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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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9〕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有委办局:

《钦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钦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补助金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战退役人员是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具体身份由县区民政部门审定)。以上对象简称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县区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区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解决。具体操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桂民发〔2007〕59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在城镇就业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并按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设立个人账户。当地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经审核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帮助筹资参保。

第六条 居住城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符合有关规定和经审核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帮助筹资参保。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并列入个人帐户,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对虽享受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待遇后,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七条 居住农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解决。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给予补助并列入个人帐户,不得以现金的形式发放。对虽享受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的待遇后,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八条 优抚对象在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支付段的医疗费用,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30%;但当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支付的最高支付限额。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不低于20%;但当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支付的最高支付限额。

优抚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参照以上规定落实相关待遇。

第九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定点医院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享受定额门诊补助:

(一)定额门诊补助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定额门诊补助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助标准: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8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

(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补偿的基础上,由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助,慢性病病种及费用支付范围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旧伤复发的,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支付;无工作单位的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补助,由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要按照本人所参加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定点的医疗机构就医。未按有关规定就医,所发生的费用不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公开对优抚对象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优抚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三条 优抚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下列医疗优惠减免:

(一)免收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急诊挂号费和注射费;

(二)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三)住院费减免比例不低于10%。 

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自愿为优抚对象就医减免、优惠及其他有关医疗服务费用。具体办法由县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积极筹措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并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优抚对象医疗费实际支出和原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补助;对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补助。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筹措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资金;

(三)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优抚医疗补助资金在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的基础上,由市和县区两级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应当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挤占。

第十七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审核、认定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救助范围,统一组织办理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其他优抚对象和农村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手续,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负责合理安排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劳动保障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已参保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按规定保障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的优惠服务政策,落实优质服务措施。向民政部门提供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优抚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各县区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卫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落实。具有双重或多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其中一种医疗保障待遇。

第十九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情况,积极配合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单位责令改正;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的;

(二)在审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待遇中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 优抚对象虚报骗取医疗报销费、医疗补助资金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履行缴费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收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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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减轻低温冻害影响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作物田间管理减轻低温冻害影响的紧急通知

农办农[200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经、农林)厅(委、局):

  1月10日以来,我国大部分地区先后出现较大强度的低温雨雪天气,部分地区还出现了严重的冰冻天气,致使油菜、蔬菜、柑橘、茶叶、小麦等农作物遭受不同程度的灾害。预计未来一段时间黄淮南部、江淮、江汉、江南等地仍将持续雨雪天气。为切实加强防御和灾后农作物田间管理,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实现“以管救灾减灾”,确保夏季粮油生产取得好收成,保障春节期间蔬菜等农产品的正常生产和供应,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抗御低温雨雪灾害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思想,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工作到位、人员到位和措施到位。要加强工作督导,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深入重灾区开展生产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重点地区和重点作物,及时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同时,及早安排雪后恢复生产工作,切实做到早谋划、早准备、早落实。

  二、强化调度,确保信息畅通。各地要加强灾情调度,在不同地区建立农作物灾情观测点,及早发现、准确评估、及时上报灾情。立春前对重点地区、重点作物的受灾情况要做到“一日一调度,三日一汇总”,第一时间摸清灾害发生发展情况,迅速反馈上级农业主管部门,保证24小时信息畅通。要加强与气象部门沟通,建立高效快捷的联络机制,及时掌握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按照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三、开展分类指导,狠抓田间管理。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油菜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蔬菜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果树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小麦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见附件),各地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作物和不同苗情,组织专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抗灾救灾技术方案,提出有针对性的田间管理措施。特别要根据农作物受害程度,进行分类指导,一项措施一项措施地加以落实。同时,各级农业部门要密切关注病虫发生动态,加强预测预报,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及时发布病虫信息;强化应急防治,推进专业化防治,切实将病虫害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加强宣传培训,切实搞好服务。各级农业部门在抓好抗灾救灾、恢复生产的同时,要加强信息引导和新闻宣传,积极反映灾区在组织抗灾救灾、恢复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供给中的有效措施和突出成效,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组织有关专家,深入生产第一线,开展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技术培训班,发放田间管理技术资料,提高农民生产自救水平。要主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搞好农产品运输的组织协调和运力调度;加强“绿色通道”各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降低运输成本,保障运输畅通;动员营销大户和定点批发市场,积极组织货源,搞好产销衔接,确保市场供应。

  附件:1.油菜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

   2.蔬菜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

   3.果树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

   4.小麦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油菜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

  1月10日以来,长江流域及黄淮海冬油菜区先后出现罕见的大范围长时间雨雪冰冻天气,1月15日以后大部分地区气温降至0℃以下,而且低温持续时间长,导致冬油菜大面积受冻。其中,湖南、湖北、江西和贵州等省冻害最重;安徽、江苏、浙江以及河南、陕西等省呈加重趋势;云南、四川和重庆部分地区也有冻害。从油菜苗情类型看,冻害最重的有三种苗:一是前期生长发育旺盛的大苗,其中出现早苔早花的油菜全部受冻;二是播栽偏晚的小苗弱苗,由于根系浅,植株抗冻能力弱,有的整株被冻死;三是部分播种、移栽较迟,长势中等但施氮水平偏高、叶片嫩绿的田块,受冻也较重,幼嫩的叶片已出现萎蔫、坏死。冻害的症状主要是苔茎冻裂、萎缩下垂或折断,呈水渍状;叶片受冻呈烫伤状萎蔫,然后逐渐失绿变黄,严重时变成枯白,也有部分叶片因严重积雪造成机械损伤。

  据中央气象台预报,未来一段时间雨雪天气仍将持续,湖南、贵州、湖北、江西等省冻害可能会进一步加重,安徽、江苏、浙江、陕西等省也可能会造成更加明显的冻害。为此,农业部油料专家指导组建议广大农民加强田间管理,促进油菜生长发育,减轻灾害影响。

  一、清沟沥水,培土壅根。雪后结冰容易引起田埂倒塌和沟渠堵塞,化雪后要利用晴好天气彻底清理田内三沟,及时清沟排水,降低田间湿度,同时加深田外沟渠,预防渍害发生。解冻后可利用清沟的土壤进行培土壅根,特别是拔根掀苗现象比较严重的田块更要注意培土壅根,以减轻冻害对根系的伤害。

  二、摘除冻苔,清理冻叶。对已经受冻的早苔油菜,融冻后应在晴天及时摘除冻苔,以促进基部分枝生长,弥补冻害损失,切忌雨天进行,以免造成伤口腐烂。要及时清除呈明显水渍状的冻伤叶片,防止冻伤累及整个植株,对明显变白或干枯的叶片要及时摘除。

  三、补施追肥,喷施硼肥。油菜受冻后,叶片和根系受到损伤,必须及时补充养分。摘苔后的田块,要视情况适当施肥,每亩追施5­-7公斤尿素,以促进分枝生长。叶片受冻的油菜,要普遍追肥,每亩追施3-5公斤尿素,长势较差的田块可适当增加用量,使其尽快恢复生长。在追施氮肥的基础上,要适量补施钾肥,每亩施氯化钾3-4公斤或者根外喷施磷酸二氢钾1-2公斤,以增加细胞质浓度,增强植株的抗寒能力,促灌浆壮籽。另外,每亩叶面喷施0.1%-0.2%硼肥溶液50公斤左右,以促进花芽分化。

  四、加强测报,防治病害。油菜受冻后,较正常油菜更容易感病,要加强油菜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密切注意发生发展动态。对发生菌核病的田块,要及时喷施多菌灵、甲基硫菌灵和代森锰锌等进行防治;对发生蚜虫为害的田块,要及时用蚜虱净、抗蚜威等喷雾防治。

  五、田间覆盖,提高地温。冰雪融化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油菜田撒施草木灰或谷壳,覆盖适量稻草或畜禽粪,以保温防冻,同时可以在开春后向油菜提供养分。

  附件2:

蔬菜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

  1月10日以来,我国部分地区特别是长江中下游部分地区出现暴雪、冻雨、低温、寡照等灾害性天气,给蔬菜生产造成严重损失。大部分露地蔬菜受冻,无法采摘收获,春夏蔬菜秧苗冻伤冻死,许多简易蔬菜大棚倒塌,加之交通受阻蔬菜调运困难,造成蔬菜市场出现波动,尤其是灾区蔬菜供应压力增大。同时,受灾的中部地区以及长江流域地区是我国早春及春夏蔬菜主产区,由于冷(冻)害毁苗比例大,春夏蔬菜生产将受到较大影响。为保障今年春节及上半年蔬菜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各地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及时采取防灾减灾措施,切实加强蔬菜生产管理。

  一、露地蔬菜管理。要加强对菠菜、普通白菜、莴苣、小白菜、菜薹等露地蔬菜田间管理,及时清沟排水,天晴后及时中耕除草,加强病虫害防治和肥水管理,及时采收上市。露地栽培的茄果类蔬菜秧苗冻死后,要在灾后抓紧时间采用大棚或日光温室电热线温床快速育苗,有条件的地方要集约化育苗,缩短苗期,争取尽快补种。

  二、大棚蔬菜管理。及时清扫蔬菜大棚的积雪,防止大棚倒塌,对倒塌大棚要及时进行修复,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在大棚四周要清沟排水;大棚内增设小拱棚,晚间多层覆盖防寒保温,日间揭去覆盖物增加光照;阴雨(雪)后陡晴要注意适当遮荫逐渐增加光照;控制浇水,以免降低地温、增加空气湿度、引发病害;晴天加大放风,阴天也要在温度较高的时段适当防风,控湿防病;选用烟剂或粉尘剂防治病虫害。棚内蔬菜冻死的地区,可在灾后抢播一茬普通白菜、小白菜、香菜、生菜、苋菜、水萝卜等速生菜,争取在3-4月上市;及时采取快速育苗的方法,培育瓜类、豆类等喜温蔬菜以及西甜瓜秧苗,争取3月中下旬定植。

  三、蔬菜育苗管理。大棚育苗要增设白炽灯、火炉或电炉等增温保苗;小棚育苗,应覆盖草苫(帘),为防止草苫(帘)被雨(雪)打湿降低保温效果,还应加盖防雨膜。小棚不宜用烟剂防治病虫害。

  此外,为了增加蔬菜供应量,受灾地区近期应在日光温室、大棚里生产豌豆、绿豆、黄豆、萝卜、荞麦等芽苗菜;北方日光温室蔬菜主产区应加强防寒保温、肥水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延长采收期;南菜北运基地应加强信息引导和服务,做好品种调剂及调运工作。

  附件3:

果树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

  进入1月以来,我国南方出现的大范围持续低温、降雪和冻雨等灾害性天气,对湖北、湖南、江西、广西、陕西、重庆、浙江、福建等省区果树造成冻害,尤其是高海拔、高纬度柑橘园受灾较重,已出现枝干断裂、树体冻伤等情况,柑橘生产受到严重影响。为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防止果树进一步受冻害,各地要积极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

  一、积极预防,做好抗灾准备。要牢固树立防患于未然的思想,积极组织人力物力加强果园的田间管理,做好培土、提早施肥、树体捆扎保温等预防工作;幼年果园,在上述措施基础上,还要采取覆盖稻草保温的措施;育苗圃则要采取全园覆盖稻草和薄膜的保温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夜晚温度低时,可以熏烟防止霜冻危害。

  二、积极应对,减轻灾害危害。一是对已被大雪覆盖的果园,要尽快采取措施清除树枝上的积雪,防止积雪压劈压断树枝,加重受害程度。在清理积雪时,要注意避免对树体造成二次损伤。二是有条件的果园,在清除树体、树盘积雪后,应尽快用稻草包扎树干和覆盖树盘来保温;对育苗圃,清除积雪后,要全园覆盖稻草和薄膜。三是对尚未采摘的晚熟果园,要及时清除果面积雪和薄冰,防止果面冻伤,并尽快组织人力采收,减轻损失。

  三、积极补救,尽快恢复生产。一是适时适度修剪。对受冻的柑橘树,在气温稳定回升后,采取小伤摘叶、中伤剪枝、大伤锯干的措施;对枝干完好,叶片焦枯未落的,尽早进行人工辅助脱叶;对冻伤痕迹明显的枝、干,及时从枝干死、活界下2cm处“带青”修剪。如伤口较大,锯口应涂蜡液包扎保护。对冻死果树,要尽快刨除,补栽新苗。二是加强土肥水管理。气温稳定回升后,对受冻后柑橘园及时进行一次中耕松土;对受冻较轻的柑橘园,及时施用春季萌芽肥,用尿素进行2-3次萌芽期根外追肥;对冻害发生较重的柑橘园,宜勤施薄施,在春梢展叶后用0.3%-0.5%的尿素或沼液进行多次进行叶面追肥。三是及时防治病虫害。对受冻害果园早春全园喷用浓度180-300倍45%结晶石硫合剂,如受冻后发生树脂病、炭疽病等病害,及时选用春雷霉素、多菌灵、甲基硫菌灵、代森锰锌等进行防治。四是适当控制花量、果量。受冻后落叶多的柑橘树,在春季开花前应短截或疏剪部分成花母枝,以减少花量;在第二次生理落果结束后,对挂果较多的植株还应及时疏果,减少树体负担。

  附件4:

小麦防寒抗冻及灾后恢复生产指导意见

  1月中旬以来,湖南、湖北、河南、安徽、江苏和浙江等地连降大雪,部分地区暴雪。此次降雪范围广、时间长、强度大,同时伴随低温、寡照,对小麦生产造成一定影响。黄淮海、长江中下游麦区小麦正处于越冬期,降雪可以补充土壤墒情,降低春季虫害基数,控制小麦旺长,对小麦生长总体有利。但长江中下游麦区的湖北、安徽等部分地区小麦播种偏早,出现旺长,低温导致部分拔节春性品种幼穗受冻;黄淮海麦区北部和西北麦区的河北、陕西、甘肃等省以及山西中部、山东北部小麦播期偏晚,苗情偏弱,抗冻能力较差。目前,大寒已过,立春将至。我国冬小麦将逐渐进入返青、起身和拔节期,正是调节群体结构,开展冻害等灾害补救的重要时期。各地要紧急行动起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春季田间管理。

  一、强化肥水管理。各地要因天、因地、因苗,开展小麦肥水管理,促弱苗早发增蘖,稳壮苗生长保蘖,控旺苗过多分蘖,力争促弱转壮、保壮稳健。一是因苗施肥浇水。对于受冻麦田,应于返青期利用墒情较好、土壤返浆的有利时机,追施三元复合肥,促分蘖发生,小蘖成穗;对于冬前群体不足或苗小、苗黄、苗瘦的三类麦田,应于返青期5cm地温稳定在5℃以上时追肥浇水;对于地力水平中等、冬前群体较足的二类麦田,可在起身期进行肥水管理;对于基础地力较好、总茎蘖数适宜的一类麦田,要在拔节期进行肥水管理;对于磷钾肥用量不足的田块,要合理追施氮磷钾三元复合肥,促进小麦生根、长蘖和苗情转化。二是及早清沟理墒。南方地区对未开沟的套播麦田要及时开挖田内三沟;对已开沟但配套不完善的麦田要及时疏通;对冬季冻融交替、田埂塌落的麦田,要及时挖沟筑埂,做到沟渠相通,确保排水通畅,防御渍害。

  二、强化病虫防治。要重点做好小麦条锈病、纹枯病、赤霉病、白粉病和吸浆虫、麦蚜、麦蜘蛛等病虫的监测与防治工作,加强预测预报,最大限度减轻病虫损失。要建立条锈病监测和防治应急制度,继续推广“准确监测,带药侦察,发现一点,控制一片”的防治经验,力求早发现、早防治。此外,要及早化学除草,减轻杂草为害。

  三、强化生产指导。各地要加强行政督导,组织干部包区包片,做好宣传发动和督促检查。组织专家、农技人员,深入田间地头,走村入户,查苗情、查墒情、查病虫情,开展巡回技术指导,解决生产技术问题。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更快、更广地发布天气、病虫和技术信息,引导农民搞好田间生产。

  四、强化技术培训。各地要采取“省抓市、市抓县、县抓乡、乡抓村”的形式,一级抓一级,组织专家、农技人员,层层开展技术培训,切实抓好科技入户工作。要通过科技下乡、专家大院、三电合一、现场观摩、专题讲座等途径,普及田间管理适用技术,切实提高技术的到户率和到位率。

  五、强化防灾减灾。各地要清醒认识自然灾害的严重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牢固树立抗灾夺丰收思想,制定防灾减灾预案,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尤其是对低温寒潮、“倒春寒”等降温天气可能造成的小麦冻害,要及早做好应对准备。同时,提前做好南方防渍、北方抗旱工作,尽最大努力减轻灾害损失,力争小麦丰产丰收。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州级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州级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西政办[2004]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财政局制定的《海西州州级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海西州州级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管理实施办法
(海西州财政局 2004年6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预算外资金收缴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和《青海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未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基金等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收缴管理。
本办法所指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范围是:
(一)未纳入预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未纳入预算的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
(三)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提取的专项资金和从所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中的资金;
(四)各单位利用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创收收入;
(五)各项捐赠、赞助收入;
(六) 州人民政府通过审批程序设立的其他预算外收入。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费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收入,由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实行收缴分离。
第四条 州财政局负责州级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管理工作,州物价、审计、监察、中国人民银行海西州中心支行和收费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州财政局做好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工作。
第五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海西州中心支行批准、有代理收付款项业务的各国有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收机构),可以开办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业务。
预算外资金代收机构由州财政局商中国人民银行海西州中心支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代收机构应当具备足够的代收网点,并在营业时间、缴款手续等方面为缴费人提供方便。
第六条 州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与代收机构签订代理收费协议。
代理收费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州财政局和代收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
(三)代理收费方式;
(四)收费资金划转和对帐方式;
(五)服务质量要求;
(六)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州财政局应对收费单位确定单位代码和收入项目编码,做好预算外收入的审核、统计和核对工作。
第八条 代收预算外资金时,收费单位应当向缴费人出具预算外资金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缴款书应当载明收费单位、对象、标准、数额、期限以及代收机构等项内容,并明确对缴费人逾期缴款加收滞纳金的标准;滞纳金标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缴款书可直接作为转账支票或现金缴款单使用。缴费人应当按照缴款书确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数额到代收机构缴费。缴费人对缴费项目或者缴费标准、数额以及加收滞纳金有异议的,应当先行缴纳,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收费单位依据加盖代收机构受理印章的缴款书,向缴费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收费单位只能开设一个基本账户,用于接纳州金库、财政专户拨入款项和办理日常支出业务。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开设银行账户,必须经州财政局同意,报中国人民银行海西州中心支行批准,并领取《开户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严禁擅自开户、多头开户和私设小金库。 实行收缴分离后,各执收单位原开设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一律撤销,账户余额直接划入州级财政预算外专户。
第十三条 州财政局应当在设有收费网点的金融机构开设州级财政专户,用于州本级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第十四条 预算外资金收缴可分为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1、直接缴款。执收执罚单位只向缴费人(含法人单位)开据预算外资金缴款凭证,由缴费人就近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代收点缴款,资金直接进入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执收单位对缴费人的缴费行为无法制约的缴费项目以及单次收费在10元以下(含10元)的零星收费,执收单位在向缴费人开票的同时,可直接收取现金,集中汇缴。满100元时,当日缴入银行代收点;不满100元的,于次日(节假日顺延)缴入银行代收点。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预算外收入,可以由收费单位直接收取,并采用集中汇缴办法:
(一)单次收取数额在10元下的;
(二)不当场收取事后难以收缴的。
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缴费人向代收机构缴款确有困难,经缴费人提出,收费单位可以直接收取,并在收款后7个工作日内将预算外收入缴付代收机构。
第十六条 缴费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收费单位未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收费票据的,缴费人应当向州财政局举报。
第十七条 代收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条例》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规定,将所收资金按规定期限划转到州级财政专户,具体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西州中心支行制定。
第十八条 代收机构及其收费网点应当定期与州财政局、收费单位进行对帐,保证与财政专户的数额一致。
第十九条 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收费单位财务收支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收费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政府性基金(资金、附加)实行专项计划管理;各类代管资金由州财政局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拨付。
第二十一条 州财政、物价、审计、监察、中国人民银行海西州中心支行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收费单位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奖励。
(一)收费单位能严格按照本办法实行收缴分离的;
(二)检举、查处严重违反预算外资金收缴分离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 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州财政、物价、审计、监察、中国人民银行海西州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变更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的;
(二)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的;
(三)违反本规定直接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
(四)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的;
(五)截留、坐支、挪用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
(六)其他违法收费行为的。
违反本办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行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