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18:24   浏览:8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有关条款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执行中的一些问题。根据来函反映的情况,现就该文件有关执行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转让专有技术使用权涉及的技术服务活动应视为转让技术的一部分,由此产生的所得属于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根据协定关于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通过在特许权使用费发生国设立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并且据以支付该特许权使用费的权利与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相关规定,如果技术许可方派遣人员到技术使用方为转让的技术提供服务,并提供服务时间已达到按协定常设机构规定标准,构成了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对归属于常设机构部分的服务收入应执行协定第七条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对提供服务的人员执行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的相关规定;对未构成常设机构的或未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服务收入仍按特许权使用费规定处理。
  二、如果技术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后即支付费用,包括技术服务费,即事先不能确定提供服务时间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可暂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规定;待确定构成常设机构,且认定有关所得与该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后,按协定相关条款的规定,对归属常设机构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及对相关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应将已按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所做的处理作相应调整。
  三、对2009年10月1日以前签订的技术转让及服务合同,凡相关服务活动跨10月1日并尚未对服务所得做出税务处理的,应执行上述规定及国税函〔2009〕507号文有关规定,对涉及跨10月1日的技术服务判定是否构成常设机构时,其所有工作时间应作为计算构成常设机构的时间,但10月1日前对技术转让及相关服务收入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已征收的税款部分,不再做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近年来,我国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展较快,对丰富广告形式、繁荣广告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非法发布经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有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与期刊出版物的形式特征相混淆,有的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发布非广告信息等。这些行为,扰乱广告市场秩序和出版管理秩序,必须加以整顿和规范。为加强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经营、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打击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
(一)严把准入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核发《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经营、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二)加强监督管理。对形式和内容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依照《广告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直接移送同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处理。
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依法查处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行为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鉴定属非法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一)含有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社会批评、散文、小说、报告文学等内容的;
(二)具有图书、期刊、报纸等出版物特征的;
(三)新闻出版部门认为涉嫌非法出版活动的。
三、建立协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促进监管到位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要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加强案件移送、协查、情况通报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具有本通知“二”所列情形之一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及时移送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依法查处。
(二)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非法出版行为或者广告内容涉嫌违法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新闻出版管理机关移送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对广告内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停止违法行为人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业务,缴销《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
(四)对利用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案件,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应当在查处后一个月内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该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登记机关。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在执行本通知工作中对具体案件管辖意见不一致的,分别报请上级机关研究确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商务部关于启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的函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启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的函

商合函〔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为企业服务的水平与质量,实现对外承包工程投标议标许可证签发管理的便利化和网络化,同时完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管理体系,提高对此项业务运行的监测水平,商务部定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启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是商务部政府网站在线办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数据库的使用将为企业申办“对外承包工程投标议标许可证”提供便利化服务,为实现企业全程网上申领许可证打好基础,同时也有助于为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此项业务的宏观调控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要求各有关企业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前期跟踪阶段即上报相关数据;拟参加项目投、议标的企业,可通过该数据库向商务部提出项目许可申请;对中标的项目,企业报送项目后续签约和实施情况,直至项目执行完毕及合同义务终止。

  三、请有关企业对此予以高度重视,指派主管海外业务的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落实此项工作,切实做好相关数据的报送,并于2007年7月15日前将名单报商务部(合作司)。

  四、请各有关企业务必于20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集中填报完毕本企业所有在建及跟踪项目数据,并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商务部将对各有关企业的数据报送情况进行指导、培训、督促和检查。

  五、商务部将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全面启用该数据库,并对有关企业集中填报情况进行总结。对全面、及时、准确填报数据的企业,商务部将予以表扬,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鼓励。未按规定进行报送的企业将受到商务部的通报批评,并有可能因技术原因影响其申领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证。商务部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有关数据的安全。

  六、企业用户可登录商务部网站在线办事(http://egov.mofcom.gov.cn)或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站(http://fec.mofcom.gov.cn)在线办事栏目,选择“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下载企业用户手册。考虑到数据库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商务部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共同设立技术支持和服务热线(010-67870108),负责解答企业疑问,并收集相关意见和建议。商务部将根据业务发展客观要求及企业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数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