指列入概算工程投资的,经批准转给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如:对外铁路专用线、公路桥梁、船闸、码头和移交其它单位的未完工程、支付商业网点、供电贴费及通过“设备投资”“交付使用财产”科目的,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施工单位的施工机具等。这一栏数字应与竣建04表的合计数相符。
(九)“移交生产单位的流动资产”是指概算中列入“其他费用”的“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和列入“设备购置费”中备品备件、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本栏数字应与竣建05表的第五行“流动资产”栏数字相符。
“移交生产单位的流动资产”在计算“工程造价”时是减去,在计算“移交生产单位财产总值”栏时应加上,这减去和加上的两个金额数字是一致的。
(十)“工程造价”栏的“概算价值”和“实际价值”数应与“竣建01表”的总造价中的“概算造价”和“实际造价”数字相符。
(十一)“移交生产单位财产总值”栏的“实际价值”应与竣建05表的“移交生产单位财产总值栏”相符。
(十二)主要设备的基座费应以概算和实际数中拆开,作为“建筑工程”栏的其中数,在新增设的“设备基座费”栏单独反映。
(十三)“基本预备费”和“价差预备费”只是资金来源,不是工程项目,概算数照列,而实际数不列(实际数实际上已分别列入动用项目)。
(十四)全厂电缆、管道按概算项目名称填列,概算列安装费,实际数也列安装费,概算列设备置费实际数也列设备费。
(十五)“工程总投资”即本表的“投资合计”,“工程造价”,“移交生产单位的财产总值”,这三者的概念和区别是:
1.“工程总投资”是指构成工程投资完成额的基建支出。它包括“移交生产单位的财产总值”,“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投资支出”即:(应核销投资支出)移交其它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投资及转出工程的价值。
2.“工程造价”是指构成建设项目本身价值的那部分基建支出,工程项目以外的费用支出不包括在内。它与“工程总投资”的关系是:工程造价=工程总投资(即投资合计)-大型临建回收-特殊施工机械购置费-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造价的投资支出-移交生产单位的办公及生产生活家具购置费和备品备件的流动资产-移交其它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转出工程的价值。
3.“移交给生产使用单位的各项财产价值,包括固定资产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的流动资产的实际价值。它与“工程造价”的关系是:移交生产单位财产总值=工程造价+移交生产单位的备品备件办公及生产、生活家具购置费的流动资产。这个数字应与竣建05表的第五行“移交生产单位的财产总值”合计数相符。
第四十二条 “预计未完收尾工程明细表”,“竣建02表附表”。
(一)本表反映工程已经竣工,但尚有少量尾工需要继续完成,预计的未完工程投资。按概算所列单项或分部工程及计划所需投资数填列,并写明所在部位、预计实物量。

(二)本表的合计数应与竣建02表“预计未完工程”行合计数相符。
第四十三条 “其它费用及应核销其它支出明细表,竣建03表”。
(一)本表反映列入概算的其它费用及不列入概算项目的既不构成投资完成额又不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的“应核销其它支出”的费用。
(二)“费用项目”栏,按照概算中所列项目填列。“概算数”栏的数字应与竣建02表的“其它费用”栏的概算数相符。
(三)“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栏中的“分摊计入”栏是指难以分清工程项目对象,按规定应当按工作量的比例分摊计入工程造价中的共同费用。“移交生产单位部分”栏是指为保证发送、变电工程投产后正常生产而必需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
(四)根据现行概(预)算制度规定,其它费用的构成内容是:
1.建设场地占用及清理费。
2.建设单位管理费。
3.研究试验费。
4.生产职工培训及提前进厂费。
5.办公及生活家具购置费。
6.联合试运转费。
7.勘察设计费。
8.供电贴费。
9.通讯设施防送电线路干扰措施费。
(五)“移交生产单位的流动资产部分”栏数应与竣建05表第五行“作为流动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的”的数字相符。
(六)“不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栏,应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转出投资”、“其他投资”、“应核销投资”三个科目进行分析填列。
(七)“应核销其它支出”栏反映既不构成投资完成额,又不计入交付使用财产成本的各项费用支出数,本栏内容和数字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应核销其它支出”科目填列。如:
1.器材处理亏损。
2.设备盘亏及毁损(已减盘盈)。
3.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
4.非常损失。
5.编外人员生活费。
第四十四条 “其它费用分摊计算表”,竣建03表附表”。
本表反映计算“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包括:概算外的“投资贷款利息”和“投资包干节余”)的分摊方法。过去各单位分摊方法很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一)应直接分摊到房屋及建筑物工程项目对象的费用内容是:建设场地占用清理费;
(二)应由房屋及建筑物,需安装的机械设备工程项目共同负担的费用内容是:
1.建设单位管理费(其中:属于固定资产购置的交通工具在03表反映,本表不反映)
2.投资贷款利息
3.投资包干节余
4.勘察设计费(其中:属于固定资产购置的在03表反映,本表不反映)
(三)“研究试验费”直接摊入有关研试服务对象。
(四)“联合试运转费”可根据安装工作量直接摊入安装工程中。
(五)“通讯设施送电线路干扰措施费”,可摊入有关线路安装工程中。
(六)“引进工程的其他费用”,是指除国内工程中具有的其他费用之外,尚应增加由于引进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国外图纸资料翻译复印费、技术服务费、科技人员接待费、出国人员费及货款延期付款利息等,可参照国内费用项目分摊。
(七)分摊方法:
1.应以工程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如按实际工作量有困难,也可按概算工作量作为分摊各项费用的计算基数,如果分摊到房屋及建筑物和安装机械设备工程的费用,可先按这二大类工作量求得一个比例,分摊到这二个大类,然后再按各自工作量的比率进行第二次分摊工程明细项目中去。
(八)本表各工程项目的分摊合计数,应分别列入竣建05—1、05—2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费用”栏。
第四十五条 “移交其它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转出工程明细表”,“竣建04表”。
(一)本表反映建设单位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的经批准拨给其他单位的投资支出。
(二)本表应按移交的单位、内容、明细项目填列。
(三)本表合计数应与竣建02—续表“移交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栏数相符。
第四十六条 “移交生产单位使用的财产总表”,“竣建05表”。
(一)本表是竣建05—1表、竣建05—2表、竣建05—3表的汇总表。
(二)将竣建05—1表建筑物及房屋部分的“建筑费”、“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及“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栏的合计数,分别填入本表的“建筑物”、“房屋”行的“建筑工程费用”、“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和“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栏内。
(三)将竣建05—2表的“设备价值”、“设备基座费”、“安装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及“交付使用财产”的合计数,分别填入本表“安装的机械设备”行的“设备价值”、“设备基座费”、“安装工程费”、“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和“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栏内。
(四)将竣建05—3表中的不需要安装机械设备“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栏的合计数填入本表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行的“设备价值”栏。
(五)将竣建05—3表中的移交生产单位“器具、工具及家具”价值栏的分类合计数分别填入本表第“五、流动资产”行“工器具、家具”、“作为流动资产移交给生产单位”和“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栏内。
(六)“移交生产单位财产总值”合计数为竣建05—1、05—2、05—3表的三表相加的合计数,并应与竣建02—续表的“移交生产单位财产总值”数相符。
(七)本表的“建筑工程费”、“设备价值”、“设备基座”、“安装费用”、“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的费用”和“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各栏合计数应与竣建02—2表的各相关栏数字相符。
第四十七条 “移交使用的财产房屋及建筑物一览表”、“竣建05—1表”。
(一)本表参照固定资产登记单位填列。
(二)“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是“其它费用分摊计算表”、“竣建03表附表”摊入的费用。
(三)本表“建筑物”、“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和“交付使用财产价值”三栏合计数应分别与“竣建05表汇总表”各栏数字相符。
(四)“建筑工程费”栏中扣除“设备基座费”在竣建05—2表“设备基座费”一栏单独反映。
第四十八条 “移交使用的财产安装机械设备一览表”、“竣建05—2表”。
(一)本表参照固定资产登记单位填列。
(二)“设备基座费”是从“竣建05—1表”中扣出在本表中增设一栏单独反映,以便生产接收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三)本表“设备价值”、“设备基座费”、“安装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和“交付使用财产价值”各栏数字应分别与“竣建05表”汇总表的各相关栏数字相符。
(四)热工电气仪表,根据固定资产目录要求,可按每台机炉按组填列。对800元以上的表计,如装入表盘的列入有关表盘,不装入表盘的可单独列项。800元以下的,不易分的,可采用平均分摊,或按表盘按组分摊。安装费则按设备价值分摊。
(五)“应计入固定资产造价的费用”是以“其它费用分摊计算表、竣建03表附表”摊入的费用。
第四十九条 “移交使用财产不需要安装机械设备、器具、工具及家具一览表”,“竣建05—3表”。
(一)本表先列不需要安装机械设备,然后列器具、工具、家具。
(二)不需要安装机械设备要列出明细内容。器具、工具和家具如由生产单位包干的,可列一个包干金额,并附生产单位返回的清单,不包干的,要列出明细内容。
(三)本表“价值”栏合计数应与竣建05表第四项不需要安装的设备的“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栏加第五项“流动资产”“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栏的和相符。
第五十条 “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竣建06表”。
(一)本表反映竣工工程历年基建拨款、投资贷款、基建支出、投资完成额和结余资金等综合情况。数字来源为历年经批准的建设单位年度决算。
(二)本表采用资金平衡表的形式,即:全部资金来源必须等于全部资金占用。反映建设项目从工程筹建开始到竣工验收时为止的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情况,是考核和分析基本建设拨款、投资借款及投资完成交付使用和结余资金的依据。
(三)本表与年度财务决算资金平衡表的区别在于年度资金平衡表只反映当年未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累计数,而竣工工程财务决算表的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如基本建设拨款、基建投资借款、交付使用财产、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等项目均反映自开始建设至竣工时止的每年发生数加总后的累计数,其余项目,如专用基金、器材合计、银行存款、应收应付款等则反映竣工时结余数。
(四)“其他拨款”栏是指除“预算拨款”以外的其他拨款。
(五)“其他投资借款”栏是指除“拨改贷投资借款”,“建行投资借款”、“外资借款”等以外的其他投资借款。
(六)“投资完成额”行金额数应与竣建02—续表“投资合计”栏数一致。
(七)“交付使用财产”行金额数应与竣建02—续表“移交生产单位财产总值”栏数一致。
(八)“转出投资”行金额数应与竣建02—续表“移交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栏合计数一致。
(九)“应核销投资”行金额数应与竣建02—续表“应核销投资支出”栏合计数一致。
(十)“应核销其他支出”行金额数应与竣建03表“应核销其他支出”栏合计数一致。
(十一)基建结余资金,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竣工工程结余资金=基建拨款合计+基建投资借款合计-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
第五十一条 “基本建设竣工项目贷款、还款、余额情况表”“竣建06表附表”。
(一)本表反映竣工项目从建设开始到投产移交生产单位使用时止的贷款、还款和期末贷款余额情况表。
(二)数字来源为历年发生数的加总。
(三)本表“贷款累计数合计金额”栏数字应与“竣建06表”基建投资借款合计栏数字一致。

第八章 附 录
1.电力基本建设设备核算卡片的应用
电力设备是电力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主要部分,约占总投资的55%左右,电力设备密集,品种繁多,结构复杂,用途固定,价值贵重,体积庞大,一台12.5万千瓦发电机组,设备数量多达2000多台/件,这就要求建立更为严密的管理制度,建立设备核算卡片。设备核算卡片,就是给每台设备从开始订货到交付使用,建立一个完整的档案,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订货、到货、验收、付款、领用和交付使用等内容。以上各阶段的登记核算,构成一个设备情况的信息库,通过这些信息的输入、反馈和控制,使设备管理和核算工作以核算卡片为中心环节有序地展开。具体做法:
(一)建立设备核算卡片,做好概算记录
初步设计批准后,把设计院编制的设备清册内所列设备全部登记人设备核算卡的概算记录栏内,然后与初步设计概算中所列的设备价值逐项核对。应该注意的是有一部分小型或配套设备在概算中只列一笔“其他设备款”,这样,就需要把这笔设备分列到相应的核算卡中去,以求核算卡“概算价值”栏数字与概算所列设备总价值完全相符。完成了这步工作,就可发现概算中设备价值漏编情况,并查明原因,待调整概算时提供正确的数据,然后将登记完毕的核算卡分系统(一般为8大系统),存放在设备卡片专用柜的第一格。修正概算时如有项目变动,把变动后的内容填入修正概算栏内,以示区别。
(二)做好合同记录,掌握订货情况
上述的概算记录,是根据设备清册与概算核对一致后填写的,所以凡是符合签订合同订货条件的设备,应该说都已列入核算卡内了,否则,即视为计划外订购设备。财务部门收到订货合同后,一是与概算记录核对,二是审查合同内容是否齐全,合同价格是否确定,对合同中未明确部分,要督促有关经办人员继续补齐,然后,在核算卡上填上“订货价值”。通过查阅核算卡,可以发现设备是否重订、多订或漏订。将订货价值与概算价值相比较,能随时掌握两者的差异,了解设备提价的幅度,为今后调整概算提供正确数据,同时,利用核算卡向有关设备订购人员进行概算价值交底,使他们在订货时掌握或控制订货价格。填好合同记录后,将卡插入第二格,以反映设备订货情况。
(三)控制到货付款,缩短在途时间及时验收入库
安排好设备到货期与施工期相衔接的订货计划,尽量减少设备储备利息支出。制造厂将设备发运后,同时向建设单位办理托收承付。建设单位接到开户银行转来的托收承付凭证,要会同供应部门检查设备是否到达目的地,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标准等问题,然后财务部门根据核算卡进行复核,主要是核对合同价值与托收是否一致,如发现不一致,需要进一步查明多收部分的原因,从而决定对制造厂的托收货款进行全部承付或部分承付。核算卡与实际托收货款核对时,将已经付过款的设备分三种情况,分别记录在核算卡:(1)货款已付而货物未到的,记入在途记录栏,将卡插入第三格;(2)货款已付,设备已验收入库的,记入收料记录栏,将卡插入第四格;(3)如已明确是为下年度储备的,记入为下年度储栏,将卡插入第五格。
(四)做好领用记录,反映安装进度
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设备领用单时,将有关内容填入领用记录,同前几个步骤一样,继续实行插卡,将抽出的核算卡汇总,即226可了解设备安装的实际进度,对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结算也起到一定的控制作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核算卡背面粘贴上设备实物照片,更有利于设备的管理工作。
(五)做好交付使用记录,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工程结束编制竣工决算时,把核算卡分别归类抄写到竣工决算表中,这样可以大大缩短编制时间,而且做到数字正确可靠。经过核算卡的各个环节控制,基本上可杜绝盲目采购,避免多订、重订和漏订现象,基本上能做到工完料尽,把积压设备控制在最低限度。
填好交付使用记录后,此卡便告结清,待编制竣工决算后,此卡便随交付使用财产移交生产,作为生产财务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核算卡片的依据,也可代固定资产核算卡使用。
(六)做好结余分割记录
结余部分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正常结余,以后仍要继续领用于收尾工程;二是以后不再领用,纯系积压。如有结余,应另填新卡,新卡编号仍填老卡连续号,并加二级编号,然后将新卡仍插入第四格。如系积压,此卡仍保留在第八格,第八格卡片相加的合计数为积压数,为及时处理积压提供正确依据。
2.编制竣工决算操作程序
一 01表中部分有关技术经济资料,通知有关部门准备,及时提供。
二 将概算价值部分,按概算中的扩大单位工程数填入02表。热工控制设备,参照固定资产登记单位要求编制设备清单(或卡)。
三 清理结算各项应转未转帐户。
四 预计未完收尾工程,填制02表附表。
五 以实际或概算工作量按系统填入03表附表,清理结转各项分摊费用进行初步分摊,填入03表附表各栏内。
六 转出移交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工程,填入04表。
七 05 ̄1、05 ̄2和05 ̄3表中的固定资产项目,参照固定资产目录的登记单位要求,逐项填人各表。(详:能源部新予规发电工程项目划分表与原水电部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对照参考表)
(一)从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费中摘出设备基座价值,填入05 ̄2表的设备基座价值栏内。
(二)恁设备领用单编制设备清单(或卡),摊入设备运杂费和设备储备贷款利息,填入05 ̄2表设备价值。
(三)将有关设备的第一次填充物(如树脂等)按领用单并入有关设备价值中。
(四)从安装施工单位决算中摘出(或请安装单位提供)自制设备(如:5立方米及以上的箱罐等)价值,填入05 ̄2表设备价值(5立方米以下为附属设备)。
(五)将施工单位的安装费转入各项有关设备,填入05 ̄2表安装费栏。
(六)从安装施工单位决算中,摘出管道、电缆和母线本身的材料费,参照固定资产登记单位,单独列项。概算价值列设备价值的,实际价值也列设备价值,概算价值列安装费的,实际价值也列安装费。
(七)将03表附表中其他费用分系统初步分摊数摊入05 ̄1和05 ̄2表各项财产中的摊入费用栏。
(八)将各明细帐户中的不需要安装的财产购置,区别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填入05 ̄3表。
八 各项其他费用按附录二其他费用分摊情况说明书的要求填制03表。
九 按历年帐面发生数摘录有关数字填入06表和附表,反映资金来源、占用和借款还款情况。
十 根据05 ̄1、05 ̄2和05 ̄3表及03表04表,按扩大单位工程项目,分别填入02表的实际价值栏,并与概算价值相对应,分析对比其他节约或超支数。
十一 根据05 ̄1、05 ̄2和05 ̄3表汇总数填制05表。
十二 收集整理各方面情况资料,编写竣工工程情况说明书。
十三 收集反映工程主要面貌的照片。
十四 编写报表编制说明。
十五 编写目录和封面,装订成册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