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钢材品种和适用退税率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有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出口企业在2007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中标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或已经签订价格不能更改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所涉及的出口钢材,凡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持有效中标证明(正本和副本)或已经签订的长期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正本和副本)及工程概算清单,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的,仍准予按原退税率执行完毕。对在2007年4月21日之前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出口退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
钢材出口退税率适用表
序号
税则号
产品名称
适用退税率%
1
72081000
轧压花纹的热轧卷材
取消
2
72082500
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取消
3
720826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
取消
4
72082690
其他3mm≤厚度<4.75mm其他经酸洗热轧卷材
取消
5
72082710
厚度<1.5mm的其他经酸洗的热轧卷材
取消
6
72082790
1.5mm≤厚<3mm其他的热轧卷材
取消
7
72083600
厚度>10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8
72083700
10mm≥厚≥4.7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9
720838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4.75mm>厚度≥3mm的大强度卷材
取消
10
72083890
其他4.75mm>厚度≥3mm的卷材
取消
11
72083910
厚度<1.5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12
72083990
1.5mm≤厚<3mm的其他热轧卷材
取消
13
72084000
轧有花纹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14
72085110
厚度>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取消
15
72085120
20mm<厚≤5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取消
16
72085190
10mm<厚≤20mm的其他热轧非卷材
取消
17
72085200
10mm≥厚度≥4.75mm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18
720853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4.75mm>厚≥3mm大强度热轧非卷材
取消
19
72085390
其他4.75mm>厚≥3mm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20
72085410
厚度<1.5mm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21
72085490
1.5≤厚<3mm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22
720890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板轧材
取消
23
72091510
屈服强度大于355牛顿/平方毫米,厚度≥3mm的大强度冷轧卷材
5
24
72091590
其他厚度≥3mm的冷轧卷材
5
25
72091610
屈服强度大于27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度>1mm的大强度冷轧卷材
5
26
72091690
屈服强度小于等于275牛顿/平方毫米,3mm>厚>1mm小强度冷轧卷材
5
27
72091710
屈服强度大于275牛顿/平方毫米,1mm≥厚度≥0.5mm大强度冷轧卷材
5
28
72091790
屈服强度小于等于275牛顿/平方毫米,1mm≥厚度≥0.5mm小强度冷轧卷材
5
29
72091810
厚度<0.3mm的非合金钢冷轧卷材
5
30
72091890
0.3mm≤厚<0.5mm非合金钢冷轧卷材
5
31
72092500
厚度≥3mm的冷轧非卷材
5
32
72092600
3mm>厚度>1mm的冷轧非卷材
5
33
72092700
1mm≥厚度≥0.5mm的冷轧非卷材
5
34
72092800
厚度小于0.5mm的冷轧非卷材
5
35
72099000
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宽平轧材
5
36
72101100
镀(涂)锡的非合金钢厚宽平板轧材
5
37
72101200
镀(涂)锡的非合金钢薄宽平板轧材
5
38
72102000
镀或涂铅的铁或非合金钢平板轧材
5
39
72103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0
72104100
镀锌的瓦楞形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1
72104900
镀锌的其他形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2
72105000
镀或涂氧化铬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3
72106100
镀或涂铝锌合金的铁宽平板轧材
5
44
72106900
其他镀或涂铝的铁宽平板轧材
5
45
72107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6
72109000
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宽板材
5
47
72111300
未轧花纹的四面轧制的热轧非卷材
取消
48
72111400
厚度≥4.75mm的其他热轧板材
取消
49
72111900
其他热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0
72112300
含炭量低于0.25%的冷轧板材
取消
51
72112900
其他冷轧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2
72119000
冷轧的铁或非合金钢其他窄板材
取消
53
72121000
镀(涂)锡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4
72122000
电镀锌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5
72123000
其他镀或涂锌的铁窄板材
取消
56
72124000
涂漆或涂塑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7
72125000
涂镀其他材料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8
72126000
经包覆的铁或非合金钢窄板材
取消
59
72131000
铁或非合金钢制热轧盘条
取消
60
72132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热轧盘条
取消
61
72139100
直径<14mm圆截面的其他热轧盘条
取消
62
72139900
其他热轧盘条
取消
63
72141000
铁或非合金钢的锻造条、杆
5
64
72142000
铁或非合金钢的热加工条、杆
取消
65
72143000
易切削钢的热加工条、杆
取消
66
72149100
其他矩形截面的条杆
取消
67
72149900
其他热加工条、杆
取消
68
72151000
其他易切削钢制冷加工条、杆
取消
69
72155000
其他冷加工或冷成形的条、杆
取消
70
72159000
铁及非合金钢的其他条、杆
取消
71
72161010
截面高度<80mm的H型钢
取消
72
72161020
截面高度<80mm工字钢
取消
73
72161090
截面高度<80mm槽钢
取消
74
72162100
截面高度<80mm角钢
取消
75
7216220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
取消
76
72163100
截面高度≥80mm槽型钢
取消
77
72163210
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
取消
78
72163290
80mm≤截面高度≤200mm工字钢
取消
79
72163311
截面高度>800mmH型钢
取消
80
72163319
200mm<截面高度≤800mmH型钢
取消
81
72163390
80mm<截面高度≤200mmH型钢
取消
82
72164010
截面高度≥80mm角钢
取消
83
72164020
截面高度≥80mm丁字钢
取消
84
72165010
乙字钢
取消
85
7216509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取消
86
72166100
冷加工平板轧材制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取消
87
72166900
冷加工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取消
88
72169100
其他冷加工平板轧材制角材,型材,异型材
取消
89
72169900
其他角材、型材及异型材
取消
90
72171000
未镀或涂层的铁或非合金钢丝
取消
91
72172000
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
取消
92
72173000
镀或涂其他贱金属铁或非合金钢丝
取消
93
72179000
其他铁丝或非合金钢丝
取消
94
72191100
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卷材
5
95
72191200
4.75mm≤厚度≤10mm热轧不锈钢卷材
5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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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罗清泉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已经2002年11月18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1995年9月21日发布的《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三十二条。《湖北省关于外商华侨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的规定》根据上述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发布。
二、在本省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台港澳同胞投资企业以及外籍个人、台港澳同胞,按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的规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城市房地产税只征收房产税,不征收地产税。房产税征收地区为城市(包括城市郊区、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计税标准为房产值一次性减除20%的余值;年税率为1.2%。出租房产的,按年租金收的12%计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在全省范围内按固定税额征收,其税额标准见附件。
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具体征收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 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类别 项目 计税标准 年税额 备注
乘人汽车 每辆 320元
机 载货汽车 按净吨位每吨 60元
拖拉机 按净吨位每吨 30元
动 轮式自行专用机械 按净吨位每吨 50元 包括自制简易货车
二轮摩托 每辆 60元
车 三轮摩托 每辆 80元
轻便摩托 每辆 40元
非机 畜力驾驶 每辆 32元
动 人力驾驶三轮车 每辆 24元
车 板车 每辆 10元
船舶使用牌照税税额表
类别 计税标准 每年税额 备注
机厂 150吨以下 每吨1.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1吨至500吨 每吨1.60元 按净吨位计征
动 501吨至1500吨 每吨2.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501吨至3000吨 每吨3.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船 3001吨至10000吨 每吨4.20元 按净吨位计征
10吨以下 每吨0.6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非 11吨至50吨 每吨0.8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机 51吨至150吨 每吨1.0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动 151吨至300吨 每吨1.2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
船 301吨以上 每吨1.40元 按载重吨位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